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鹏:神学影响还是维权后果:中国基督徒权利观念的来源调查

ChineseCS
ChineseCS
管理员
2045
文章
0
粉丝
研究文章评论1字数 14605阅读48分41秒阅读模式

载《中国基督教研究》2020年第15期

网址:https://ccspub.cc/jrcc/article/view/168

张志鹏(南京工程学院)

 

 

摘要:本文基于一项小范围的问卷调查,发现受访的中国基督教信仰者相对于全部受访者而言,他们的权利意识更为强烈,他们对当前法治的评价更为严厉。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是基督教信仰者中的未登记教会成员与那些受到侵犯的宗教信仰者才是现代权利与法治理念的坚定支持者。这两类群体通常是交叉的,因为大部分未登记教会都经历了不同形式的被侵权的事件。从中国基督教的历史渊源和内在机制来看,在神学建设上长期缺乏现代法治内容和权利观念,只有一些抽象的神学原则和基于个人宗教情感的正义评价。当前真正推动中国基督徒具有现代权利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是现实中他们所遇到的各类涉及维护权利的事件。这些掌握了现代法治与权利观念的基督徒进一步将相关内容融入到教会神学之中,从而使得各教会在神学认知上开始差异化发展。

关键词:中国基督徒,权利观念,法治,宗教自由,神学创新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设计

本文试图了解中国的基督徒在权利认知上与其他人有无显著差别?如果存在差别,则进一步讨论导致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神学影响还是实践中的维权需要?

在讨论研究方案之前,需要给出权利认知的界定以及说明研究权利认知问题的意义。概括而言,权利认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是否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愿意付出多高代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而言,“一项权利之成立,先要有对作为权利内容的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所作出的肯定评价,即确信它们是“应有的”、“应得的”,于是才有要求别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理由。”“权利意识包括三个要素: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权利认知是指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利益和自由的了解和认知。”“权利主张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予以主动确认和维护的意识。只有在认知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主张权利。”“权利要求是指社会成员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主动向社会或政府提出新的权利要求的意识,例如要求政府从法律上确认某些应然权利等。”[1]权利认知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而且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不过,“当代西方的一些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认识到了观念的独立性和“顽固性””[2]

权利认知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影响到个体和群体的行动,从而推动权利的真正实现。例如,一项基于美国2006年国家调查的研究表明,美国公共意见普遍支持人权而且人们愿意将自己的经济行为与自己的主观认识保持一致。大多数声称自己愿意支持道德性生产的人们在实际生活中能够为这些物品支付更多。[3]

现代权利观念是从晚清时才传入中国的。中国人的权利认知经过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金观涛、刘青峰的研究发现,《新青年》中各阶段对“权利”一词的含义不仅同辛亥前的意义有很大差异,而且在不同阶段其价值含义也是不同的。[4]“1919年前权利一词具有正面价值,它同时包含英美经验主义和法国启蒙思想对自由的看法,即自主性与积极自由并存,而且在使用“权利”这个词时往往是用于反对儒家奴隶道德和不平等,即它是和传统道德相对立的新道德。人们或用它来反对纲常名教,或用它来证明少数精英垄断政治的不合理,或用它证明国家权利过大会损害个人自由,使宪法成为一纸空文。1919年后,“权利”这一词被技术化,它或成为一个纯法律概念,表示在某种条件下特许做的事。另一方面,权利观念开始被广泛应用于利个人经济领域,经济分配的不平等被视为权利的不平等。贫苦大众受教育的权利也受到普遍关注。”他们认为,“权利意义之所以巨变,这是因为五四知识分子重返一元论,道德再成为政治制度合法性的唯一基础,新政时期容纳权利的空间不再存在。”

权利含义在中国的再次回归已是1978年以后。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尽管公民权利意识的变化是不平衡的,并呈现出某种被动性,但是,从总体上看,自改革以来,这种变化是有史以来最深刻的变化。如果我们进行较深入的观察,就会发现,这种变化是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社会关系、法制建设以及价值观念变化引起的。”[5]

即使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中国,人们的人权认知与欧洲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邓肯•弗里曼、古斯塔夫•盖拉茨利用“世界价值观调查”于2001年和2007年在中国进行的两次调查数据的分析表明,在中国,对现有人权状况持非常肯定观点(即选择在自己的国家中个人人权得到“非常尊重”或“比较尊重”)的人比欧洲国家多得多。相反,在欧洲,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人权不太受尊重,而在中国,很少有人这样认为。不过,中国受访者中间有23.5%的人选择了回答“不知道”,而欧洲各国受访者中选择“不知道”的不超过3%。调查数据还显示,中国人和欧洲人对这些政治活动的看法非常不同。只有5. 9% 的中国人签署过请愿书,而这一比例在法国是66. 4% ,在英国是65. 9%,在瑞典是77. 6%。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有47. 3%的中国人说他们永远不会签署请愿书。在大多数欧洲国家,表示永远不会签署请愿书的受访者比例通常是10- 20%。在中国,调查数据表明,人权或者至少欧洲重视的那些人权被赋予低优先级( low priority)。如,只有3. 8%的中国受访者将保护言论自由作为他们的首选,而11. 1%的人将“给人民更多发言权”作为首选。[6]

基督教与现代权利观念之间的关系也受到了广泛关注。有的基督徒认为在《圣经》中有许多保障人权的经文;还有人认为“天赋人权说”是基督教世界观的产物,并且举出美国《独立宣言》中的话语:“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作为证据。在《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一书中,则详细列举了基督教所推动的大量人权的进步,包括:妇女获得自由与尊严、劳动和经济自由的尊严、给人人以自由和公正、废除奴隶制度等等。[7]还有学者研究提出,公民身份-权利和民主化的发展,主要得益于17-18以及19-20世纪英国等欧洲社会中基督教的教区及其维权活动。[8]

中国基督徒与维权的关系是近年来学者关注的焦点。研究者发现,在推动中国社会维权的进程中,总是活跃着一些基督徒的身影。单传航发现,“自2005年,基于基督教伦理的教会维权运动,成为促进公民身份-权利的主要方式。”“作为范亚峰首倡、李柏光和李苏滨等人共同发起的“教会法律维权”(属于灰市),在2005-2010期间,导致了全国范围内“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教会维权运动,其十分活跃,主要表现方式在于:聘请律师、行政复议和起诉实施逼迫的政府单位、为受害者提供辩护、提供法律咨询。”“在以教会维权为主的基础上,基督徒律师的维权模式和活动已经扩展到其它公民权利领域,并不局限于教会领域,而是进入社会形成了“公民法律维权”模式,并对中国的法制和法治,产生了重大影响。”他认为,“基督徒维权人士个人对基督教伦理中“公平正义、爱上帝和爱人”的原则持守,共同构成了维权运动面对政府的打压却始终能够前赴后继,持续进行的重要因素。”[9]邢福增也认为,“对这群基督徒维权人士(或受基督教感染的非基督徒维权律师)而言,他们的维权及抗争,无疑反映出其对中国政治转型的期盼,但也让我们看见,基督教信仰对他们的存在所展现的意义。”[10]

然而,这些杰出的基督徒维权律师在中国的基督徒信仰者中间只是极小的一个群体。究竟中国基督徒是不是在权利观念是与其他人有无不同?导致不同的原因何在?这还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分析。为了了解中国基督徒在权利观念上的状况,笔者本文采取了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为了深入了解基督徒在权利认知上的状况,笔者在2018年11月和12月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了一项主题为“中国人法律知识与观念调查”的问卷调查。问卷中共设计了22个问题,其中第1~5题和第19题了解受访者性别、年龄、所在省市、职业身份、受教育水平、信仰状况的基本情况;第6~13题分别针对财产权利、租住权利、建筑风格权利、言论自由权利、服饰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选举权利等权利认知状况进行了提问;第14~18题分别了解了受访者对中国法律及司法的评价、认知的坚持程度、法律观念的获得方式;;第19~22题分别针对基督徒和其他宗教信仰受访者了解聚会方式、聚会规模变化、聚会场所是否受到政府的强制改变的情况。在问卷完成和试调查后,笔者在自己群发送给自己3521位微信好友和50多个微信群,也邀请这些微信好友帮忙继续转发在他们的朋友圈,最终共收回1653份答卷。[11]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近些年从事教学并参加公益活动,微信朋友圈中除了亲朋好友之外,还有不少学生和市民。由于网络调查所具有的无法科学抽样的天然缺陷,所以本问卷调查的结果无法推广到更广大的地区,仅仅能够代表一个城市学者的生活圈,或者说粗略代表了华东地区部分城市居民和学生的权利认知状况。不过,由于是自愿的匿名调查,所获得结果也较为真实,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从地域分布来看,这些受访者来自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还有很少几位是来自香港和海外的华人(如图1所示)。笔者所生活和工作的江苏、安徽及曾经上学的北京等地区的受访者占比较高,这符合微信朋友圈的特征。

图1 受访者的地区分布

包括受访者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政治身份和信仰状况的社会-人口特征如表1所示。从表中可以观察到,受访者在年龄分布上集中在18-25和41-50两个年龄段上,这与作者所接触的学生群体和自己的同龄人有关;大部分受访者为大学专科及本科(含成人教育);受访者中学生身份的较多,其他职业的分布较广,但主体是城市居民,农民身份的很少。在信仰状况上,列举了五个主要宗教和其他类型的宗教或信仰,也包括了无神论者。虽然自认为是无神论者的有27.71%,但各种宗教或信仰群体丰富多彩且都有一定比例,其中选择信仰基督教者占比8.89%。

表1 受访者的社会-人口特征

 类别%人数
性别54.63%903
45.37%750
 

 

 

年龄

18岁以下2.12%35
18~2529.89%494
26~308.95%148
31~4017.30%286
41~5026.56%439
51~6012.10%200
60以上3.09%51
 

 

受教育程度

小学及以下0.43%7
初中3.95%65
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8.68%143
大学专科及本科(含成人教育)61.02%1005
硕士研究生17.61%290
博士研究生8.01%132
其他0.30%5
 

 

 

 

 

职业

全日制学生19.82%493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7.32%121
企业员工17.97%297
农民或在外打工3.09%51
中小学教师2.96%49
大学教师6.78%112
政府公务人员及事业单位10.22%169
现役军人及武警1.09%18
律师2.12%35
除律师外的其他专业人士(会计师、工程师、医护人员)3.87%64
退休人员及全职在家、自由职业者9.62%159
其他11.98%198
 

政治身份

中国共产党党员11.80%195
中国共青团团员10.41%172
民主党派党员1.21%20
 

 

 

 

 

 

 

信仰状况

我信仰佛教8.17%135
我信仰道教2.24%37
我信仰伊斯兰教2.66%44
我信仰基督教8.89%147
我信仰天主教1.51%25
我信仰不属于上面列举的其他宗教5.38%89
我信仰家乡当地的神或民间信仰0.91%15
我信仰的是一种被看做是“邪教”的宗教0.18%3
我对一个或多个宗教的教义都相信,但没有参加任何宗教组织7.99%132
我不相信宗教,但我相信人有灵魂18.15%300
我不相信宗教,但我会祭祖或烧香、拜神25.17%416
我不相信宗教,但有过算命、相面、风水、看星座、戴吉祥物等行为13.85%229
我是无神论者,不相信任何宗教,也没有过任何祭拜或迷信行为27.71%458
其他10.65%176

 

二、受访基督徒权利认知与法治感受的独特性

在1653位受访者中有147位选择了自己信仰基督教的,接下来分别比较这些基督教信仰者与全部受访者在权利认知、法治评价和对解决利益受损事件方式三个方面是否存在着显著差异。

1、基督徒在权利认知上的差异

我们来比较一下这些基督教信仰者与全部受访者在针对财产权利、租赁权利、建筑风格权利、言论自由权利、服饰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选举权利方面的认知状况,看看究竟有无显著的差异。

(1)财产权利认知状况。针对财产权利,设计的问题是:“某城市政府因为要修建新的公园,拆迁王二的住房,所给的补偿比王二希望的少,王二拒不搬迁。对此,您认为?”选项分别是:(1)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强制拆迁;(2)政府可以强制拆迁,但需要提高经济补偿;(3)强制拆迁违法,政府给再多的补偿都不能拆;(4)其他看法或不清楚。其中选项(1)表明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不认可和不尊重,选项(3)表明对私人财产权利的认可和尊重。表2中是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对此问题选项的结果。

 

表2  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的私人财产权利认知状况

 (1)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强制拆迁(2)政府可以强制拆迁,但需要提高经济补偿(3)强制拆迁违法,政府给再多的补偿都不能拆(4)其他看法或不清楚
全部受访者(1650人)194人516人740人200人
11.76%31.27%44.85%12.12%
信仰基督教者(147人)8人32人92人15人
5.44%21.77%62.59%10.2%

 

从表2中可以发现基督教信仰者在尊重私人财产权利的选项(3)上比总体受访者高出近20%;在侵犯私人财产权利的选项(1)上,比总体受访者低约25%。在财产权利认知上,基督徒不仅与“无神论者(选项(1)为16.16%;选项(3)为39.96%)”差异显著;而且即使与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的信仰者相比,也有较明显的差异。

(2)房屋租赁权利认知状况。针对房屋租赁权利,设计的问题是“张三租了李四的住房,一次性缴纳了3年的房租,经常在房间内组织很多人参加的读书交流会。在1年后当地派出所以违反公共安全为由要求李四停止出租房屋给张三,李四要求张三立即搬出。对此,您会同意下列哪个判断:”。给出的选项包括:(1)张三违法,必须无条件搬出所租房屋;(2)张三没有违法,但应该搬出所租房屋,李四不退还张三的租金和违约金;(3)张三应该搬出,但李四应该退还张三的租金和违约金;(4)李四违法,没有权利要求张三搬出所租房屋;(5)其他看法或不清楚。其中选项(1)表明对租赁权利的不认可和不尊重,选项(4)表明对租赁权利的认可和尊重。表3中是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对此问题选项的结果。

 

表3  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的房屋租赁权利的认知状况

 (1)张三违法,必须无条件搬出所租房屋(2)张三没有违法,但应该搬出所租房屋,李四不退还张三的租金和违约金(3)张三应该搬出,但李四应该退还张三的租金和违约金(4)李四违法,没有权利要求张三搬出所租房屋(5)其他看法或不清楚
全部受访者(1651人)13994788492138
8.42%5.69%4.73%29.808.36%
信仰基督教者(147人)34389011
2.04%2.72%25.85%61.22%7.48%

 

从表3中可以发现基督教信仰者在尊重租赁权利的选项(4)上比总体受访者高出31%;在侵犯租赁权利的选项(1)上,比总体受访者低约5%。可见,基督教信仰者在租赁权利的认可和尊重上有明显的差异。

(3)建筑文化标识的权利认知状况。针对个人对于私人建筑外在风格的权利,设计的问题是:“赵六的公司大楼在建筑风格上模仿古代欧洲的建筑,并且在楼顶树立了一个“十字架”作为标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赵六拆除“十字架”标志,并且改变大楼建筑风格。对此,您认为:”。选项包括:(1)赵六公司的做法违法,应该强制拆除改建;(2)赵六公司的做法不违法,但不符合中国传统,最好不要这样;(3)赵六公司不违法,有权利选择建筑风格和安装“十字架”,不应拆除;(4)其他看法或不清楚。其中,选项(1)表明对私人建筑风格文化标识权利的无视和侵犯;选项(3)表明对私人建筑风格文化标识权利的认可和尊重。表4是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的房屋租赁权利权利认知状况。

从表4中可以发现基督教信仰者在尊重私人建筑文化标识权利的选项(3)上比总体受访者高出33%;在侵犯租赁权利的选项(1)上,比总体受访者低约12%。可见,基督教信仰者在私人建筑文化标识权利的认可和尊重上有明显的差异。

表4  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的建筑文化标识权利认知状况

 (1)赵六公司的做法违法,应该强制拆除改建(2)赵六公司的做法不违法,但不符合中国传统,最好不要这样(3)赵六公司不违法,有权利选择建筑风格和安装“十字架”,不应拆除(4)其他看法或不清楚
全部受访者(1652人)220496819117
13.32%30.02%49.58%7.08%
信仰基督教者(147人)2121239
1.36%8.16%83.67%6.12%

 

(4)言论自由权利认知状况。针对言论自由的权利,问卷中设计的问题是:“李四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咒骂当地交警部门“去死”的微信,您认为李四这样的行为属于:”。选项包括:(1)是违法行为,应该被拘留;(2)是违法行为,不应该被拘留,批评教育就可以;(3)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也应该被删除;(4)不是违法行为,是言论自由权利;(4)其他看法或不清楚。其中选项(1)表明对言论自由权利的不认可和不尊重;选项(4)是对言论自由权利的完全认可和尊重;选项(2)和(3)是对言论自由权利的逐步从不认可到认可程度的提升。表5显示了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的言论自由权利认知状况。

 

表5  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的言论自由权利认知状况

 (1)是违法行为,应该被拘留(2)是违法行为,不应该被拘留,批评教育就可以(3)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也应该被删除(4)不是违法行为,是言论自由权利(5)其他看法或不清楚
全部受访者(1653人)26545149738852
16.03%27.28%30.07%23.47%3.15%
信仰基督教者(147人)71835834
4.76%12.24%23.81%56.46%2.72%

 

从表5中可以发现基督教信仰者在尊重言论自由权利的选项(4)上比总体受访者高出33%;在侵犯租赁权利的选项(1)上,比总体受访者低约13%。可见,基督教信仰者在言论自由权利的认可和尊重上有明显的差异。

(5)穿着服饰权利认知状况。针对公民个人穿着服饰特别是具有特定文化标识含义的服饰的权利,问卷中设计的问题是:“刘七喜欢穿着一件只露出眼睛的蒙着脸和全身的黑袍子在街上游走,您怎样看待他这样的行为:”。选项包括:(1)刘七是违法的极端主义行为,应该坚决禁止;(2)刘七的穿着代表了某种信仰,应该禁止在公众场合出现;(3)刘七只是奇装异服,不违法,但最好不允许在公开场合穿着;(4)穿什么衣服是刘七的权利,政府无权干涉;(5)其他看法或不清楚。其中选项(1)表明对穿着服饰权利的不认可和不尊重;选项(4)是对穿着服饰权利的完全认可和尊重;选项(2)和(3)是对言论自由权利的逐步从不认可到认可程度的提升。表6显示了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信仰伊斯兰教者的穿着服饰权利认知状况。

 

表6 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的穿着服饰权利认知状况

 (1)刘七是违法的极端主义行为,应该坚决禁止(2)刘七的穿着代表了某种信仰,应该禁止在公众场合出现(3)刘七只是奇装异服,不违法,但最好不允许在公开场合穿着(4)穿什么衣服是刘七的权利,政府无权干涉(5)其他看法或不清楚
全部受访者(1653人)6920175157062
4.17%12.16%45.43%34.48%3.75%
信仰基督教者(147人)4945836
2.72%6.12%30.61%56.46%4.08%
信仰伊斯兰教者(44人)0610271
0.0%13.64%22.73%61.36%2.27%

 

从表6中可以发现基督教信仰者在尊重言论自由权利的选项(4)上比总体受访者高出22%;在侵犯租赁权利的选项(1)上,比总体受访者低近2%。可见,基督教信仰者在言论自由权利的认可和尊重上有明显的差异。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此问题的回答,信仰伊斯兰教者表现出了与信仰基督教者更高的认可和尊重。这应该是与问题中所描述的服饰与穆斯林更为相关所致。其他的信仰群体则普遍低于基督教信仰者和伊斯兰教信仰者对穿着服饰权利的认可程度。

(6)自由参加宗教或信仰活动权利认知状况。针对人们自由参加各类宗教或信仰活动的权利,问卷中设计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对此,您的理解是,中国人可以自由信仰和实践下列哪些(多选):”。选项包括:(1)在政府登记的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2)没有登记过的各类宗教;(3)各种各样的民间信仰;(4)来自外国的宗教;(5)参加算命、看风水等迷信活动;(6)政府公布的“邪教”;(7)其他看法或不清楚。对于多种宗教类型的宗教或信仰活动受访者所选择的类型越多,表明对于该权利的认可和尊重越高;选择的类型越少,则表明对于该权利的认可和尊重较低。表7中是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的自由参加宗教或信仰活动权利的认知状况。

 

表7  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的自由参加宗教或信仰活动权利认知状况

 (1)在政府登记的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2)没有登记过的各类宗教(3)各种各样的民间信仰(4)来自外国的宗教

 

(5)参加算命、看风水等迷信活动(6)政府公布的“邪教”(7)其他看法或不清楚
全部受访者(1647人)143035065342220964113
86.82%21.25%39.65%25.62%12.69%3.89%6.86%
信仰基督教者(147人)101879080422514
68.71%59.18%61.22%54.42%28.57%17.01%9.52%

 

从表7中可以看到,信仰基督教者除了选项(1)“在政府登记的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上表达同意的百分比低于全部受访者外,对于“没有登记过的各类宗教”、“各种各样的民间信仰”、“来自外国的宗教”、“参加算命、看风水等迷信活动”和“政府公布的“邪教””等5个选项上都给出了更高的同意百分比,高出百分比的幅度从40%到13%之间。由此,可见,信仰基督教者对于其他各类型的宗教活动信仰活动更加包容,愿意认可他们的被自由信仰和实践的权利。

(7)自由信仰和实践新兴宗教的权利认知状况。针对那些被政府称为“邪教”的新兴宗教的权利,问卷中设计的问题是:“张三在自己家练习“法车仑大法”,相信能够治病和觉悟,并且还经常送资料给他的朋友,劝他们一起相信“法车仑大法”,您认为他的行为是:”。选项包括:(1)张三信的是邪教,是违法行为,应该坚决禁止;(2)张三虽然信的是邪教,但没有违法,不应该禁止;(3)张三信的是一种宗教,但是违法行为;(4)张三信的是一种宗教,没有违法;(5)其他看法或不清楚。其中选项(1)表明对自由信仰和实践新兴宗教的权利的不认可和不尊重;选项(4)是对自由信仰和实践新兴宗教的权利的完全认可和尊重;选项(2)和(3)是对自由信仰和实践新兴宗教的权利的逐步从不认可到认可程度的提升。表8显示了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的自由信仰和实践新兴宗教的权利认知状况。

 

表8  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的房屋租赁权利权利认知状况

 (1)张三信的是邪教,是违法行为,应该坚决禁止(2)张三虽然信的是邪教,但没有违法,不应该禁止(3)张三信的是一种宗教,但是违法行为(4)张三信的是一种宗教,没有违法(5)其他看法或不清楚
全部受访者(1653人)109614772222116
66.30%8.89%4.36%13.43%7.02%
信仰基督教者(147人)383645811
25.85%24.49%2.72%39.46%7.48%

 

从表8中可以发现基督教信仰者在自由信仰和实践新兴宗教的权利的选项(4)上比总体受访者高出26%;在不认可自由信仰和实践新兴宗教的权利的选项(1)上,比总体受访者低近41%。可见,基督教信仰者在自由信仰和实践新兴宗教的权利的认可和尊重上有明显的差异。

(8)选举权利认知状况。针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问卷中设计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您的看法是:”。选项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西方国家的东西,中国人不需要;(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不重要,可有可无;(3)对于现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很满意;(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很重要,但需要今后慢慢实现;(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很重要,必须完全落实;(6)其他看法或不清楚。其中选项(1)表明对选举权利的不认可和不尊重;选项(5)是对选举权利的完全认可和尊重;选项(2)、(3)和(4)是对选举权利的逐步从不认可到认可程度的提升。表9显示了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的选举权利认知状况。

 

表9  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的房屋租赁权利权利认知状况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西方国家的东西,中国人不需要(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不重要,可有可无(3)对于现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很满意(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很重要,但需要今后慢慢实现(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很重要,必须完全落实(6)其他看法或不清楚
全部受访者(1651人)2229224608114763
1.33%1.75%13.55%36.78%69.39%3.81%
信仰基督教者(147人)228311226
1.36%1.36%5.44%21.09%82.99%4.08%

 

从表9中可以发现基督教信仰者在选举权利的选项(1)和(2)上与全部受访者基本相同,但在选项(3)上信仰基督教者的百分比却比全部受访者低了8%;想选项(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很重要,必须完全落实”上,信仰基督教者比全部受访者高了近13%。可见,基督教信仰者对于当前选举权利感到满意的较少,要求选举权得到认可和尊重的比例明显较高。

2、基督教信仰者对法治评价的差异

法律法规及司法、执法情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直接感受到法治状况。下面根据对这些法治状况的评价情况,来比较基督教信仰者与全部受访者之间在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 对法律、法规的评价针对这一问题,问卷中设计的问题是“就您所了解到的中国法律和法规,您的评价是:”。选项包括:(1)公平、合理和完善;(2)比较公平、合理和完善,需要较小的修改;(3)不公平、合理和完善,需要大的修改;(4)非常不公平、合理和完善,需要全面的修改;(5)其他看法或不清楚。从选项(1)到(4),是对法律、法规的评价逐步从肯定转变到否定。表10显示了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对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评价状况。

从表10中可以发现基督教信仰者在对中国当前法律、法规正面评价的选项“(1)公平、合理和完善”和“(2)比较公平、合理和完善,需要较小的修改”的百分比都显著低于全部受访者的百分比;但对中国当前法律、法规负面评价的选项“(3)不公平、合理和完善,需要大的修改”和“(4)非常不公平、合理和完善,需要全面的修改”上,基督教信仰者的百分比明显高出全部受访者的百分比较多。可见,基督教信仰者对于当前中国法律、法规的评价上有其不一样的看法。

 

表10 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对法律、法规的评价

 (1)公平、合理和完善(2)比较公平、合理和完善,需要较小的修改(3)不公平、合理和完善,需要大的修改(4)非常不公平、合理和完善,需要全面的修改(5)其他看法或不清楚
全部受访者(1653人)118893357169116
7.14%54.02%21.60%10.22%7.02%
信仰基督教者(147人)526535050
3.4%17.69%36.05%34.01%34.01%

 

(2)对司法和执法的评价。针对这一问题,问卷中设计的问题是“就您所了解的实际中的中国司法和执法的状况,您的评价是:”。选项包括:(1)公正合理;(2)比较公正合理;(3)不够公正合理;(4)非常不公正合理;(5)其他看法或不清楚。从选项(1)到选项(4),表明对司法和执法的评价从非认可到很不认可。表11显示了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对司法和执法评价的状况。

 

表11  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对司法和执法的评价

 (1)公正合理(2)比较公正合理(3)不够公正合理(4)非常不公正合理(5)其他看法或不清楚
全部受访者(1652人)118636570238905
7.14%38.50%34.50%14.41%5.45
信仰基督教者(147人)117526511
0.68%11.56%35.37%44.22%7.48%

 

从表11中可以发现基督教信仰者在对中国当前司法和执法正面评价的选项“(1)公正合理”和“(2)比较公正合理”的百分比都显著低于全部受访者的百分比;但对中国当前法律、法规负面评价的选项“(4)非常不公正合理”上,基督教信仰者的百分比明显高出全部受访者30%。可见,基督教信仰者对于当前中国司法和执法的评价上有其不一样的看法。

3、对解决利益受损事件的方式差异

为了了解基督教信仰者是解决利益受损事件时的态度和方式与其他群体有无明显差别。我在问卷中设计了题目“假如您遇到了不公的事情,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您会选择哪种方式对待这件事?”。选项包括:(1)相信党和政府最终能够给我公平;(2)相信聘请律师,走法律程序能够维护我的权益;(3)尽量走法律程序,但不抱太大希望;(4)只能接受不公平的后果,个人是没办法的;(5)相信“人在做,天在看”,最终会善恶报应;(6)不相信法律的公平,相信上帝会最终给我公平;(7)其他看法或不清楚。在这些选项中,各自侧重点不同。通过选择,可以侧面反映出受访者对于现行法律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评价以及自己的态度。表12显示了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对解决利益受损事件的方式的选择。

 

表12  全部受访者与信仰基督教者对解决利益受损事件的方式的选择

 (1)相信党和政府最终能够给我公平(2)相信聘请律师,走法律程序能够维护我的权益(3)尽量走法律程序,但不抱太大希望(4)只能接受不公平的后果,个人是没办法的(5)相信“人在做,天在看”,最终会善恶报应(6)不相信法律的公平,相信上帝会最终给我公平(7)其他看法或不清楚
全部受访者(1647人)39387168913439714793
23.77%52.69%41.68%8.11%24.02%8.89%5.63%
信仰基督教者(147人)844811730765
5.44%29.93%55.1%11.56%20.41%51.7%3.4%

 

从表12中可以发现,选择选项(1)和选项(2)的信仰基督教者的百分比明显低于全部受访者,选择选项(3)的信仰基督教者高于全部受访者的百分比,这说明信仰基督教者更不相信现有的政府以及法治。大部分信仰基督教者选择了选项(6),这一点也与其信仰身份相符合。总体而言,受访群体中的基督教信仰者明显地对现有法律缺乏信心,而且在事关自己利益的问题上明显地不相信现有法治能够维护基本权利。

三、受访信仰基督教者法律观念的来源分析

上述三个方面共11个涉及到权利认知和法治评价的调查问题显示,基督教信仰者在所有问题的选择上都与全部受访者(包含了这147位基督教信仰者,如果剔除这147位基督教信仰者,其结果会更加显著)有显著不同。这些差异表明了,中国的信仰基督教者具有更加明确的权利意识,了解和认可在法治社会中人们所应该具有的各项权利,也尊重这些权利。同时他们对中国的法治状况的评价较低,缺乏信任。那么,需要思考和解答的是,在本问卷调查中,这些信仰基督教者的上述权利认知和法治评价是从何而来的?是来自于教会神职人员的教导,还是来自现实生活中维权的需要?为了解答这一问题,我们利用问卷调查中的其他一些问题来进行分析。

首先在问卷中设计了一个问题,“您具有的上述对法律的看法,主要是从哪里获得的?”。选项包括:(1)学校课堂;(2)自己看书;(3)互联网上;(4)从工作实践中了解;(5)从亲戚朋友那里得知;(6)从法师、道长、牧师、神父或阿訇等人的讲道(经)中;(7)自己遭遇的一些事情中;(8)其他地方或不清楚。全部1653位受访者对于上述选项的选择结果如图2所示。总体来看,大部分来自于互联网、工作实践、自己看书、学校课堂以及自己遭遇的一些事情,选择“从法师、道长、牧师、神父或阿訇等人的讲道(经)中”的只有6.72%。

图2 全部受访者权利认知的获得方式

 

为了了解信仰基督教者是否更多地从牧师讲道中获得了独特的权利认知,我们进一步依据不同信仰背景,来看各群体在权利认知来源上选择情况。如图3所示,在各种有关权利认知的来源上,信仰基督教者与其他不同信仰背景受访者、自认为是“无神论者”的受访者在互联网、工作实践、自己看书、学校课堂以及自己遭遇的一些事情这积累来源上没有明显差别。不同信仰背景的受访者中都有选择了“从法师、道长、牧师、神父或阿訇等人的讲道(经)中”获得有关知识的来源。虽然信仰基督教者在选择这一来源上的百分比(29.25%)较信仰佛教者(8.89%)、信仰道教者(13.51%)、信仰伊斯兰教者(22.73%)、信仰天主教者(24.0%)、信仰不属于上面列举的其他宗教者(8.99%)稍高,但并没有太大的差别。而且,相对于其他知识来源(40%-60%之间),选择了“从法师、道长、牧师、神父或阿訇等人的讲道(经)中”获得有关知识的比例还是较低。

图3 不同信仰(或无信仰)背景受访者权利认知的来源

 

既然中国基督徒独特的权利认知和法治评价并不是完全来自于教会内牧师的讲道,那么,为什么受访者中的基督徒们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呢?对此,笔者猜测是因为中国的信仰基督教者在日常宗教生活中其各项权利遭受到了侵犯,从而迫使他们不得不采取更多的维权行为,在此过程,不仅部分牧师或传道人开始增加对权利和法治的讲解,而且更多基督徒也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学习和掌握现代社会中的权利和法治原理。也就是说,是现实的维权需要而非是基督教神学内容导致了受访基督徒形成了不一样的权利认知与法治评价。

为了验证这一猜测,我在问卷调查中设计了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了解信仰基督教者参加的是“三自教会”的还是“未登记教会”。从实际经验来说,“未登记教会”及其成员的各项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从而他们的权利认知和法治感受应该更为不同。图4中是调查中基督徒所参加的教会的分布状况。127位自认为是基督徒的受访者中,71.65%来自未登记教会;12.60%的来自三自教会;8.66%三自教会与未登记教会都参加,7.09%的回答“不清楚”。

 

图4 基督徒参加聚会点情况

 

我们来看来自不同教会的基督徒们对于同一权利认知有无差别。以自由信仰和实践新兴宗教的权利认知为例,从图5中可以清晰发现,来自未登记教会的基督徒选择了“张三信的是一种宗教,没有违法”的比例为44%,远高于来自三自教会的基督徒18.8%的比例;同时,来自未登记教会的基督徒选择了“张三信的是邪教,是违法行为,应该坚决禁止”的比例为18.7%,远低于来自三自教会的基督徒56.3%的比例。

图5 来自不同教会基督徒的自由信仰和实践新兴宗教的权利认知

不仅在自由信仰和实践新兴宗教的权利认知上,调查数据还表明来自未登记教会的基督徒与来自三自教会的基督徒有显著差异,在财产权利、租赁权利、建筑风格权利、言论自由权利、服饰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选举权利方面的认知状况与法治评价方面都存在着同样的状况。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列举。这一状况表明,相对于三自教会而言,是实际中更容易受到侵权的未登记教会中的基督徒具有更为强烈的权利意识。

问卷中设计的另一个问题是了解“作为宗教信徒,在过去几年中,您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聚会地点是否遇到被强拆、建筑风格及标志物被强制改变、被关闭或取消活动等事件吗?”。不同信仰群体的所在活动场所遭遇侵权的状况如图6所示。其中信仰伊斯兰教者、信仰天主教者和信仰基督教者选择“有过”的比例较高,佛教信仰者与道教信仰者选择“有过”的比例较低。

图6 不同信仰群体的所在活动场所遭遇侵权的状况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了解下来自三自教会的基督徒与来自未登记教会的基督徒所经历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聚会地点是否遇到被强拆、建筑风格及标志物被强制改变、被关闭或取消活动等事件”是否有差别。图7表明,来自未登记教会的基督徒中选择“有过”的高达75.0%,而来自三自教会的基督徒中选择“有过”的35.2%。按照前面的猜想,那些遭遇到强拆、建筑风格及标志物被强制改变、被关闭或取消活动等事件的基督教信仰者会具有更为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对法治现状更为不同的评价。则意味着在基督徒中,那些来自未登记教会的而且该教会受到过侵权的受访者具有更为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对改变现有法治的更大意愿。

 

 

图7  三自教会与未登记教会成员所在活动场所遭遇侵权的状况

 

我们继续以自由信仰和实践新兴宗教的权利认知为例,从图8中可以清晰发现,那些曾经受到过侵权事件的宗教信徒选择了“张三信的是一种宗教,没有违法”的比例为40%,远高于那些没有经历过侵权事件的宗教信徒的13.7%的比例;同时,那些曾经受到过侵权事件的宗教信徒选择了“张三信的是邪教,是违法行为,应该坚决禁止”的比例为36.5%,远低于那些没有经历过侵权事件的宗教信徒59.6%的比例。

 

图8  有无遭遇侵权的宗教信徒对自由信仰和实践新兴宗教权利的认知

不仅在自由信仰和实践新兴宗教的权利认知上,调查数据还表明那些曾经受到过侵权事件的宗教信徒与那些没有曾经受到过侵权事件的宗教信徒有显著差异,在财产权利、租赁权利、建筑风格权利、言论自由权利、服饰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选举权利方面的认知状况与法治评价方面都存在着同样的状况。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列举。这一状况表明,相对于三自教会而言,是现实中更容易受到侵权的未登记教会中的基督徒具有更为强烈的权利意识,对现有法治的评价也更为负面。

虽然调查数据对基督徒的权利观念现状及其来源做出了一定的解答。但是本研究所具有的局限性可能会影响到这一结论的扩展。由于问卷调查方式本身的缺陷,以及调研对象数量较少,本研究的结论或许能够适用于中国华东地区部分城市市民和学生群体,无法体现广大中国广大中西部以及农村地区的状况。为此,期待今后有更多更为全面系统的调研,进一步丰富和深化本研究的结论。

四、对历史渊源与内在机制的讨论

在对当前中国基督教权利认知与法治评价分析的基础之上,我们需要进一步从历史和内在机制的角度来分析权利观念与中国基督教神学思想之间的关系。

基督教自明清以来进入中国,最初并非是与人权、法治、民主、自由等现代理念相伴而行的。因此,早期在华的基督教的神学和工作重点很少放在权利和法治问题上,而是试图通过更为便捷的方式进入中国社会。笔者通过梳理明清以来的基督教本色化路径,发现“基督宗教来华传播内在地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首先是通过进入政治、经济领域来提供更高价值的“赠品”,吸引教民皈信;不过,这种策略往往会侵犯一些官员、乡绅的利益,会导致他们强烈的反击。以暴力为手段的“教案”就是这种竞争的最高阶段。其次,基督教会在两败俱伤之后,开始退出经济、政治市场,强调对信徒的训练和教育。当这些活动与教育市场中的新兴力量的竞争日益激烈时,非基督教运动和“收回教育权”运动就随之发生。再次,在放弃教育主导权后的基督教会进一步退回到宗教领域,这必然导致了教会内部竞争的增强。在无法提供物质“赠品”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宗教创新,提升服务品质来竞争”。[12]

虽然中国基督教在20世纪20年代基督教就开始提倡本色教会,但这些神学创新的方向并没有与现代权利、法治结合起来。1950年后开展的“三自”爱国运动几乎让基督教全部退出了教育、医疗、慈善等社会领域和经济领域,失去了其超然的地位,成为国家政权管制的一个对象。在此背景,基督教神学与现代权利、法治思想的结合就更无从谈起。

20世纪80年,随着大陆宗教政策的调整,基督教开始恢复发展,但重点通常在于建教堂和开展活动,神学创新进展不大。再加上与国外长期隔绝,对于现代权利和法治观念了解较少。虽然在一些神学院中也开设“法律基础”的课程,但其内容与现代社会中获得快速发展的权利、法治理论相差甚大。天主教也与此类似,虽然说在1965年12月7日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就公布了《信仰自由》宣言,不过这些理念传到中国已经很晚了。

因此,中国基督教在神学建设上普遍缺乏现代的法治内容和权利观念,只有一些抽象的神学原则和基于个人宗教情感的正义评价。真正推动中国基督徒具有现代权利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是现实中他们所遇到的各类涉及权利的事件,因为维护自身权利的需要,一部分中国基督徒开始学习和掌握了法治与权利观念。这些掌握了现代法治与权利观念的基督徒进一步将相关内容融入到教会神学之中,从而使得各教会在神学认知上呈现出差异。

近年来涌现出的一大批维权基督徒,虽然信仰成为他们参与维权的重要动力。但他们大部分的权利与法治理念并非来自教会的神学,而是来自专业学习的积淀。当然,在维护教会自身权利、他人权利的过程中,信仰不仅逐步推动着神学思想的结合与创新,而且也推动着一些神职人员开始重视和了解权利、法治等理念,利用这些知识来维护教会的权益,同时也积极向信众传播这些理念。在此情况下,一些教会特别是未登记教会的神职人员开始基于权利与法治来推动神学的创新;教会也逐步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成为社会中各项权利的支持者。

为了证实上述机制是否存在,笔者和一位多年为多个宗教信仰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做了访谈。这位律师讲述,大部分基督教(或被政府定性为“邪教”)的群体都缺乏法律知识,不了解法律程序和内容,甚至主动把一些有关教会内部资金、人事、聚会的情况向公安部门提供,最后反倒成为给他们定罪的“证据”。同时,这些教会成员也缺乏现代法治保障下的权利观念。不过,当教会经过了被关闭,成员被抓捕,判刑后,这些基督徒的法律知识、权利意识以及他们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执法的认识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本文的调查数据或许反映了中国基督教教会及其成员已经发生了的明显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将会推动中国基督教的进一步分化发展,也将对中国社会的权利认知与法治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一项小范围的问卷调查,发现受访的中国基督教信仰者相对于全部受访者而言,他们的权利意识更为强烈,他们对当前法治的评价更为严厉。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是基督教信仰者中的未登记教会成员与那些受到侵犯的宗教信仰者才是现代权利与法治理念的坚定支持者。这两类群体通常是交叉的,因为大部分未登记教会都遭受到了不同形式的被侵权的事件。

本文的研究表明,在神学思想与维权需要两者中,权利认知与法治评价通常来自于现实的维权需要,之后才有学习和应用的动力,才有可能进入讲道乃至神学。回顾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基督教会以及其他宗教群体,虽然他们有着丰富的权利与法治资源,但长期以来忽视将现代权利和法治理念进入自己的神学创新之中,特别是对现代人权缺少对接,使得其难以适应当今中国人日益增长的维护权利的需求。

不过,宗教群体在传播权利观念中具有独特且重要的作用,这是单纯的法学教育或社会科学启蒙所无法实现的。为此,推动中国社会的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需要学者与宗教界人士积极沟通交流,让权利与法治理念不仅能够帮助各宗教群体维护自身权益,也推动中国神学与其他教义的创新发展。

 

Theological Influence or the Consequences of Defending Rights: a Survey of the Sources of Chinese Christian Ideas of Rights

Zhang Zhipeng

Abstract: Based on a small scale of questionnaire survey, this paper found that compared with all the respondents, Chinese Christian believers have a stronger sense of rights, and their evaluation of the current rule of law is more severe. Further analysis shows that it is unregistered church members among Christian believers and those who have been violated are the firm supporters of modern rights and the rule of law. The two groups often intersect because most unregistered churches experience different forms of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historical origin and internal mechanism of Chinese Christianity, the content of modern rule of law and concept of rights have long been absent in the theological construction, with only some abstract theological principles and justice evaluation based on individual religious feelings. At present, what really drives Chinese christians to have the modern concept of rights and the thinking of rule of law is the various events that they encounter in the reality, which involve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These christians who have mastered the modern concept of rule of law and rights further integrate relevant contents into the church theology, so that the churches begin to develop in different ways in terms of theological cognition.

Key words: Chinese christians; Concept of rights; The rule of law; Freedom of religion; Theological innovations

 

 

 

[1]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修订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页2、45-48。

[2]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修订本)》,页49。

[3] Shareen Hertel,Lyle Scruggs,C. Patrick Heidkamp,“Human Rights and Public Opinion: From Attitudes to. Action,”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124,3 (Fall 2009): 445-461.

[4] 金观涛、刘青峰:<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从晚清到《新青年》>,《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2期(1999 / 12 / 01) ,页209 - 260。

[5]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修订本)》,页87-88。

[6] 邓肯•弗里曼、古斯塔夫•盖拉茨,朱鸣译:<欧洲与中国的人权观差异>,《欧洲研究》,2011年第2期,页73-87。

[7] 阿尔文·施密特:《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汪晓丹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8] Somers,Margret R., Genealogies of Citizenship: Market,Statelessness,and the Right to Have Right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9] 单传航:《基督教与中国公民社会——无形化教会社区通过基督教伦理在中国促进公民身份-权利和政教关系的发展》,(中国基督教理学协会 代理出版,美国波士顿,2013年03月),页18-22。

[10] 邢福增:<中国维权运动与基督教信仰>,《时代论坛》,1382-3期(2014年2、3月),页1-7。

[11] 本问卷的原始数据可以在笔者完成研究报告(2019年6月)后提供给所有需要的人,有意索取者请来邮件1145732483@qq.com告知。

[12] 张志鹏:<竞争与创新:对中国基督宗教本土化的一个解释>,《基督宗教研究》第18辑,(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5年,页167-180。

继续阅读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