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中国基督教研究》201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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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淳熙(华中科技大学)
摘要:近代传教士在华传播西法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翻译与撰写法律书籍;二是创办报刊,在报刊上登载介绍西法的文章;三是开办教会大学,开设有关法律课程,进行系统讲授。这其中,通过报刊介绍传播西方法制思想在西法东渐之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产生的影响最为广泛。从1815年基督教伦敦布道会传教士马礼逊及其助手米怜与中国人梁发创办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份期刊《察世俗每月统记传》起,到1951年中国大陆教会报刊被接管的136年间,西方各国传教士在华创办的报刊杂志多达千种,传播了大量的西方政宪、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知识。本文以探讨传教士所办报刊对于西法东渐的作用为主题,首先在概述传教士在华创办报刊的基础上,探析《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遐迩贯珍》《万国公报》《中西闻见录》等报刊的传播西法之活动,继而探讨传教士中文报刊在西法东渐过程中所起的历史作用。
关键词:传教士、西法东渐、政宪法制、报刊杂志、术语翻译、清末修宪
引言
传教士所办的报刊是近代传播西学的主要载体,是中西文化交流和融合的重要平台。近代传教士在华传播西法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翻译与撰写法律书籍;二是创办报刊,在报刊上登载介绍西法的文章;三是开办教会大学,开设有关法律课程,进行系统讲授。这其中,通过报刊介绍传播西方法制思想在西法东渐之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产生的影响最为广泛。从1815年基督教伦敦布道会传教士马礼逊(1782-1834年)及其助手米怜与中国人梁发创办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份期刊《察世俗每月统记传》起,到1951年中国大陆教会报刊被接管的136年间,西方各国传教士在华创办的报刊杂志多达千种,传播了大量的西方政宪、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知识,如由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1803-1851年)于1833年7月创办于广州(1837年以后,出版地迁至新加坡)的中国近代内地第一份中文期刊《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就曾大力引入西学,并成为中国最早引入西方宪政法学和诉讼法学等学科知识的刊物。本文以探讨传教士所办报刊对于西法东渐的作用为主题,首先在概述传教士在华创办报刊的基础上,探析《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遐迩贯珍》《万国公报》《中西闻见录》等报刊的传播西法之活动,继而探讨传教士中文报刊在西法东渐过程中所起的历史作用。
近代传教士在华创办报刊的概况
基于 “别的方法可以使成千的人改变头脑,而文字宣传则可以使成百万的人改变头脑”之认识[1],基督新教尤为重视创办报刊,进行文字布道。然而在19世纪之初,创办报刊属于违法。嘉庆十六年(1811年),清政府颁布《西洋人传教治罪》专条,对“私自刊刻经卷,倡立讲会,蛊惑多人”并确有实据,即对为首者处以“绞决”。因此,从19世纪初至鸦片战争爆发这一阶段,属于基督教期刊艰难的初创阶段。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份期刊《察世俗每月统记传》就因为国内严禁,只能在马六甲出版。
鸦片战争结束至五四运动爆发这一阶段,是中文基督教期刊发展的辉煌时期。不仅新的基督教期刊大量创刊,办刊地域也迅速扩展,呈现出由东南沿海向北向西延伸,由开埠城市向非开埠城市流布的走势。全国有许多地域所创办的第一份中文期刊为基督教中文期刊。如1853年英国传教士麦都思(1796-1856年)创办了香港第一份中文期刊《遐迩贯珍》;1857年伦敦传道会的汉学家伟烈亚力创办了上海第一份中文报刊《六合丛谈》;1868年外国传教士创办的福州第一份中文报刊《中国读者》问世;1886年英国传教士布德创办了厦门第一家中文月刊《厦门新报》;基督教伦敦会传教士杨格非(1831-1912年)于1872年创办了汉口的第一份近代中文期刊《阐道新编》;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27 -1916年)等主编的北京第一份中文近代报刊《中西闻见录》于1872年创刊。至此,大清例律之《西洋人传教治罪》专条被彻底突破。
中国近代总共办有多少种中文基督教期刊? 根据汤因1949年所撰写的未刊稿《中文基教期刊》[1],截止到1948年,共出版中文基督教(新教)报刊878种。由于对教会大学所办的刊物、各城市基督教青年会刊物缺乏详细调查,故所收多有缺失。例如,由中华大学创办的报刊有《华风》《华中通讯》《校友通讯》《华大滇声》《华大桂声》《华大新闻》《时代思潮》等16种[2],而福建协和大学出版的报刊达45种之多[3],故而中国近代创办的中文基督教期刊当在千种之上。即从1815年起,平均每年有七八种期刊问世。这一规模在19世纪至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4]
传教士报刊中有关宪政法治方面的内容
报刊是西学在中国传播之重要阵地。基教传教士自鸦片战争后,充分利用报刊的大众传播功能,大力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公法、刑法、民法、商律、程序诉讼法等,为清末法律改革提供了借鉴,在某种程度上推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因而,传教士中文报刊是晚清时期沟通东西方法律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
由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于 1833 年在广州创办的 《东西洋考每月统纪传》,是在中国境内面世的第一份传教士中文报刊,也是最早引入西方宪政、诉讼法学的中文期刊。自创刊时起,就专门设置了“政治法律”栏目。[5]其中不乏对西方各国政事的报导和对西方政法知识的描述,内容颇为丰富,不但有时政要闻、法制概况,还有近代西方的民主法治理论。如道光十八年(1838年)四、五、六月号连续登载的二篇《英吉利国政公会》,比较全面地介绍了英国议会制度,议会的职责、组成,议员的选举等。道光十八年七月号刊载的《北亚墨利加办国政之会》一文介绍了美国的政治体制,亦冠明与英国之不同:“不立王以为国王,遴选统领副统领为大职。”道光十八年三月号的《自主之理》中明确提出法律的设立与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我中国人慕英吉利国名,而未知其国家之政体如何。英民答道‘我国基为自主之理,自主之理者,按例任意而行也。所设之律千条万绪,皆以彰副宪体。独其律例为国主秉钧,自帝君至于庶人,各品必凛导国之律例。所设律例必为益众者,诸凡必定知其益处。一设则不可改,偶从权略易者,因其形势不同,只推民之益而变焉。上自国主公侯,下而士民凡庶,不论何人,犯之者一齐治罪。”
《东西洋考每月统纪传》还介绍了西方的陪审制度[6]。道光十八年八月号登载的《批判士》,专门介绍了英美国家司法审判方面独特的陪审制度。详细地描述了一个开庭审判过程该有的步骤:首先,法官对案件详加查核、细加审讯,“将情节明说一遍”,这时,应该允许多人听审。法官“招众者细聆其言也,然自不定罪。”“却找笃实之士数位,称谓批判士。发誓云,谓真而不出假言也”。批判士就是现在所说的陪审团。那么批判士是如何参与审判的?文中阐述“此等人侍台前,闻了案情,闭厢会议其罪犯有罪无罪否。议定了,就出来,明说其判决之案也,据所定拟者,亦罚罪人,终不宽贷。”这样就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那么如何保证批判士议定的公正性呢?这里编者提到投票否决的形式,“设使批判士斟酌票拟不同,再回厢商量、察夺。未定又未容之出也。”说如果意见不统一,批判士须回厢重议,得出结果。文中还提到,英吉利、亚墨利加北合邦各国操自主之理,亦选等批判士致定案。批判士是一批尽义务的民间人士,他们没有傣禄,并无供职,亦不趋炎附势,指望做官。这种开庭审理案件和陪审团的概念对当时的中国人来说闻所未闻,当时中国的民间审判程序主要是在各级衙门进行的,听审极为罕见,除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才允许百姓听审。“批判士”的概念也是首次以西方司法知识传播的方式,出现在中文期刊中,它是“陪审”一词的最初来源。[7]鉴于《东西洋考每月统纪传》积极传播西法之举,有学者认为,“近代中国输入西方法学的进路实以此为嚆矢。” [8]
1853年在香港创办的《遐迩贯珍》,号称“创论通遐迩,宏词贯古今”,是以“刊载远方(西洋)和近处(中国)也就是‘遐迩’的好事或要事”为宗旨和目的。此刊在中国己经失藏,目前保存最好的《遐迩贯珍》收藏在英国伦敦大学亚非研究所图书馆。《遐迩贯珍》刊登了很多有关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文章,1853年创刊号中刊登了一篇《香港纪略》,这篇文章介绍了香港被割让给英国的原因以及香港现在的发展状况,对香港的历史进行了一系列回顾以及英国统治香港12年来的一系列变化,对香港行政、立法、司法做了详细介绍。1853年第3号的《英国政治制度》一文对英国政治制度作了详细介绍,包括君主、议会、立法、司法等方面。在1854年第2号的《花旗国政治制度》一文中,对美国总统的选举、职务、任期、立法和司法、两院的选举等都做了详细说明,对美国尊重平等和自由的理念表示赞美之情。
1868 年由林乐知(1836-1907年)创办的《万国公报》是外国传教士所办的中文报刊中历史最长、发行最广、影响最大的一家[9],参加编辑和撰稿的大多数是当时著名的传教士,有林乐知、慕维廉、李提摩太、丁韪良、狄考文、艾约瑟、杨格非、花之安、李佳白等。《万国公报》广泛地刊登西方法学知识,内容较多涉及欧美的政治法律状况以及对中国传统法制的批判。所刊发的文章包括由李提摩太与蔡乐康合译的《泰西新史揽要》;林乐知的《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会议堂解》《中东战纪本末》;艾约瑟的《防罪十则》《司狱新法》;李佳白的《列国政治异同考》《探本求源论》;季理斐的《论酷刑当速废》,李提摩太的《英颁行公司定律》,韦廉臣的《希利尼原流备考》《续希利尼律例备考》;顾卫民的《基督教与近代中国社会》等。许多广学会出版的涉及法律的译书或著作往往先在《万国公报》上刊出,如《自西徂东》和《华英漱案定章考》等。向中国宣传了大量的西方政治法律思想观念和制度,甚至直接引入西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例如林乐知就曾将美国 1787 年宪法以及宪法修正案的前15条附在其文章《环游地球略述》中。该刊宣扬的西方法律知识使得晚清知识分子耳目一新,对中国思想界产生的影响甚大,激励国人变革中国旧法。
由丁韪良和艾约瑟(1823-1905年)创办的《中西闻见录》(1872年8月至1875年8月)、傅兰雅主编的《格致汇编》(1876年2月至1892年冬,《中西闻见录》的续刊)等,也向中国传播过不少宪政法学、刑法学、版权法学、婚姻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等方面的知识。
传教士报刊在西法东渐过程中的历史作用
(1)奠定西法东渐的基础
整个西法东渐的历史过程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其一,从19世纪30年代至清末修宪;其二,从辛亥革命至新中国成立;其三,从新中国成立到21世纪的来临。而在这第一个阶段的初期,起着主导作用的是在华传教士及其他们所创办的报刊。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西方法律与中华传统法律有着明显的差异乃至冲突。而要使习惯于中华传统法律的封建国家大清帝国能够接受西法,首先就需要进行广泛的介绍、宣传、传播,使得社会各阶层都能够认识西方法律,了解西法的长处所在,才有可能使之东渐。只有在人们对西法有了一定的认识后,大量地翻译西法法律专著与在华开展西方法律的教育才有基础。而在广泛的介绍、宣传、传播方面,传教士中文报刊所发挥的作用是无以匹敌的。
《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的发行,为处在闭关锁国中渴求西学的先进知识分子带来了振聋发聩的感觉,全新的地理、历史、政治、创造发明,每一样都在深深震撼着国人。《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不仅在广州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且还被寄到北京、南京和其他城市,各类知识分子都可以阅读到这份刊物。林语堂曾评价:“这本杂志代表了基督教新教传教士利用外国的丰富知识来帮助中国文化复兴的首次努力[10]。
《遐迩贯珍》对西方近代文明的宣传和介绍,涉猎极其广泛,可谓19世纪中叶介绍西学最集中、最有影响的中文刊物。其发行量很稳定,每期印刷达三千册。《万国公报》则是当时发行量极大,影响广泛的刊登西方法学知识之刊物。该报完满地实践了传教者们宣传西方文化的意图,向中国读者宣称,西方并非蛮夷之邦,而是比中国更为富强文明的另一种文化。浙江最早的近代中文报刊《中外新报》,其第一任主编是美国传教士玛高温(1814-1893年),该报热衷宣扬美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中外新报》的发行范围也很广,除了在宁波、杭州等浙江本省城市外,在上海、北京、香港也均有销售点,同时还传到了国外。应思礼主编时期的《中外新报》被翻印为《官版中外新报》,在日本发行,这在国际新闻史上都是很罕见的。由英国传教士伟烈亚力所办的《六合丛谈》,发行地区很广,除了在上海本地发售以外,从第二号开始在宁波发售,而从第三号起香港也成为发售地区。由于上海其时已经成为了新的贸易中心与报业中心,所以《六合丛谈》在广州、厦门等其他通商口岸同样有传播。
这些影响深远传教士报刊,关于西法所进行的舆论导向作用,奠定了西法东渐的基础。
(2)突破中西语言文字界限
法律与语言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借语言文字予以表现,语言文字又赋予法律以具体的内涵,塑造着法律的形象,使之成为准则,以影响或支配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按照历史学派的观点,一个民族的法律是该民族历史发展的产物,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法律传统。一个民族的法律又总是由该民族特有的语言文字表达出来,语言不同则不仅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而且法律的意义也不尽相同。西方法学知识的输入首先就意味着要突破中西之间语言文字上的界限和隔阂。[11]
在这一方面,传教士及其所主办的中文报刊发挥了先导作用。18世纪20至50年代,随着更多新教传教士的相继来华以及传播文化的设施和工具的完善,西法输入的活动有了迅速的发展。在传教士中文报刊里,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西法概念用中国法律术语表述出来。例如,传教士们在编辑刊物时,关于英语“law”的中文表达,就经历了广泛的探究。创办《察世俗每月统记传》的英国传教士马礼逊使用了“法”“法律”“法度”“律文”“条例”等词来表示“law”,同时,在翻译“lawgiver”的时候,马礼逊使用了汉文“设律者”和“立法的”作为表达。[12] 英国传教士麦都思不仅是《察世俗每月统记传》这一刊物的主要撰稿人,在1823年至1826年间,还在巴达维亚编辑中文刊物《特选撮要每月纪传》,1838年,在广州编辑中文刊物《各国消息》。为使中国人更为了解英文“law”的含义,麦都思使用了更为广泛的汉语词汇加以表达,比如,“律例”“律法”“制法”“法度”“制令”“准则”“法律”“制度”“章程”“禁令”“条例”“国法”等。[13]
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在编辑《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特选撮要》以及《天下新闻》等中文报刊时,就交替出现过用“公会”“国政公会”“国会”“国家公会”“国公会”“办国政会”“义会”等7个术语来表达“parliament”概念。[14]
马礼逊、麦都思、郭实腊等所处的时代,正是中西法律术语相互遭遇,进而相互翻译的早期时代。这一时期,就法律而言,最大的问题便是如何对译重要的法律术语。两种不同语言的法律术语的对译必须建立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之上,而在早期这种相互理解是非常困难的。相互理解的困难源自于中西法学文化的冲突,而通过传教士及其所办报刊的创作实践,成功地突破了突破中西语言文字界限。
(3)引导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
清末修律是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导致清末修律的原因有一条非常清晰的、有着前因后果的逻辑链。首先是由传教士及其所办期刊对西方法律文化的流播,使中国传统法制的残暴、野蛮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一些早期的改良派人士和其后而起的开明知识分子,纷纷投身于对旧有法律以及旧律所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的猛烈抨击之中。渐渐地,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开始对传统法制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传统律典所依据的法律价值观也开始动摇了。
其次是中国社会现代法律意识的提升。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清政府开始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其中的不少人对西方法律进行了研究,回国后翻译西方法律书籍,宣传西方法律;甲午以后,国内留学人数日益增加,有许多留学生专门学习西方的政治法律。这些措施,都促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步伐。同时,在士大夫中产生了如沈家本这样的法学家。
最后是清末对于领事裁判权的抵制使得清末修宪得以正式实施。1902年,在与英国进行通商行船条约的谈判中,清政府强烈要求撤销其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但英方以清朝法制不完善为由始终不肯应允。最后清政府只好在其他方面做出一定让步,终于在9月5日签订了《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又名《马凯条约》)[2],其中第12款载明:“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相同,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依据这一条款,英国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清政府收回治外法权的前提便是清政府整顿律例,使其与各国相同。有了英国的先例,清政府又与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国家进行谈判,在签订的商约中也都确定了类似条款。[15]
在上述背景下,清政府为了撤销领事裁判权,收回治外法权,恢复司法主权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洗刷奇耻大辱,遂成立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开展了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法修律活动。通过这场修律活动,解体了传统的中华法系,同时大力引入西方法律尤其是已经西方化的日本法律,至少在法律体系或形式上已基本实现了法律的近代化。毫无疑问,清末修律意义重大,它结束了过去,开辟了未来,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的转型,最终形成了公私法分明、部门齐全的近代化法律体系。
由此观之,在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清末修律活动的最终实施,传教士及其报刊所发挥的最初的启动作用不可忽视。
[1] 湯因《中文基教期刊》(手稿),1949年,上海市檔案館,檔案號U-133-0-33
[2] 《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是《辛丑合約》中有關通商事宜的一個補充性條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