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中国基督教研究》2020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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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云鹏、姚天冲、洪晓梅(东北大学)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公民的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疫情严重时我国政府采取了封城、封村、居家隔离、关闭宗教场所等一系列防控管理措施。这些防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广大基督徒产生了影响,尤其对基督徒的宗教活动自由有限制性约束影响。疫情期间部分基督徒的自媒体公众号被封,这也使得基督徒的宗教言论自由受到影响。本文从疫情对基督徒宗教信仰自由的影响入手,进而探析疫情期间基督徒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平衡点。
关键词:基督徒,疫情,防控措施,宗教信仰自由,限制
自由没有底线是极可怕,没有底线的自由必会令其他人失去自由。使徒保罗说“凡事我都可以,但不都有益处”不是凡事都有益,自由应有底线——就是以它是否有益来衡量,无益的事我们都不应做。保罗指出,信徒使用自由时,也必须顾及别人的益处。[1]在特殊情况下公民个人自由须得受一定的限制,基督徒作为我国公民须将个人自由让渡出一部分,交给国家、交给政府来管理。疫情中国家采取的各种防疫措施必然会削减公民的部分自由,基督徒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个人自由的一部分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一、疫情中基督徒的宗教信仰自由
(一)基督徒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我国信仰基督教的公民和其他公民一样在宪法上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不受他人随意侵犯。中国基督徒作为国家公民,其享有:(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选择何种信仰、信与不信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歧视有宗教信仰的公民,有宗教信仰的公民有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二)疫情对基督徒宗教信仰自由的影响
1、宗教活动自由受限
国家采取的防疫措施与基督徒最为相关的有:居家隔离、暂停教会活动与暂停宗教场所开放、进出教堂个人信息登记。基督徒的宗教生活极具团体性,这些措施对基督徒的宗教生活影响非常大,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其宗教信仰情感与行为无法得到自由表达。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也包括宗教活动自由。在新冠疫情期间国家防疫隔离措施限制了基督徒正常的宗教活动自由。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采取紧急措施包括: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疫情封村、封小区期间暂停宗教活动与暂停宗教场所开放,基督徒同其他公民一样基本被限制在家中,活动范围有限。隔离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基督徒的宗教活动自由。部分不愿意配合国家隔离措施的基督徒对《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存在错误认识,将公民权利扩大化理解,认为其宗教活动自由应不受限制的得到保护。[3]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一些打着基督教旗号的异端邪教乘机活动,或散布谣言蛊惑人心;或蒙蔽大众借难捞人,发展组织;或违抗政府法令,破坏防控工作,特别是韩国邪教新天地教会。[4]在2020年第一个主日到来前夕,有的牧师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声,坚决主张基督徒不可停止聚会。有这样一篇文章《疫情加剧,更需信心:基督徒不可停止聚会》,其中以非常确信的口吻写道:“基督掌管着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基督徒在任何环境中都有真平安。”[5]一些基督徒受邪教蛊惑以及部分牧者误导、对《圣经》存在错误理解,认为坚守偏执信仰行为就不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其宗教活动自由不能因疫情而受到限制。部分基督徒违反社区出行禁止要求,轻视疫情的严重性去街道传福音,参加小群体聚会,对于政府采取的防疫措施不予理睬,甚至严重抵触行政机关的防疫工作。
2、宗教言论自由受限
疫情期间政府关闭公共场所、封锁街道出入口、严格控制社区人员出入,一系列防控措施限制了部分热衷于外出传福音基督徒“说话”。2月5日武汉市汉阳区接到江汉二桥街报告有居民发现有人借着发口罩之名传教。2月17日二桥派出所抓获家住汉阳麒麟路芳草园的基督教非法传教人员郭某、肖某两夫妻,区民宗局向其宣传了国家宗教法规政策,对他们进行了训诫谈话,同时请其居住地所在的琴断口街道和金龙花园社区结合疫情封锁小区将传教人员劝服在家。[6]湖南省H市有位基督徒在疫情期间外出传福音被当地民警多次带进派出所。
许多基督徒办的自媒体公众号在疫情期间受到异常火爆的关注,基督徒在家通过这些公众号浏览管理人员转发、上传的牧者讲章和神学课程非常方便。但是,部分自媒体公众号难以做到自律,其借助疫情期间发生的一些公共社会事件进行信仰性消费、蹭社会热点传福音,例如近日被封的公众号——黑门。黑门在7月份有多篇文章借助社会共同哀思的事件进行信仰性传福音,把传福音建立在社会大众的哀思之上,许多关注黑门公众号的基督徒用户引用伏尔泰“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名言表达自己的愤慨,一些青年基督徒情绪波动较大,认为信仰言论自由受到不合理的限制。也有部分青年基督徒认为黑门近几期发布此类文章的行为确实欠妥,双方在网络上就黑门借助社会公共事件进行传福音的方式争论很大。黑门被封号后,又重新办理了一个公众号,现今里面很少上传与社会公共事件相关的文章。
黑门封号是一个较为基督徒广知的事件,还有一些基督徒自媒体公众号也出现被封号的问题,一位推广“婚礼+福音”的基督徒婚礼主持人其自办的公众号在疫情期间粉丝关注量暴增,但是不久即被封号,是否由于关注量过大还是其他问题不得而知,微信服务平台回馈只是内容违规。由于网络自媒体准入门槛低,一些网络宗教自媒体发布信息的自由度比较大,有的信息与宗教信仰关系不大,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言论表达者对信仰教义的认识程度和水平有限。当然也不排除有违反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违背宗教教义的极端个别言论。[7]
无论是对基督徒自媒体公众号内容的过审,还是对基督徒传福音行为的管理,在疫情期间都受到比以往更严格的限制。尤其是有家庭教会信仰背景基督徒的自媒体公众号出现被封问题的现象较多。
二、疫情中限制基督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的依据
国家在《宪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一原则,[8]但是仍有保留法律事项。我国宪法第36条第4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些就属于宗教自由的直接限制,属于宪法保留原则的内容。[9]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不仅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且对正常的宗教活动给予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歧视信教的公民,有宗教信仰的公民在行使宗教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同其他公民一样须履行《宪法》所规定的的义务。[10]基督徒作为国家公民在疫情期间应遵循政府关于疫情的管理秩序,对宗教场所实行“两暂停一禁止”[11]应理性对待,在《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尊重。不受错误思想引导而产生抵触疫情防控管理的不良情绪。我国公民无论有无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
(二)部门法的依据
我国已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针对疫情防控的部门法。这些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也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控措施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控活动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1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了可以实施隔离措施的主体以及可以采取的必要预防措施,必要的时候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实施封锁。[14]在阻击疫情的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受到一定限制是国家对公民实施特别保护所采取的特别措施,是在全局上对公民权益的根本保护。其“特别”之处,一是,用适度的限制性措施实现对公民根本利益的保护,以防止公民处于无力应对的困境;二是,采用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等措施是为了阻断传染途径,但其中也可能存在非传染源也被隔离的情况;三是,要求公民以暂时牺牲部分权利,与政府紧密合作,实现管控措施效益的最大化。[15]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全体国民的自由都受到了限制,不能按己意外出活动、群体聚集。基督徒作为国家公民也无例外情况,面对严重疫情须按照政府和教会的要求暂停宗教场所活动,以抗击疫情为目的一切社会活动须遵循国家法律、政府要求。因此,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两暂停一禁止”,基督徒与其他公民一样居家隔离、禁止参与群体性聚会、禁止外出传教具有合法的依据。
三、疫情中基督徒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平衡点
(一)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公民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人都要遵守国家法律,不论个人的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基督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需要遵守国家法律。基督徒应当认识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受限,是国家出于保护公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得已而又必须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公民具有接受合法受限的义务。[16]中国基督徒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同时正确认识教规,在爱国主义的前提下处理好两者关系。特别要要认识到中国基督徒是教徒的同时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两者关系要正确对待和处理。基督徒作为国家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时也须遵守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正确看待和接纳疫情期间宗教信仰自由受限的特殊情况。
(二)遵守网络秩序,理性表达信仰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同时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包括言论在内的各项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但绝非法外之地。为了规范网络言论行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7年9月7日印发,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17]面对疫情期间许多基督徒个人的自媒体公众号粉丝爆发式增长的同时,公众号管理者也应把控动态文章的内容,不过分抬高信仰、不恶意中伤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和措施、不任意评论疫情中发生的社会事件。网络宗教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举报入口,一旦发现违法、违规和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出现,方便用户举报,使得平台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18]公众号应引导好广大基督徒关注者理解疫情的特殊性、严重性,通过教理文章疏通关注者的心态,爱国爱教、遵守公共卫生秩序、荣神益人。基督徒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也应肩负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就封号大多出现在有家庭教会背景的自媒体公众号当中而言,基督徒自媒体公众号管理人与关注粉丝在面对封号这一现象时不能一味强调宗教言论自由受限、这是有意针对基督教进行的管控。应先思考自己是否符合国家网络管理要求的内容,进而进行整改,关注粉丝也可以提出相关建议不能一味的以宗教情感相偏袒。因此,疫情期间基督徒无论是线上礼拜还是群聊、公众号动态应恪守言论自由边界,不随意信仰性消费新闻事件、蹭热度传福音。
(三)配合政府防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 罗马书》13章1节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权柄” 一词的含义非常广泛,它既指“权力”也指“特权”。有权柄的人就是有权做某事的人。换言之,有权柄的人就是有权做出直接影响他人生活的决定的人。上帝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明确的教导:“当顺服在上有权柄的人。”这个教导中没有“如果”、“而且”,也没有“但是”,只有“顺服”。基督徒要成为敬畏权柄的典范,因为我们知道没有权柄不是从上帝来的。对上帝所拣选的人,我们绝不能怠慢。[19]
在疫情中配合政府防疫工作以及教堂陆续开放配合教会防疫工作是基督徒宗教生活的本分,也是作为国家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特殊时期的社会秩序还是正常时期的社会秩序基督徒都不能置身事外,通过配合政府与教会疫情防控工作是基督徒参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疫情期间部分基督徒私下组织小团体聚会、违反疫情期间出行禁止规定外出传福音,把自己暴露在潜在的传染源中,他们虽然在信仰上较为热诚,但是不能枉顾特殊时期的公共秩序与卫生安全需要,逃避国家在疫情期间法规政策的要求与公民义务责任的承担。[20]随着疫情逐渐得到控制,部分地区将有序开放宗教活动场所,随后一些教堂均在网上发布了有关复堂通知。少许教堂在6月7日的主日迎来了疫情下的第一个实地礼拜。根据国家要求,实地礼拜虽然恢复了,但在参与人员的数量上需要加以控制。因此无论是已经开放的或是在筹备开放的教堂均采用了预约式的礼拜。[21]基督徒的宗教活动自由并不是随心所欲行使的,它需要接受法律与社会秩序的约束。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情况下基督徒应积极配合国家和教会的各项防控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和教会活动秩序。
(四)遵循各地教会引导,持守信仰
教会作为社会组织可以弥补政府疫情救助力量的不足。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自治机制,具有分散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且与群众联系紧密,使得在疫情暴发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配合政府进行疫情应急管理,弥补政府救援力量的不足。[22]基督徒对于教堂实施“两暂停一禁止”应充分理解,配合教会在疫情期间采取的防控措施,通过居家线上聚会礼拜、交流、了解国家疫情动态、为国家防控疫情做贡献,尤其还要增强反邪教意识。任何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23]响应教会号召广大基督徒尽量居家隔离不随意外出、不多人聚集,这不仅是基督徒爱人的表现也是对他人合法利益和权利的尊重。基督徒在线上一样可以学习知识、服侍教会和他人,在疫情期间基督徒应在教会的引导下开展线上、线下活动,在《圣经》真理教导下与教会一起成长、建造生命、爱国爱教,抵御邪教错误信息与侵蚀。
四、结 语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省市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这些防控措施影响了公民的部分权利,特别是对于中国基督徒而言,其每周聚会与日常教会服侍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面对这样的影响,在新冠疫情期间基督徒应正确看待其宗教信仰自由受限的特殊情况,服从政府与教会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好基督徒宗教信仰自由行使的边界,践行信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荣神益人。
* 本文系“新时代我国宗教社会服务推进策略研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批准号:N181414002)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东北城市基督教基层组织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课题批准号:18BFX014)的阶段性成果。
[1] 郑香:《基督徒自由应有底线》,《天风》2005年,第51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3] 马丁路德:“他警告那些过于大胆的人,他们蔑视常见的预防措施,……这种不顾后果的行为会危及与自己有接触的其他人”。因此,疫情面前基督徒要谦卑顺服,在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应停止群体性聚会,继续进行线上聚会。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地区则要根据当地政府的引导,避免狂热的激进主义。
[4] 《疫情期间邪教散布谣言:中国基督教两会呼吁抵制异端反对邪教》,《中国新闻网》 2020年03月24日。http://www.icppcc.cn/newsDetail_1029962
[5] 严以勒 :《疫情下有关教会是否停止聚会的争论及其背后问题的信仰反思》,《基督时报》,2020年03月02日。https://www.christiantimes.cn/news/31199/
[6] 汉阳区委统战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汉阳区杜绝基督教非法传教问题》,2020年2月20日 。http://whtzb.org/home/info/16648.html
[7] 洪晓梅,高艳军:《辽宁省网络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 年第 2 期,第98页。
[8] 《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9] 杨合理:《论国家对宗教自由的适当限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 年第 5 期,第33页。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国家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
[11] 两暂停一禁止是指教堂暂停对外开放、暂停开展聚会、禁止开展一切群体性民间信仰活动。
[12] 王比学:《在法治轨道上保障疫情防控顺利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问答》,《公民与法》, 2020.2,第6页。
[13] 温竞华,田晓航:《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 ,中国法院网,2020年1月21日。
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20/01/id/4781107.shtml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39条第3款规定: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第41条规定了可以实施隔离措施的主体。第43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15] 汤啸天:《疫情防控与公民权利克减》,《人民法院报》2020 年2 月28 日,第 002 版1页。
[16] 汤啸天:《疫情防控与公民权利克减》,《人民法院报》2020 年2 月28 日第 002 版1页。
[17] 《网络言论必须恪守自由边界》,中国法院网,2018年8月30日。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8/id/3477351.shtml
[18] 洪晓梅,高艳军:《辽宁省网络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 年第 2 期,第100页。
[19] (美)雷·普理查德:《所罗门的智慧》,彭芬、李昊译,北京:北方文艺出版社,2006年,第132页。
[20] 神学家马丁·路德在《基督徒是否可以逃离致人死亡的瘟疫》一文中写到“同样,城市的官员和所有对邻舍负有责任的人们也不能私自逃离……但不能把自己暴露在传染源中来试探上帝。”基督徒面对疫情不仅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也有信仰上应践行的行为。
[21] 艾默:《疫情下部分教堂迎来第一个实地礼拜!》,《福音时报》,2020年06月07日。 http://www.gospeltimes.cn/portal/article/index/id/52511
[22] 朱 莹、唐 玲等:《社会组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的作用探讨》,《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6月第3期,第207页。
[23] 《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