载《中国基督教研究》201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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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怀思(天主教西安备修院)
摘要:1891年始,湖北宜昌恩施一带连发教案。湖广总督张之洞对闹教活动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采取了应对措施,或斡旋调停或依法公断,同时做好示谕和辟谣工作,以安定社会秩序。在清末教案引起的国际纷争中,西方罗马法系与东方中华法系大清律发生了激烈的碰撞。近代国际法发达之领事裁判权与保教权、教会法打开了清王朝精英们的视野。庚子事变后,慈禧太后携光绪皇帝一路西逃,清朝中央意识到王朝存在的严重危机,湖广总督张之洞等人提出了学习西方、改良法治的建议在清末新政中得以实施,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近代化进程。
关键词:清末教案、张之洞、斡旋调停
张之洞(1837-1909)字孝达,号香涛,为清末重臣,洋务派的代表人物。1837年9月2日生于贵州兴义府,祖籍直隶天津府。1840年林则徐任两广总督,严禁鸦片,中英鸦片战争爆发,时年4岁。1845年是年9岁,敏而好学,常秉烛夜读,困则伏案而睡。后来先后求学于举人、进士数人,少而擅诗书。
1852年(16岁)参加顺天府贡院参加乡试中举人。太平天国运动兴起,蔓延南方十余省。1863年(27岁)春三月入京参加礼部会试,次月殿试第三名,赐进士及第,五月授职翰林院编修。1882年1月(46岁)任山西巡抚,6月13日,上奏折建议洋人游历内地需由总理衙门知照。由于山西教案日多,遂在省城设教案局并制定一些管理办法,对民教纠纷调停或依法公断。其后先后任职清朝两广总督、湖广总督、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等要职。以张之洞和袁世凯为代表的洋务派督抚在北洋、南洋长期的对外事务中逐渐掌握了近代国际法中调停纷争的一些原则。
在清王朝统治下,亚洲诸小国悉隶中国藩属,中国居高临下如古之罗马,视远邦为蛮夷,责异国以臣属。国际法原则在清末新政之前并没有进入《大清律例》的视野,清王朝一贯把洋务视为夷务办理。鸦片战争五口通商后,西方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先后在华取得领事裁判权。随着通商口岸由沿海逐渐延伸到中国内地,中外交往日益频繁同时基督宗教在内地也迅速传播。与此同时,狭隘民族主义思潮在华兴起,各省民间会党皆旗书助清灭洋,滋扰千里,毁坏电线、铁路,工厂,洗劫并焚毁京外洋房民房一切洋字头设施。1891年始,湖北西部亦连发教案,引起了国际纷争。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对闹教活动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采取了应对措施,或斡旋调停或依法公断,施展了他的政治智慧。
鄂西南天主教施南代牧区属宜昌教区代牧,总堂花梨岭天主教堂所在地利川市,“周时属巴国地,明清置土司、卫所[1]。”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改土归流后置利川县,统六里八十三保”。[2]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开宜昌为通商口岸。此后教区相继兴办修院、中小学堂、育婴堂、堂区诊所、教会医院等传教事业。光绪十七年(1891年)利川春夏久雨,县内大饥,民多流亡,鬻子女者。天主教在花梨岭修育婴堂一所,收养孤儿[3]。“1892年,鄂西代牧区教徒人口增至一万多人,传教士20多名,国籍8名,大小教堂100多个[4]。”晚清全县良田多种植鸦片,荒年缺粮饥荒,民间活跃的秘密会党有哥老会、神兵等,常有打家劫舍之举。
一、宜施教案过程
(一)宜昌教案
1891年9月2日,主教外出,宜昌南门外教堂因育婴堂收容小孩子事件,一天之内教堂和房屋全部被烧毁,发生了宜昌教案。修女院房屋被烧毁,修女们在教难中仅能自保,随后修女院迁居滨江路。修生院迁到天官桥。
祁栋染主教写给罗马教信廷传信部西默央红衣主教的信函中提到几点:
(1)那个婴孩是由自已的母亲领来,交给修道们。
(2)受攻击的修道们仅幸逃走,来到河边时,一些小船立刻离开江边,使修道们不能逃走,好被杀死于江边,有一住在江边的铁匠,十分气愤,拿着铁锤,胁迫一个木船划夫靠岸,小船快速将修道们送上了外船和轮船。事后他们又烧毁了江边的主教座堂和男修院[5]。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月初七,利川出现闹教聚众的势头,湖广总督电令地方官员派兵弹压。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月初九,张之洞《致施南鲁守协都司利川蔡令》,“初七日电悉利川匪党闹教造言聚众,民心警恐,饬施南协速带兵一百名星夜驰往弹压防护[6]。”
(二)担子山教案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月十六日,“宜昌属长阳县教堂亦被毁,杀毙教民一名,长乐堂系巴东县洋教士董姓兼管长乐教民,群奔赴巴,匪亦聚众追往将洋教士虏去。负隅拒捕,旋闻比国洋教士已被害,又闻匪徒约期打长阳县之担子山教堂,教民畏惧,逃避赴宜,又该县亦有匪数百屯聚并谣传匪众二三千,内多川湘匪将直捣宜昌并与施南匪徒联合等语。宜昌为上游商埠重镇,游匪乘机造言煽惑,谓系余党东扰,民教警惶,洋人尤甚,当已叠电另饬各属文武兵团慎防严拿,救出教士。今藉川匪声势,匪徒鼓煽纷纷报复,教民逃避处处惊扰,山深地广,防不胜防,将动之匪徒到处皆有,必须示以兵威,先令人心安,谣言息,则他匪不致纷起。惟查川匪余蛮子挟铎肆闹,临省愚民痞匪以为得计,纷纷效尤。但无论教士生死,惟有进兵围攻不能顾忌。各省教案接踵,直无办法[7]。”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一月初一,获悉鄂西宜昌潭子山发生教案,匪徒杀毙教士一名,杀毙教民甚多。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一月初一,张之洞《致宜昌傅镇台额守》,“顷法领事照会,宜昌教堂电,距离宜昌不远至潭子山被匪徒杀毙教士一名,杀毙教民甚多,请赶紧电饬该处地方文武迅派兵役前往救护并查拿凶手照例重惩。教案屡出,督饬团练贯力保护弹压,解散党羽,勿任啸聚蔓延[8]。”
(三)野山关教案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月二十六日,“施南建始县野三关爆发教案,匪徒从湖南而来”。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月二十六日,张之洞《致宜昌傅镇台守巴东恩令王守备》,“野山关巡检飞禀探闻阳罗过来湖南匪徒四五百人已烧教堂,教士避洞被围,令王守备迅速奔驰往该处防护,将教士救出,并体察实情究系何处匪徒曾否伤人[9]。”
(四)利川县花梨岭教案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月二十九日,“施南利川县发生教难,新田坝、野茶坝、花梨岭和育婴堂被曾成章等人烧毁,王天寿神甫被杀害[10]。”
湖广总督张之洞急电施南府协副将杨通纯派兵会同利川知县蔡国祯进行镇压,匪首率众攻打利川县城失败,头目赵学刚、石成碧被捕[11]。赵学刚因有秀才功名,被宽大释放,石成碧被押解至宜昌杀头。拘捕的其他人随齐岳山土匪大王曾成章结寨抵抗清军,其子曾文斗一起战死于寨子堡。其他义民不知所终。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月二十九日,“施南属地利川县教堂育婴堂被匪徒毁并焚掠教民多家。系假托余蛮旗号。幸教士女婴等经该县救出厚抚,教民亦未被杀,兵勇拿获匪徒七名,该县渐安[12]。”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一月初九,张之洞《致重庆王藩台》电牍中提到,“鄂省藉余蛮子之势,宜施各处匪徒四起,假其名号焚掠教堂教民,虏杀教士,宜昌大为惶扰。现已派文武大员帅两营会合地方练军民团弹压。且各省效尤将教士被虏之事日不绝书[13]。”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一月十一日,张之洞《致施南鲁守杨副将蔡令》提到在闹教运动中电令地方官对待造谣之匪的方法,在派兵弹压的同时做好示谕和辟谣工作。
“此次匪徒不过仇教,并非谋反,且数不必多,又无枪械,官兵一到自然解散,各处痞匪奸民故意添设捏造意在摇动人心,鼓煽莠民会匪乘机劫掠,看来闹教之匪不足虑,造谣之匪乃可虑,各属附和啸聚之匪乃真足患耳。并派兵另运后膛枪五百支,来复枪五百支驰往该镇,已新募勇五百人,务速示谕各属军民务宜安定,切勿误信谣言[14]。”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教案处理上,张之洞电告巴黎钦差,通告宜施教案案发情况。
张之洞《至巴黎庆钦差》,“自川匪余蛮闹教临境宜施一带痞匪效尤,利川县烧去育婴教案一座。当经该县驰往救出教士女婴给食优待,并派兵勇将匪徒拿获数名,格杀一名,驱散余党。巴东县又烧教堂一座,杀洋教士一人,该县亦即集团驰往围捕,宜郡又派兵助剿。因山深地广,匪徒散漫,一时未清,已由省城派文武大员带兵三营前往查拿。闻尊处会与法政府议定,以后教案只能就案论案[15]。”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张之洞电告长沙俞抚台,派兵镇压闹教匪徒并拦路饬各军迅速截击。
张之洞《至长沙俞抚台》,“利川巴东长阳长乐会匪闹教四处焚抢虏杀洋教士一名教民多名,各匪响应,宜郡大扰。昨派兵分路攻剿,恐窜石门望饬各军迅速截击[16]。”
二、宜施教案的处理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正月二十二日,张之洞致电宜昌施南地方官,查明教案教堂损失情况。
张之洞《致宜昌陈守朱守长阳令巴东恩令施南额守蔡令长乐李令》,“现法领事催议利川巴东等县烧毁教堂杀毙教士赔款,索银四十余万两之多。各处被毁教堂几座系洋式何系华式,确系教堂房产几所,失去什物各若干,千约估价银若干,均为据报,无从与议,望严饬赶赴速查明,详确开单禀报,勿稍疏漏[17]。”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二月初七,张之洞致巴黎庆钦差,认为教案教堂索赔钱额太多,就教案赔偿事宜提出交涉。
张之洞《致巴黎庆钦差》,“施宜两地山中穷苦已极,教堂样洋式素少,亦不壮丽,详查利川数处不过九千两,长乐长阳巴东古国共二三千两,而法领索银四十二万五千两内二万余为抚恤比国教士董若望。乃教士开报太多骇听,系连中国教民产业而言教民穷极安有多产?且华民应我自抚恤不应教士代索[18]。”
1899年8月8日法国驻中国公使毕盛致外交部长德尔卡塞的信中提到,“宜施教案已经获得解决的同时,利川、巴东、施南等地重新爆发了动乱。秘密会社哥老会焚烧和抢劫了其他的基督教会口,杀死了8名营勇和多名基督徒,使一名传教士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德托美先生认为必须再次索求补充赔款,并强调对新事件采取镇压和预防措施[19]。”
宜施教案的赔偿协议做了如下规定:“1.对传教区和传教士的家庭赔款;2.惩办罪犯。对传教区的赔款确定为44500两;对董若望神父的家庭依旧例赔银1万两。此外,中国还许诺划拨一块地盘和一笔紧急款项以建造一座教堂。数名罪犯均遭擒获和斩首,应对此案负责的官吏们受到了贬职。1899年8月8日于北京[20]。”
1899年10月9日,法国外交部长德尔卡塞致法国驻布鲁塞尔公使热拉尔,通告比利时政府教案解决[21]。
1899年10月28日,法国驻布鲁塞尔公使热拉尔致外交部长德尔卡塞,热拉尔表示法国谋求到的解决中国政府对鄂西南比利时天主教传教区的赔偿决议是公正的,向共和国政府转达王国政府在这一教案中及其有效的干预再次表示感谢[22]。事后清朝划拨一笔紧急款项重修宜施各地天主堂。
教案议结后,利川、巴东、施南等地继发了新的动乱。秘密会社“哥老会”焚烧和抢劫了其他的基督教会口,杀死了8名营勇和多名基督徒。1899年8月8日,法国驻华公使毕盛致外交部长德尔卡塞的信中说:“德托美先生认为必须再次索求补充赔款,并强调对新事件采取镇压和预防措施[23]。”
三、对北方义和团运动的策略
(一)致电清廷痛剿义和拳,平息国际纷争
古代罗马交战法有这样的规定,在下记四中情形之一,均视为开战。“即:(一)侵略罗马的领土;(二)伤害罗马的使节;(三)不遵守条约;(四)加入敌邦。在这种情形下的战争称为义战。在宣战前,尽先设法和平的处理,非经调和失败,是不能宣战的。元老院审议之结果,认为应当宣战,战争遂开,此为宣战之方式[24]。”
1900年5月31日致电总署、荣中堂,请剿办义和团。“拳匪因闹教滋事,势甚猖獗,定兴至卢沟桥铁路、机厂、车辆、料厂尽毁,糜款数百万,如何修复?毁坏国家所设铁路,法所当诛。且各国必以保护教士教民为词,派兵自办,大局将难收拾[25]。” 1900年6月18日电令全省各道府。“现北方拳匪滋闹,各国要挟,大局甚紧。湖北素多痞匪,愚民好信谣言。如有造谣生事之人,立即从重惩办,勿稍宽纵。其有教堂、洋人住所,尤须多派兵役加意认真保护,此时万不可生事。稍有枝节,必致地方大乱,该道府不得辞其责。[26]” 1900年6月18日令江汉官道照会各国领事洋人暂勿出外游历长江一带。“所有洋人居住地,加意保护。所有洋商洋教士之在内地者,亦宜劝戒加意检点,如无要事,暂勿出外游玩打鸟,免为小事致生枝节[27]。” 1900年6月20日,义和团攻打北京东交民巷列国使馆与教堂,德国驻华公使、日本参赞等相继被毙,引起严重国际纷争。张之洞闻讯急电清朝中央,请痛剿拳匪,速安慰各使馆。“查拳匪符咒惑人煽乱,实不能避枪炮,嘉庆十三年久经谕禁。若真系直隶义民,何以陕西李来中为首。京外乱杀,华洋均受其害。北至京城,南至河间,周围千余里均被滋扰,勒派供粮。旗书助清灭洋,乃各省会匪故套。毁坏国家所设电线、铁路,值数百万,又焚毁京外洋房民房无算。况无故戕害洋人洋房,杀日本参赞。今海口已被占夺,都城布满洋兵,增兵增舰,日来日多,祸在眉睫,直不忍言。未闻一国无故与六七强国一同开衅可以自全者。”
(二)托美使斡旋调停八国息兵
1900年6月20日致电清朝中央,“速安慰各使馆,力言绝无失和之意,告以已召李鸿章,李到当与各国妥商办法。闻美国在大大沽并未开炮,先托美使调停,劝令停兵息战,我方好专利剿匪。请速发电旨述皇太后、皇上之意,饬驻各国使臣令向外部道歉。安危所关,间不容发,再过数日,大局决裂,悔无及亦[28]。”
1900年6月21日清廷下诏与各国宣战。张之洞的斡旋调停主张未被清廷采纳。开战后清军失利,列强军队攻占北京后慈禧太后携光绪皇帝一路西逃,义和团运动事后以清政府签约议和结束。
四、结语
清末教案爆发后,面对西方国际法和国内日益高涨的民族主义的双重压力,清朝督抚张之洞或斡旋调停或依法公断,对教案中受害的教会一方,尽力安抚保护,对参与闹教活动的民间会党“哥老会”“神兵”等肇事团伙出兵弹压、阻击,同时做好示谕和辟谣工作,以安定社会秩序。
东方清王朝统治下,“亚洲东境诸小国悉隶中国藩属,中国居高临下如古之罗马,视远邦为蛮夷,责异邦以臣属[29]。”国际法原则在清末新政之前并没有进入《大清律例》的视野,清王朝一贯把洋务视为夷务办理。在西林教案法籍马神父事件中,知县张鸣凤依据清律判决马神父,显然并未考虑国际法的原则。与后来张之洞在处理教案过程中会同西方驻华领事斡旋调停处理教案相比,后者显然已经转变法治观念,考虑运用国际法的原则来调停国际纷争。
在清末教案引起的国际纷争中,西方罗马法系与东方中华法系大清律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国际法因此打开了清王朝精英们的视野。继承了罗马法原则的教会法本身即为国际法,它最初通行于以基督教为国教的罗马帝国境内,后来随着基督教离开地中海周边向四周传播而扩散到欧洲其它地区。中世纪以来,罗马教廷“宗门和平律”对政治加以约束。“教廷在数次大公会议中制定有“宗门和平律”,其目的在于将战时之非战斗员置于教会保护之下,如教会的建筑物、僧侣巡礼者、商贾、妇孺、农夫、家畜及农具等,其不得加以损害。后世学者多称之为后世陆战法规之渊源[30]。”
关于清末教案中的领事裁判权与保教权问题。鸦片战争五口通商后,西方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先后在华取得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亦起于十字军时代,它是指一国在他国境内依本国法律管辖自国人民之权利条款[31]。” “法国的保教权起自法国与土耳其所订立的条约。1740年增订的法土条约内,土耳其允许在境内的法国人民及信奉天主教之人民,俱受条约之保护。法国因此自视为近东天主教的保护者,要求教廷予以承认。教廷允许该区域教会和土耳其政府如发生问题,由法国政府代表教会向土耳其政府交涉。但对于教会内部问题,教廷则派宗座代表驻君士坦丁堡,直接代表教宗,予以处理。因此法国在华保护传教自由和信教自由的保教权,乃是仿效法国在土耳其的保教权而设的。教会及其他国传教士其实都不甘心接受法国的保护[32]。”咸丰十年(1860年)定中法天津续增条约。约内第六款说:“即颁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坟茔、田土、房廊等件,应予赔还,交法国驻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法国政府根据天津条约第十三款,声明在华有保教权。这种信仰自由,不但是有中国国法的保障,如续增条约第六款所云,清朝皇帝应颁布允许人民信教的上谕,而且又有国际条约的保障。假如中国皇帝或地方官禁止信教时,法国政府便可以根据条约向中国政府交涉,提出抗议。清廷当时并没有懂得这种保教权的意义,也不知道法国保教权的历史背景[33]。”
1900年庚子事变,清军失利,慈禧太后携光绪皇帝一路西逃,清朝中央意识到王朝存在的严重危机。湖广总督张之洞会同两江总督刘坤一向清朝中央上《江楚会奏变法折》提出了学习西方,改良法治的建议。他的改革思想在清末新政中得以实施,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近代化进程。
[1] [清]赵尔巽撰:《清史稿》,中华书局,1976年,第2183页。
[2] 潘顺福:《利川市民族志》,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30页。
[3] 宜昌:《中国天主教宜昌教区大事记》,堂刻文献,2011年,第33页。
[4] 宜昌:《中国天主教宜昌教区大事记》,堂刻文献,2011年,第34页。
[5] 宜昌:《中国天主教宜昌教区大事记》,堂刻文献,2011年,第39页。
[6] 萧延年校:《张文襄公全集电牍》,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一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233页。
[7] 萧延年校:《张文襄公全集电牍》,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一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259-1262页。
[8] 萧延年校:《张文襄公全集电牍》,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一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247页。
[9] 萧延年校:《张文襄公全集电牍》,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一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241页。
[10] 宜昌:《中国天主教宜昌教区大事记》,堂刻文献,2011年,第3页。
[11] 利川市史志办公室:《中国共产党利川市历史 第一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第5页。
[12] 萧延年校:《张文襄公全集电牍》,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一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264页。
[13] 萧延年校:《张文襄公全集电牍》,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一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257页。
[14] 萧延年校:《张文襄公全集电牍》,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一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266页。
[15] 萧延年校:《张文襄公全集电牍》,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一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268页。
[16] 萧延年校:《张文襄公全集电牍》,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一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271页。
[17] 萧延年校:《张文襄公全集电牍》,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一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315页。
[18] 萧延年校:《张文襄公全集电牍》,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一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323页。
[19] [法]毕盛:《第96号·法国驻中国公使毕盛致外交部长德尔卡塞》,耿昇:《清末教案·法文资料选译》,中华书局,2000年,第32页。
[20] [法]毕盛:《第96号·法国驻中国公使毕盛致外交部长德尔卡塞》,耿昇:《清末教案·法文资料选译》,中华书局,2000年,第32页。
[21] [法]德尔卡塞:《第98号·外交部长德尔卡塞致法国驻布鲁塞尔公使热拉尔》,耿昇:《清末教案·法文资料选译》,中华书局,2000年,第32-33页。
[22] [法] 热拉尔:《第99号·法国驻布鲁塞尔公使热拉尔致外交部长德尔卡塞》,耿昇:《清末教案·法文资料选译》,中华书局,2000年,第34页。
[23] [法]毕盛:《第96号·法国驻中国公使毕盛致外交部长德尔卡塞》,耿昇:《清末教案·法文资料选译》,中华书局,2000年,第32页。
[24] 刘达人:《国际法发达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7-48页。
[25] 吴剑杰:《张之洞年谱长编下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18页。
[26] 吴剑杰:《张之洞年谱长编下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22页。
[27] 吴剑杰:《张之洞年谱长编下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22页。
[28] 吴剑杰:《张之洞年谱长编下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22页。
[29] 刘达人:《国际法发达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7-38页。
[30] 刘达人:《国际法发达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51页。
[31] 刘达人:《国际法发达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55页。
[32] 罗光:《教廷与中国使节史》,光启出版社,1961年,第190页。
[33] 罗光:《教廷与中国使节史》,光启出版社,1961年,第18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