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光霞:比较视野下的“东吴”法律人群体研究(1915-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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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中国基督教研究》2019年第12期

网址:https://ccspub.cc/jrcc/article/view/205

马光霞(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摘要:东吴法学院是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史上的一座丰碑,它重视英美法和比较法的特色教学,培养了一批近代杰出的法律人。“东吴”法律人群体的形成有着多种因素,既有东吴自身的原因,也有上海地方的原因,还有当时国家的因素等。

关键词:兰金、刘伯穆、吴经熊、盛振为、杨兆龙

引子

在饶海蒂(Heidi A.Ross)的笔下曾记述过这样一个为争取妇女权利而为自己选择职业的故事:

1920年从中西女塾毕业的一位杰出女性,曾为上中西女塾而与其父亲争斗过…“我说我将要去斗争。我的姐姐结婚了,她丈夫用她的钱在外面养了三个女人。…我妹妹属于那个旧时代,无论她想什么都不是我想的——她甚至想要给我缠足。她自己缠足,觉得好看,就想说服我,我说不。当我长大了,我就去当一名律师,为争取妇女的权力而斗争。但是我那个时代的妇女地位都很低下,远远低于男子,法学院也不接受女学生。所以我就在中西女塾教数学——我母校最难的一门课。我等了长长的九年时间,直到听说东吴法学院对女性开放。我对自己说‘我要像男孩子证明:我比你们还聪明,我要打败你们,因为你们认为男人比女人优秀,我要向你们证明妇女比男人优秀’”。[1]

在艾莉森·W·康纳(Alison W. Conner)的笔下则接续了一个这样的故事:

通常在东吴法学院的教师群体中,很少有女性,但40年代后期,法学院也开始聘用本校的女毕业生。1947年,教师中有5位女性,4人是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但5人中,只有2人讲授法律,即程秀玲[2](Cellia Sieu-ling Zung,1934年)和谭明德(Grace M.T.Tan)。程秀玲先后于1938年和1939年获得哥伦比亚大学的文学士和文学硕士学位,而且据她的同学讲,她可能是东吴法学院最知名的女毕业生,这部分是由于她所获得的众多学位和她兴趣的广博(除她在上海从事律师业外,她还在上海卓越的McTyeire女子学校讲数学,后来又在美国的大学讲中国戏剧)。[3]

饶海蒂笔下的陈修龄在美国监理会所办的中西女塾毕业后等了九年,就是梦想能够上东吴法学院,将来做律师;而艾莉森笔下的陈修龄则为饶海蒂做了完美的注脚,她不仅做了律师,还有众多兼职,不仅在中国的大学课堂内教法律,还在国外的大学课堂内教戏剧,真的比较优秀。透过陈修龄的故事,让笔者最感兴趣的是东吴法学院[4] 为何让人情有独钟?它又如何助力并成就了像陈修龄这样的一群人?学界对于中国近代史上“东吴”法律人的群体生成及发展变化的整体研究着墨不多,本文拟对此做一探究。

一、国家、地方、教会场域中的东吴法学院

东吴法学院[5]是美国监理会传教士兰金于1915年在上海所创,是“美国在中国创办的唯一的法科学院”[6],在其存续的37间,历经北洋政府(1915-1928)、南京国民政府(1929-194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49-1952)三届当局政府,兰金(1915-1920)、刘伯穆(W. W. Blame)(1920-1927)、吴经熊(1927-1937)、盛振为及鄂森等(1937-1949)以及杨兆龙(1950-1952)等五届学校掌门人,被誉为“华南第一流的而且是最著名的法学院”[7]。学校的特色教育还让该校享有“中国唯一的英美法系的法科学校”[8]之称,和“北朝阳、南东吴”之名,其图书馆藏书之多有“远东最佳图书馆之一”的美誉,1930年该校发展成为中国教会大学所主办的最大的一所专科学院[9]。学校对司法人才的培养也有“中国近代法律家的摇篮”的美誉[10],从学校走出了吴经熊、盛振为、丘汉平、孙晓楼、王伯琦、杨兆龙、李浩培、倪征燠、潘汉典等法学名宿,代表了一代法律人的最高成就。

东吴法学院的成立,用其学生的话来说是创建于一次“心血来潮”[11],但其偶然的背后却有着必然的成分,即有适宜其生长的土壤条件,主要表现在:

1、当时国家及社会的需要

辛亥革命后,兰金认识到“中国注定要有一个现代的政府。现代政府顺利建成和运作的前提之一是强有力的司法。社会要求学校培养大量合格的法律人才来担任司法职务,来组织律师行业,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法庭。”[12]因此,1915年法科的办学章程中开宗明义,“夫处于民主立宪时代,最为急务者莫若设立法律学校,养成法律人才,以助司法之设施。东吴大学深知此事之重要,爰在上海设立法律科,以备有志法学者知所问津焉。”[13]

2、上海司法机构及其法律人圈子的存在

1843年开埠后的上海飞速发展成为一个东方大都市。1845年租界设立后,随着外国人及其外国机构的大量来华,外国的法律制度也来到上海。由于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各国亦纷纷在租界内建立领事法庭,按照自己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法律事务。如公共租界就有13个国家先后设立领事法庭,此地还有英美两国的驻华法院(美国的驻华法院创设于1906年,由职业律师专家代替领事裁判[14])、会审公廨(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以及受理公共租界工部局为被告的领事公堂[15]。而且,辛亥革命前后,美英联合侵占了专门审理“华洋案件”的“会审公廨”,审理租界内的各种案件。因为“工商繁盛,狱讼滋多”[16],仅用英美的律师已无法应付,所以培养一批贯通英美法律,同外国律师一样出庭“会审公廨”就成为一种急需。[17]

此时的上海也已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外国人为主的法律人圈子。约在19世纪60年代,上海就开始有外国律师在租界进行活动,至1914年,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要求所有希望在公堂从事法律事务的律师去登记注册,最早签名的40人中有外籍教师37人,分别为英国15人,美国人7人、法国人4人、日本人4人、德国人3人、奥、意、比、夏威夷各1人,这其中还有3位中国人,他们是在国外取得律师资格后回到上海从事法律业务的。[18]他们这群人的收入是非常可观的,如1899年工部局法律顾问的年薪就已增至2500两,另外还发给出庭薪金。[19]不仅如此,上海还有一些正在工作却想要继续深造来改变命运的一些大学毕业生或其他有类似渴望的人,在“听闻已经负有盛名的东吴大学在上海开办法科,而且适合他们的时间”[20]之时,自然求之不得。

从法学教育看,自洋务运动时期丁韪良译著《万国公法》到1906年第一所法律专门学堂——京师法律学堂成立,中国的法学教育逐步走入正轨。进入民国,上海的教会大学中震旦大学已设立了法学科,该校以法国法为教学基础,教师多由在沪执业的法国律师担任,分预科2年,法律专科3年[21]。而此时的公共租界却缺少这样的以英美法为基础的质量较高的法科学校。

此地另一所富有盛名的圣约翰大学则因为东吴大学法科的创立而放弃了建立法学院的计划,因为他们认为在上海另设一所同样的法学院已无必要。[22]上世纪20年代,圣约翰的校当局提议与东吴大学在沪合办一所法学院,但这个计划从未得到落实,而东吴继续自办其法学院。[23]

由上可以看出,上海多种司法机构、多元法律文化、职业法律人才以及潜在学生的存在为东吴法学院的创办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及发展的契机;震旦大学法律科的存在,似又为东吴大学法科的设立提供了样本。

3、监理会的因素

美国监理会在近代来华差会中并不是一个大差会,在文教事业方面却取得了较为辉煌的成就。在西方法学的传播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方面,监理会也早有涉及并列为计划。如林乐知曾以其主编的《教会新报》,尤其是其后的《万国公报》为媒介介绍西方的法学知识。如林乐知在1875年在《万国公报》上就曾发表了一篇长文《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并特别以英美宪法为例,介绍了三权分立制及其欧美的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的不同。[24]

从教育看,民国时期东吴三级教育体系的形成,标志着监理会在华教育事业进入网络化系统管理的轨道。1901年3月8日东吴大学正式开办, 6月14日东吴大学在美国田纳西州注册,纲领规定大学将会有7所学院组成:神学院、文理学院、师范学院、法学院、医学院、药学院和工程学院。[25]

其实,在监理会关于东吴大学的未来发展构想中,既有“建一所包括文学、神学和医学系在内的大学,其他各系以后加添”[26]的内容,也有“制定一个包括在苏州的大学、其他各中心中学及其小学在内的未来教会教育事业发展的计划”[27]的内容,因此监理会教育事业在进入民国时期以后主要朝着这两个方向展开。

通过下表也可清楚地体现出东吴大学的动态发展轨迹:

时间

学生数

1916年1917年1920备注

(建立时间)

正科(文理)77751381901
法律学校1526301915
圣经学校4533281914
吴语科  231919
一中(与东吴大学共处一个校园)1103413206041917(改)附属中学
二中(原中西书院校舍)  1361915(改)
三中(原湖州海岛中学) 1271481915(改)
附属小学约8509271300 
惠寒小学9284
总数170417532100

(《监理公会第31次中华年会记录》,1916年,第54页,上海档案馆藏,档号:U107-0-30;《监理公会第32次中华年会记录》,1917年,第51、55页,档号:U107-0-31;《中华监理公会第35次年会记录》,1920年,第54页,档号:U107-0-34。)

法科的成立源于一次契机。1915年监理会传教士、当时任东吴大学政治学教授的兰金调任东吴大学附属第二中学的校长,并被许可在不牵涉东吴大学经费的情况下可以自由探索其他可行的项目[28]。到上海后不久,如世人所言,作为律师的他看见“工商诉讼之繁,法院之简陋、官吏之肤浅、英法大律师之神气、中国当事人之苦恼,便感觉新式法律教育的亟需”,于是设法创办法律学校,“以尽他传道法律家的责任,希望造就确信教义的法律家,改良中国的制度,解除社会的苦痛。”[29]1915年,兰金曾在年议会上兴奋地报告过此事:

“监理公会中华年会诸道长钧鉴,东吴大学法律专科竟于本年九月三日赖诸君子之辅助安然开幕矣。其教员讲员详皆系义务性质,并无报偿者也。第一班学生8人,此外另有请求来上圣经科者一人,临书执笔想见前途远大,不禁欣然雀跃,故乐为诸道长述之此报”。[30]

综上所述,国家的需要、地方的缺口以及监理会的蓝图为东吴法学院的成长提供了一个宽阔的空间场域和生存土壤。

二、亦法亦道,艰难维系:“文化初遇”时的东吴法学院师生群体(1915-1920)

作为一种外来的西方法律文化,尽管有适合的生存土壤,但如果没有参与人的管理和互动的双方,依然是难以生长的。

为迎合“文化相遇”中的师生双方,作为教务长的兰金在创校之初还是采取了一些较合为有效的管理措施,如:首创了如适合教师和学生时间的半日制教学方式;组建了优质的兼职教授团队[31],教授人数远超学生人数;对于课程内容,在开学之初,教员们就达成了以比较法教育为办学方针的共识[32],兰金曾解释说法学院的目的是让学生得到英美法、罗马法和希伯来法等三个法系中的训练,让学生通过比较并获取一般的法律原则,另外课程也会强调中国法系,但这个目标在最初的几年没有实现;[33]学校还设定了严格的入学条件,规定必须具备修满两年大学课程(且要具备运用英语和官话的能力),并规定学制三年。

由于教会的性质,所以从1915年第一学年开设的课程看,除了英美法外,宗教训练是列为必修课的,学生遇礼拜天必须到教堂做一次礼拜,否则以缺课论。[34]兰金对此也曾说过:“我们的目的是,藉上帝之助竭力培养信奉基督教的男女,培养信奉基督教的律师”[35]。此时期所聘教授大多来自美国,所以美国特色显著,如授课内容多以英文教授,英美法为主,招生条件亦仿照美国法学院的做法。

对于学校的发展,1918年的年议会记录有如下记载:

本专科在本年暑假时得首班毕业生7人,兹将姓名列下:马润卿、陈洪(陈叔耘)、杜秋生、陈邦亮、王士洲、陆驄祖、张籋云,而马润卿为群曹冠。上学年有通科生27人,选课生4人,本学年开始有三年级生4人,二年级生11人,一年级生6人选科,共27人。有信道者9人,至本专科学生,对于圣道均有肯乐意研究,近又自行组织青年会一辩论会,将来获益定非浅显。至教员中担任义务教授者,其热度仍不减往年,经济一项自1917年2月至1918年6月止共收入4326.06,支出4333.55,出入相抵不敷7.49。[36]

从资料看,学校的经费主要来自学费,随着毕业生的不断增多,学生也开始用不同的方式来表达对母校的感情,有的直接以赠送的方式,如“前在本校的学生高阳君,每月赠洋5元,至今已有二年有余了;本校毕业生杨绍彭君,每月赠洋5元;本校毕业生笪耀先君赠美金2元” [37]。有的,直接反哺学校,如自1918至1920年三届毕业生,共17人[38], 其中就有毕业后留学美国密歇根大学并获法学博士的有王传壁、吴经熊、陈霆锐及陆鼎揆,[39]回国后的他们开始在母校任教,并以多种方式参与学校的活动。

总体来说,此时期北京政府的国家权力对该校的影响并不大,学校的主要阻力是来自监理会内部。一是与东吴大学的关系:由于兰金与东吴大学管理层在宗教问题上有矛盾,东吴大学对该校是基本上放任的,“不牵涉学校任何经费”,只恩准将借用东吴二中的校舍;二是与教会:1915年该校成立是得到当地教会恩准、美国教会恩准试办一年的,此后兰金坚持了六年比较艰难的“一年一度的申请试办”。[40]双方博弈的结果是兰金于1920年辞职返美,东吴法科由东吴大学校董会统一管理,并聘刘伯穆为教务长。

三、亦中亦西,平稳前行:“文化交汇”时的东吴法学院师生群体(1920-1927)

经历了“文化初遇”的调试后,刘伯穆任教务长时期(1920-1927),学校在原来的基础上,逐步增多了中国元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当时的冲突,促成了中西法律文化的交汇。

在编制制度上,开始了预科(1923)、本科和硕士(1926)的分科教学;学校为表彰对学校做出过较大贡献的罗炳吉(1923)和董康、王宠惠(1924)等人还分别授予荣誉博士学位。1927-1928年起开始从中学招生,但在正规法律课程学习之前,他们要先完成二或三年的法律预科课程学习,如果在文理学院读完三年预科[41],再读完三年法科后,毕业时可获文学和法学双学士学位[42]

在教授阵容上,在保持优质的基础上,改变了过去以兼职外教为主的教授团队状况,开始设法扩大专职教师队伍并聘用中国教师,尤其是聘用留学归来的本校学子充实教师队伍。1921年后刘伯穆感觉专任教师的缺乏,乃增聘陈霆锐(1922)、吴经熊(1924)和萨赉德(Sellett)为教授[43]。陈霆锐和吴经熊都是本校第三届(1920)毕业生、1921年密歇根大学[44]法学博士毕业[45]

在课程内容上,主要有两项较大改革:一是改变过去一贯以英美法为主的教学内容,“1924年蒙教育部批准试办之后,又加添中国法科目,增聘中国法教授,于是开始本国法和英美法并重”[46];二是在刘伯穆返美、萨赉德代理教务长时,他把一些教科书(Textbooks)改用英美的案例Casebooks[47],将过去的教课书式教学改为案例教学,之后大多数英美法律课程教学都采取这种方式,如1925年一年级的课程中就有四门运用案例教学法[48]

在教学方法上,课堂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训练相结合。如刘伯穆在周六晚组织了一个实习法庭(型式法庭),每二星期开庭一次,令高级生轮流实习[49],由学生扮演律师、陪审员和证人,外面的律师法官和学校的老师充当法官,轮流演练三套法律程序——中国法庭(用汉语)、混合法庭(中英互译)、英美法庭(用英语)[50]

在校园文化上,无论是在制度文化、物质文化还是精神文化上,学校都加强了建设。如在制度上,除严格的入学条件外,校规也非常严格,如实行淘汰制,如1927年毕业的孙晓楼曾回忆说:“我以前在东吴法律学院读书的时候,在第一年入学时,同班同学达84人,嗣后因功课的严格,逐渐地淘汰和减少,到最后只有28人毕业”。[51]

在物质文化上,学校不仅有了属于自己的校舍,还建成了一座图书馆,为学生的生活学习提高了极大的方便。1924年东吴大学指定法学院搬到了上海昆山路11A号,至此,法学院有了自己的教室、办公室、餐厅、厨房和宿舍,宿舍和餐厅由学生自己管理,共同分担费用;1924年图书馆也建成,很大一部分藏书是增书,共拥有3000册英文书籍和1000册中文书籍。[52]

在精神文化上,学生组建了各种社团组织。如在东吴法学院曾先后产生过基督教青年会、辩论社、学生会(五四运动时成立)、特刊社、法律哲学社、东吴剧社、同乡会等多种学生组织,[53] 20年代初,学生还作为代表定期参加上海学生联合会,1921年,蒋保釐(22届)担任了学生联合会的主席[54]。1922年学校还成立了校友会,承担着为奖学金筹资的任务。[55]

学生会是东吴法学院最大的学生组织,为加强法学研究,曾积极组织并参与撰文办报。监理会向来由办报传统[56],东吴法学院师生亦继承传统,他们所办的主要有两本刊物杂志。一本是师生合办的“法学杂志”[57],一本是纯学生的刊物中“东吴法学院年刊”(东吴法声)[58]。中英文法学杂志于1922年开始以季刊形式开始发行,刘伯穆曾写道:“发行杂志的方针可以概括为以下三重含义:第一,将国外法律原理介绍到中国,并使外国了解中国的法律原理;第二,推进中外法律原理的比较研究;第三,在中国广泛传播这些法律原理知识,为中国法律的改革做准备。罗炳吉法官曾经在美国的法律刊物上指出,中国法律专刊掀开了中国法律文献的新篇章”。[59]

在一些重要的政治运动中,教师以身作则,学生会亦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并发挥力量,如在五卅运动[60]、收回治外法权[61]及教育权等运动中,都有东吴法学院师生出色的表现。《兴华》曾有如下记载:

“该校学生会即着意于收回教育权运动,已得校董事会圆满答复,并请吴经熊博士为院长,盛振为博士为教务长,气象一新,学生会认为认此举极有庆祝价值,因而举行庆祝大会,敦请王宠惠博士(曾在该校得有荣誉法学博士学位)、郑毓秀博士(中国第一位女律师)及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郝德孙博士(世界著名国际法学者)做学术演讲,此外并备各种游艺,如跳舞京剧等以助余兴。”[62]

该案例说明学生们在与校董事会的博弈中,董事会作出了妥协。虽然任命了本土校长,但对于学校的宗教性质,杨永清依然坚持“应该保持学校的基督教性质”,既坚持继续维持与母会的联系,接受其领导,也服从中国政府的领导,但也强调学校应该发展自己的个性。[63]

20世纪20年的中国,时局动荡不安。受1922-1926年非基运动和收回教育权运动的影响,北洋政府于1925年1 1月16日宣布所有的中国教会学校必须向中国政府注册之时,1925年底,东吴大学法科,作为一个独立的教育单位,以中国比较法学院的名义率先向北洋政府注册,结果每一名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都能够获得政府许可的官方毕业文凭,而不用再进行额外的考试。另外,东吴大学校董会还决定从1926年秋季开学后,所有的宗教必修课程将改为选修课,礼拜仪式也改由学生自愿参加,这是向中国政府注册的最重要的一步。[64]这说明,与政府博弈的过程中,东吴法学院向政府作出了妥协。

四、亦东亦西,携手共进:身份认同时期的东吴法律人群体(1927-1949)

1927年12月,杨永清就任东吴大学校长,江长川就任董事会主席,标志着东吴大学开始了一个由中国人自己管理的新时代的开始。

董事会董事籍贯简介
江长川

葛莱恩

胡贻榖

安迪生

贝祖诒

孔祥熙

霍约翰

沈体兰

鲍乃德

曹云祥

高阳[65]

殷罗德

李中道[66]

徐可陞

江苏

美国

江苏

美国

江苏

山西

美国

江苏

美国

江苏

江苏

美国

江苏

浙江

中华监理会理事会会长

前本大学校长现在美国总布道会驻华经理兼会计员

上海中央银行秘书

中华监理会理事会执行干事

上海中国银行经理

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部长

中华监理公会上海教区长

上海麦伦中学校长

全国青年协会副总干事

前北平清华大学校长

江苏省立教育学院院长

前苏州景海女学校校长

现在上海执行律师职务

上海肇泰保险公司经理

(资料来源:《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1936年秋至1937年夏,第4页)

1927年吴经熊被董事会任命为院长之后,着手进行学校改革,因而学校发展迅速。

吴(吴经熊)盛(盛振为)二君接任后,力图振作,扩充预科,聘胡适、林语堂、徐志摩、陈布雷、潘光旦及德国女博士翁刚夫人等为该科教授,于是学生激增。十八年夏,因校舍不敷,将预科迁并苏州文理学院。[67]

1929年将法预科转至东吴大学,上海部分也作了相应调整,且成就斐然:

日校部,学制四年,以高中毕业为最低入学资格;夜校部,学制五年,入学条件同日校;研究部,学制三年,须大学法律系毕业,并获法学士学位者方可入学。同时增设会计等课程,并加强师资力量,延聘胡适、林语堂等出任法预科教师。随着东吴法学院声誉日隆,入学人数直线上升。1930-1931年度,在校学生达594人,而同期苏州东吴大学却仅有学生450人,其中还包括186名法预科学生。1935年春,国民政府教育部批令更改校名为东吴大学法学院,并特准可授法学硕士学位,为当时国内仅有的两所得授此学位的法学院之一。[68]

由上看出,东吴法学院在换由中国人管理后,持续发展。其实无论是董事会的高阳、李中道,还是吴经熊、盛振为,包括后来的学校管理者孙晓楼、杨兆龙、鄂森、费青等[69],都是从东吴法学院成长起来的东吴法律人,他们亦东亦西,都有留洋经历,代表了一代法律人的高度。学校自费为主的特点决定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命运共同体的性质,法学院学子们因着母校的情节,无论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都没忘记自己的身份,想方设法助力学校的发展。

立案后的东吴法学院教育权被收回,在教育方针、课程内容、教学语言、学制时间等较多方面受到了政府的管控;就上海来说,1927年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被撤销,司法权也逐渐被收回,1941年太平洋战争后,公共租界也被日占领;而此时期的东吴大学董事会也加强了对法学院的管理。在与这诸多因素的博弈过程中,东吴法学院是如何在其学子们的助力下推动并维系了学校的发展的呢?

从掌门人群体的层面看,一方面服从政府,及时调整管理策略。如1929年东吴大学法学院向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立案,获得当局政府的认可的条件之一是要遵守中国政府的教育方针。因此,学校将原来主要局限在为英美等国的在华利益服务改为面向整个司法界,为中国司法改造输送人才;在课程内容上加重了中国法律和其它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介绍与研究;[70]在教学语言上,到1930年,东吴法学院课程概览全部所列标准的中国法、大陆法以及英美法课程都一律用中文[71]讲授。[72]另一方面,在服从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的前提下,也采取了部分变通的方法,如“1934年国民党政府教育部令该校将夜班改为日班,校方怕改为日班后,入校学生会因之减少,因此采取敷衍办法,只将几门课程提早在下午上课。同时招收学生增办日班。从此东吴法学院日班夜班兼而有之。”[73]在政府重视工业建设,要求削减文科学生数量和规模时,学校便设法开办了会计系,以增加收入。

东吴法学院和东吴大学相互成就其名,但后期的关系可谓是“剪不断理还乱”,文乃时曾这样说过:

杨秀清校长早已感觉到法学院有自我独立发展而不考虑它作为东吴大学一部分的倾向。为了防止这种离心现象,他在法学院留有一个办公室,他还确保周泽甫的事务长位置,周先生的余生全部致力于将法学院定位在东吴大学一部分以及使东吴大学成为共和政体建设者之一的工作上。杨校长还安排文学院的哲学教授和政治学教授星期五晚上和星期六早上到法学院来上课。[74]

东吴大学对法学院的管理相对比较宽松,如1928年,只是将法学院的毕业典礼移往苏州东吴大学本部与文理学院合并进行,所以法学院基本上是遵令而行,如1942年东吴大学校董会命东吴法学院迁往内地开办,盛振为即带领师生数十人辗转福建邵武、南平等地,最后至重庆,1943年与沪江大学之江大学组成联合法商工学院,借用社交堂,房舍开学。[75]

在长期的学习和积累中,东吴法学院的治校者们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学教育观,如副教务长孙晓楼曾认为“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法律教育家应当从这三方面着眼,来办理法律学校,从三方面着眼,来陶冶法律学生。” [76]而此时期的法学院也基本按此理念来管理该校。

在坚持法学教育特色上,杨大春认为“如北洋大学和北京大学曾致力于比较法和英美法为主体的教学,但都未能长久。能够数十年坚持以比较法研究和传播英美法的学校,在旧中国唯东吴法学院一家。仅此一点,就足以表明该校对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77]

在社会常识的学习中,学校加强了对人文学科的重视。如聘请名师,如潘光旦、胡适、徐志摩、陈布雷、林语堂、张幼仪、陈望道、德国女博士翁刚夫人等,[78]他们的加盟在扩大了东吴法学院的社会影响的同时,也给法律专业的学生们带来了更丰富的社会知识,这不仅拓展了他们的知识视野,也优化了他们的知识结构。学校认为“一个法律家应该懂得有关各方面的知识”,所以还规定预科必修近代史、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等课程。[79]

在对法律道德的学习方面,刘伯穆曾当时的社会对法律职业缺少一种道德规范的约束,因此他认为解决低劣的道德标准问题,在于伴随法律教学的同时讲授伦理学,而且在其整个任职期间,基督教伦理学和法律伦理学被作为全体学生的必修科目。1928年立案后,宗教课程不再是必修课,但东吴在其他的法学院几乎不讲的情况下,继续开设伦理学课程。[80]

从学生群体的层面看,他们与校方一起利用杂志社、学生会、同学会并成立法学会等校内外社团组织以及校友们,促进学校的发展和扩大学校的影响。如东吴法学院杂志社专门设立一项奖金,规定“为鼓励高深法学研究,发扬中国法系精神,特定每年举行征文奖金一次”,并登报征文,下面就是杂志上的部分征文规则:

本届奖金系上海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周作民先生所捐助,题为《中国保险法评》;字数规定:论文文字一律用浅显文言,以一万至三万字为限;奖金:第一名二百元,又奖状一纸,第二名一百元,又奖状一纸,第三名五十元;[81]

同学会的宗旨是“以法院母校荣誉及互助同学”[82],其中有专设一项同学会奖学金[83]。法学会是该校“毕业同学吴经熊、陈霆锐、江一平、伍守恭、孙晓楼、薛光前、陆鼎揆诸君,鉴于训政时期行将结束,宪政即将开始,研究法学更行重要”[84]特意发起组织的。

校友同学助力学校发展在财力支持上除设奖学金[85]外,最著名的一个案例就是发起并于最短时间内[86]促成了30万元筹建图书馆[87]的捐资活动,当时的报刊曾记载如下:

沪市昆山路东吴法学院,向以研究比较法学驰誉中外,近该校行政当局,为充实中西法上研究之资料起见,由校友董康、何士桢、陈霆锐、江一平、杨永清、吴经熊等数十人发起筹建大规模之法学图书馆,党国名流,孙科、汪精卫、居正、于右任、戴季陶、蔡元培、吴稚晖、孔祥熙、吴铁城等列名赞助。刻已开始募捐,定为三十万万。该馆规模宏大,落成有日,将为东方第一法律图书馆云。[88]

即便是在抗战时期,东吴学子们也依然因着母校情节,为母校助力,如1942年,留沪师生还有200余人,他们由于爱国热情,绝不肯入汪伪学校执教和就读,于是就由校友费青主持,留沪师生于1942年借中华职业教育社以“董法记”(谐音东吴)的名字开始在日租界艰难复校,不久迁往爱国女子中学,该校名为“中国比较法学院”,费青、鄂森为教务长,维持了法律会计两系300余人的学校规模。[89]

走出校门的毕业生,有着多种选择。据统计,从1918年至1935年,至少有16%的法学院毕业生从外国的教育机构获得了高级法律学位,或正在国外从事研究。从下表可以看出,除出国留学外,从事着教育、政府机关、司法、商业、海关、邮局、编译、教会等各种广泛的职业。从下表还可看出有留美、律师、教员、法官及政界、商界从业者人数可观。

 毕业生之赴国外留学者(1935)毕业职业之分析(1935)
分类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国日本国菲律宾现任教员者现任法官现任律师者现在政界任事者现在商界任事者现在邮局服务者现任编译职务者现在教会服务者留学国外者现在海关服务者其他已故共计
人数785721117231268585691522836119622
总计95人622

(资料来源:《私立东吴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1936年秋至1937年夏,第77页)

一是留美学生群体的形成。尽管留学生去往世界各地,但大部分去往美国,并就读于15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其中就包括哈佛、耶鲁、印第安纳和华盛顿大学,最多的要数纽约大学(21名)、密歇根大学和西北大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主要源自于该校的美国教会因素,如盛振为选择西北大学就是因为其卫斯理宗的原因,陈霆锐和吴经熊选择的密歇根大学则是与教务长刘伯穆(曾任职该校)和萨赉德(母校)有渊源,而很多学生则是推荐上纽约大学的。[90]

二是上海律师界“东吴帮”群体的形成。据统计,东吴的毕业生在大约18个城市从事法律业务,但他们大部分仍选择留在了上海,1936年时约占总数的84%,尽管上海有众多的法学院,但东吴的毕业生占当年上海律师公会会员的18%以上,这就形成了当时上海律师界有名的“东吴帮”。他们主要集中于公共租界,以会审公廨为活动中心。他们要么自己开公司,要么加入外国人的律师事务所,任律师、翻译和秘书等职,成为买办化的律师。他们最主要的优势是英语好,英美法基础强,在公共租界享有声望,如陈霆锐和江一平先后担任过公共租界工部局的华董。1928年工部局总裁是该校的兼职教授费信惇,在他当政下,当时人称的“工部局八大律师”,东吴派即占其七。[91]

三是法学教育及研究中的东吴法律人群体。如从本校毕业的何世枚、何世桢(1921)兄弟俩创办的持志大学的法科在当时就非常有名气。盛振为曾称该院毕业生“服务于法律教育者,复日渐增加,每届学期终结时,国立公私立大学,向本院聘请法学教授者,时有其人;其已脱离学校之毕业同学,于公余之暇,能从事于学术研究者,亦不在少数”。[92]

四是在司法界和政界的东吴参与者群体。如担任立法委员会委员的吴经熊和盛振为,两人一同参与起草构成民国“六法全书”主体的民、刑、商法典[93];吴经熊还参与起草了享誉后世的“五五宪章”即《中华民国宪法第一草案》,这部宪法也从此史称“吴氏宪草”[94];1946-1948年在参与东京案犯审判中,既熟知中国诉讼法程序又懂得英美法程序的东吴法律同人不负众望,从浩繁的卷宗资料中找出证据,终于将战争罪犯送上绞刑架。代表中国出席东京审判国际法庭的官员[95]中,除梅汝璈一人外,悉数为东吴毕业生;[96]上世纪40年代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评出的世界杰出50位法学家中,中国仅两人入选,他们就是东吴校友王宠惠和杨兆龙。

此时期的东吴法学院受国家、时局及上海地方的司法环境影响因素较大,但由于东吴法学院及时调整策略和应对处境,总体来看整个的东吴法学院师生群体无论是从规模还是对社会的影响都步入顶峰。

五、亦断亦连,薪火接力:“被遗忘的法律精英”[97]

东吴法学院在建国后的思想改造、院系调整和清理旧法人员三大运动中被画上了休止符。根据高校建设的统一安排,1952年东吴大学和东吴法学院均被关闭。据统计,1915-1952年,东吴法学院办学37年,共毕业法律专业学生1586人,[98]曾经延续并见证了几代人的梦想,因此学校办学的中断不代表校友们初心和信仰的中断,他们对法律的坚守让他们在时代的夹缝中迸发出意想不到的光彩。

母校情节,使得校友们分别在三地办校。1951年,陈霆锐、王宠惠等部分校友在台北办起了东吴补习学校,1954年发展为东吴法学院,1961年扩展为台湾的东吴大学;1989年,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主持下,东吴法学院校友会创办上海东吴比较法进修学院;2000年,旅居美国的东吴法学院校友王健先生(第21届,1938年毕业)及其子王嘉廉先生感恩母校,捐巨资于苏州大学,在东吴校园内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法界奇迹,两位同班同学(第11届毕业生)先后出任国际大法官。倪征燠是新中国第一位国际大法官,于1984年在联合国和安理会中分别以高票当选。李浩培87岁高龄时,就任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大法官。国际大法官不仅是司法界和法律界的事情,更代表着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

同样是在1984年,又一群东吴法学院校友进入公众的视野。裘邵恒、黄毓麟等参加香港基本法起草和其他与回归有关的法律准备工作,如审查香港现行法律有无抵触基本法之处,以决定废除或保留。而香港成文法规中主体法律有700多项,附原法规1000余项,约200多万字,均要逐条审查,在上海组织了以东吴大学法学院校友为主体的条文审查队伍,这项工作达数年之久。[99]

进入新世纪,一部词典又牵出了一群老人。2003年,《元照英美法词典》的编纂出版,东吴的名字再次出现。这是一本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英汉英美法词典,460多万字,所收词条已达到4.5万多个,是日本出版的《英美法词典》的3倍。这本书的后面的那群老人,几乎悉数东吴20世纪30、40年代的毕业生。这是东吴法学院被关闭半个世纪后,凭它的学术遗产向新世纪的隆重献礼,是东吴法学院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性贡献。[100]

结语

东吴法学院是美国传教士在华所办的一所教会性质的私立学校,是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一个典范,弥补了当时高质量法律教育的短板,代表了一个时代的顶峰。一流的师资、严格的入学条件和淘汰制、专业理论与实践操作及人文素养相结合的学习、校园文化与学校命运共同体的认同使得从东吴法学院走出的东吴法律人在经过了系统的英美法和比较法教育后,走向社会,在近代中国法制化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参与比较法教育、司法辩护、五五宪草、司法改革、制宪立法等;亦在国际上崭露头角,如参加东京大审判、担任国际大法官等,展现了一代法律人的风采。纵观东吴法学院的发展历程,由于受国家、地方、教会以及时局的不同影响,东吴法学院师生群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呈现了不同的群体特点。正是由于一个群体的存在,一个东吴法学院精神的传承,所以尽管学校终结了,但始终没有终结的是一代法律人的母校情节和对法律的坚守!

 

 

[1] Heidi A.Ross, “Cradle of Female Talent’ :The McTyeire Home and school for Girls,1892-1937”, Daniel Bays edited, Christianity in China : Form the Eighteenth Century to the Present. Califor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p.220.

[2] 笔者在《私立东吴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1936年秋至1937年夏)的《历届毕业生名录》中找到了第十七届毕业生(1934)程修龄的名字,在1935年研究所一年级的肄业学生名录中也找到了陈修龄,当时正在读硕士一年级,安徽安庆人。

[3] 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建译,《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98页。

[4] 学界对东吴法学院的教管研究着墨颇多,既有人物研究,如关于罗炳吉(李洋)、吴经熊(孙伟、林海)、盛振为(盛芸)、孙晓楼(孙桂华)、倪征燠(林海)、费青(白晟)、鄂森(沈伟)等,也有对其特色教学如英美法学教育(何勤华等)、比较法教育(沈伟)、研究生教育(孙伟、王国平)等的研究,还有教学管理研究(孙伟、高积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研究(冯勇、郭萍),亦有比较研究,如以南东吴、北朝阳为例(张小虎)、以东吴、燕京、震旦为例(侯强)等;也有整体研究(艾莉森·W·康纳),以及人物整体(毛剑杰)。

[5] 东吴法学院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名词,1915-1927年为东吴大学法科,1927年改称东吴大学法律学院。1935年国民政府教育部训令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更名为东吴大学法学院。

[6] 《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历史考证书》,上海档案馆藏,档号:Q245,缩微。

[7]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建译,《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86页。

[8] 《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历史考证书》,上海档案馆藏,档号:Q245,缩微。

[9] [美]杰西·格·卢茨:《中国教会大学史(1850-1950)》,曾钜生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171页。

[10]  孙伟:《吴经熊与东吴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145页。

[11]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建译,《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210页。

[12]王国平:《博习天赐庄——东吴大学》,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53页。

[13] 东吴大学法律科章程,苏州大学档案馆藏,档号:3-154(永),转引自孙伟,高积顺:《近代中国一流法学院管理之研究》,《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116页。

[14] 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建译,《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87页。

[15] 李洋:《罗炳吉与东吴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第148页。

[16]《私立东吴法学院一览》,中华民国二十五年秋至二十六年夏,第11页。

[17]《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历史考证书》,上海档案馆藏,档号:Q245,缩微。

[18] 姚之鹤:,《华洋商诉讼案例汇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15年,第790页。

[19] 《工部局董事会记录》第1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65页。

[20]鹵厂:《东吴大学法律学院的今昔》,《新社会半月刊》,第7卷第9期,第267页。

[21] 侯强:《民国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生长及其影响》,《宁夏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第15页。

[22] Xu Xiaoguang, A Southern Methodist Mission to China : Soochow University, Ph.D. diss., Middle Tennessee Statae University ,1993, p.103.

[23]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建译,《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86页。

[24] [美]贝奈特:《传教士新闻工作者在中国》,金英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65-166页。

[25] Xu Xiaoguang, A Southern Methodist Mission to China : Soochow University, Ph.D. diss., Middle Tennessee Statae University ,1993,p p.60-65.

[26] W. B. Nance, Soochow University. New York: United Board for Christian Colleges in China, 1956, p.66.

[27] Ibid., p.19.

[28] W. B. Nance, Soochow University. New York: United Board for Christian Colleges in China, 1956, p.71.

[29] 鹵厂:《东吴大学法律学院的今昔》,《新社会半月刊》,第7卷第9期,第266页。

[30]《监理公会中华年会第30次记录》,1915年,第44~45页,上海档案馆藏,档号:U107-0-55-97。

[31]除兰金外,还有柏思德(A.Bassett,法律博士,前美国驻华法庭检事长)、华射普(Grawford.M.Bishop,法律学士、美国驻上海副领事)、德惟士(James B.Davis,法律学士,美国驻上海礼明大律师馆律师)、礼明(Wm.S.Fleming,美国驻上海礼明大律师馆律师)、佑尼干(T.R.Jernigan,美国前任驻华总领事)、罗炳吉(Charles S.Lobingier,法律硕士,美国驻华按察使)、罗礼士(Joseph.W.Rice,美国德克萨斯律师会会员)、罗思尔(Earl B.Rose,法律学士,代理美国驻华法庭检事长)、王宠惠(法律博士)、黄添福(T.H.Franking,法律学士,美国驻上海大律师)等10位教授。参见: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教育的摇篮:东吴法学院院史研究》,http://law.suda.edu.cn/19/16/c1050a6422/page.htm

[32] 罗炳吉就曾建议该校英文名为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

[33] Xu Xiaoguang, A Southern Methodist Mission to China : Soochow University, Ph.D. diss., Middle Tennessee Statae University ,1993, p.102.

[34] 谢松三:《回忆东吴法学院》,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汇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 教科文卫》,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58页。

[35] 查尔斯·兰金致盛振为院长信(1949.3.12),上海档案馆,Q245-399.

[36] 监理公会第33次中华年会记录,1918年,上海档案馆藏,档号:U107-0-32,第59页。

[37]《中华监理公会第35次年会记录》,1920年,第61页,上海档案馆藏,档号:U107-0-34。

[38] 1919毕业生为王传壁、陈三立,1920年是吴经熊、陈霆锐、陆鼎揆、张涤尘、笪耀先、杨绍彭、钟镇、马景行。参见《私立东吴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1936年秋至1937年夏,第67页

[39] 陈霆锐·中国律师博物馆,http://www.china-lawyer.com.cn/chanpxx_6.htm。

[40] 同上,第267页。

[41] 参照美国最新的法学入学要求。

[42] W. B. Nance, Soochow University. New York: United Board for Christian Colleges in China, 1956, p.73-74.

[43]王诚培:《介绍东吴法学院》,《读书通讯》,1946年,第116期,第15页。

[44] 在当时凡持有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文凭的学者到密歇根法学院进修,读完一年课程,通过一篇毕业论文,可获得该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此外,诸如西北大学、哈佛大学、耶鲁大学、芝加哥大学、斯坦福大学、纽约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均与东吴大学法学院有类似的合作。引自:倪征燠:《淡泊从容莅海牙》,法律出版社,第20页。

[45] 何勤华等,《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英美法教育》,《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3期,第26-27页。

[46] 王诚培:《介绍东吴法学院》,《读书通讯》,1946年,第116期,第15页。

[47] 王诚培:《介绍东吴法学院》,《读书通讯》,1946年,第116期,第15页。

[48] 何勤华等,《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英美法教育》,《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3期,第22页。

[49]《中华监理会五十週年纪念刊》,耶鲁大学图书馆藏,第33页。

[50]文乃时:《东吴大学》,王国平,杨木武译,珠海:珠海出版社,1999年,第74页。

[51] 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83页,转引自侯强:《民国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生长及其影响》,《宁夏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第17页。

[52] 文乃时:《东吴大学》,王国平,杨木武译,珠海:珠海出版社,1999年,第76页。

[53]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教育的摇篮:东吴法学院院史研究》,http://law.suda.edu.cn/19/15/c1050a6421/page.htm

[54]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建译,《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97页。

[55] 文乃时:《东吴大学》,王国平,杨木武译,珠海:珠海出版社,1999年,第76页。

[56] 除林乐知外,东吴大学亦在1903年创办了我国第一份校报,1906年创办了我国第一份大学校报《东吴月刊》。

[57] 中英文合刊的“法学季刊”从第五卷起(1931年)分开出版,中文刊物名称为法学杂志,年出六册为一卷,英文刊物仍名法学季刊(The China Law Review),年出四册为一卷,而且还为提倡学术,增进国内学子研究法学的兴趣,特设有国内绅商学界捐助的法学征文奖金项目,每年举行一次。参见《私立东吴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1936年秋至1937年夏,第42-43页。

[58]王诚培:《介绍东吴法学院》,《读书通讯》,1946年,第116期,第16页。

[59] 文乃时:《东吴大学》,王国平,杨木武译,珠海:珠海出版社,1999年,第75页。

[60] 东吴法科学生会组织了法律讨论委员会,由端木恺、王耀堂(1926届)等十四人组成,孙祖基(1926届)参加了上海学生联合会,并任上海学联法律委员会委员长。东吴学生会深入现场、医院,走访群众、伤员,搜集英日侵略者的杀人证据,调查案件事实,揭露帝国主义分子侵凌我主权,残害我民众的暴行。经过细致地调查走访,东吴法科学生会编制完成《“五卅”惨案受伤调查表》和《“五卅”惨案死亡调查表》,得出英日军警枪杀中国工人,“弹由背部射入”的结论,进而编辑出版了《“五卅”血案实录》一书,书中除文字记录外,还有巡捕开枪以及死伤者照片六、七十幅,并附有中外证人证词的手稿,出版后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东吴法科学生会还向东吴的教师、在上海执业的著名律师校友作宣传说明,组织他们成立义务律师委员会,为在运动中遭帝国主义势力逮捕的爱国学生、工商界人士作辩护。著名校友陈霆锐为“五卅事件,曾极力奔走,替被捕学生辩护,厥后对于收回会审公廨、取消领事裁判权之运动,倡导尤力。”参见: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教育的摇篮:东吴法学院院史研究》,http://law.suda.edu.cn/19/15/c1050a6421/page.htm

[61]陈霆锐曾在报纸上发表社论呼吁收回治外法权,1925年4月,陈霆锐与董康还以上海律师公会代表身份赴南京向督军孙传芳请愿。

[62] 《东吴法学院之庆祝会:庆祝收回教育权成功》,《兴华》,1927年第24卷,第14期,第31页。

[63] Xu Xiaoguang, A Southern Methodist Mission to China : Soochow University, dissertation of Middle Tennessee Statae University ,1993, pp.105-111.

[64] Xu Xiaoguang, A Southern Methodist Mission to China : Soochow University, Ph.D. diss., Middle Tennessee Statae University ,1993, pp.155-156.

[65] 高阳(1892-1943):江苏无锡人,自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后赴美国康乃尔大学攻读法制经济并获硕士学位。回国后历任暨南大学教授、江苏省立教育学院院长、广西大学校长之职。1920年毁家兴学,创办私立无锡中学。他倡导并实践的民众教育,与晏阳初的平民教育、陶行知的生活教育、梁漱溟的乡村教育并称中国近代教育的四大思潮。

[66]李中道: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在美国获法学博士,曾在东吴法学院任过法学教授,是上海的著名律师。东吴大学校园内的维格堂就是当年李中道先生和他的弟弟李中庸先生卖去上海的房产捐资建造以纪念他们的父亲李维格先生的。

[67] 周承恩,《中华监理公会教育工作》,《中华监理公会年议会五十周年纪念刊》,第33页,档号U107-0-28-31上海档案馆藏。

[68] 阮仁泽 高振农:《上海宗教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937页。

[69]吴经熊(1920届,浙江鄞县籍,1927-1937院长)、盛振为(1924届,江苏上海籍,1937-1950院长)、孙晓楼(1927届,江苏无锡籍)、杨兆龙(1927届,江苏金坛籍,1950-1952院长)、鄂森(1928届,江苏丹徒籍)、费青(1929届,江苏吴江籍)、陈晓(1937届硕士、广东番禺籍)。

[70] 孙伟:《吴经熊与东吴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150页。

[71]但根据盛振为的说法,大概三分之一的各国比较法课程用英语或该国语言讲授,三分之二的中国现行法课程用中文讲授。参见: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建译,《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90页。

[72] 盛振为:《十九年来之东吴法学院》,《法学教育》(孙晓楼),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03页。

[73] 《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历史考证书》,上海档案馆藏,档号:Q245,缩微。

[74] 文乃时:《东吴大学》,王国平,杨木武译,珠海:珠海出版社,1999年,第79页。

[75] 《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历史考证书》,上海档案馆藏,档号:Q245,缩微。

[76] 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3页。

[77]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教育的摇篮:东吴法学院院史研究》,http://law.suda.edu.cn/19/15/c1050a6421/page.htm

[78] 《私立东吴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1936年秋至1937年夏,第66页。

[79] 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建译,《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92页。

[80] 同上,第195页。

[81] 《来函 东吴法学院杂志社为送达周作民先生征文奖金规则》,《同济旬刊》,1936年第99期,第22-23页。

[82] 《私立东吴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1936年秋至1937年夏,第77页。

[83] 本院同学会为纪念前教务长兰金先生之功绩起见,特设奖学金额若干名,每年每额100元,参见:《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1936年秋至1937年夏,第21页。

[84] 《法学院同学组织东吴法学会》,《老少年》,1934年第11卷,第6期,第10页。

[85] 如钱陈震(陈霆锐之先姊)奖学金、高钏高铣(毕业生高君湘之儿女)奖学金、姚伯希(姚啓胤之尊翁)奖学金、廌社(系本院毕业同学倪征噢、艾国藩、姚啓胤、鄒玉、卢峻、鄂森、田鹤鸣、戴序斋、郑保华、陈成荫、宋啓文、路式道、庞秉礼、孙晓楼等十余人组织)奖学金等,参见:《私立东吴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1936年秋至1937年夏,第22页。

[86] 《东吴法学院将建法学图》,《中国图书馆协会会报》,1934年第10卷第2期,第25页。1935年图书馆已扩充20000多册法律图书,被誉为“远东最佳图书馆之一,”而且图书馆还初步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借阅规则,如包括办证、借阅时间、借阅数量、借阅期限、罚则等等。参见:孙伟:《吴经熊与东吴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151页。

[87] 图书馆广搜图书,不仅供本校师生借阅,“亦兼供外人之参考,故中外法官与律师界在他处所不能求得之参考书,多往该馆借阅之。”参见:《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1939年第13卷第4期,第19页。

[88] 《东吴法学院将建法学图》,《中国图书馆协会会报》,1934年第9卷第6期,第25页。

[89] 《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历史考证书》,上海档案馆藏,档号:Q245,缩微。

[90] 同上,第206页。

[91]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教育的摇篮:东吴法学院院史研究》,http://law.suda.edu.cn/19/15/c1050a6421/page.htm

[92] 盛振为:《十九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205页。

[93] 盛芸:《盛振为先生之办学理念》,《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9页。

[94] 林海:《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的中国法律人》,《法律与生活》,2013年第23期,第55页。

[95] 他们是检查官向哲浚、检查官顾问倪征燠、鄂森、桂裕、高文彬,检查官翻译刘继盛、郑鲁达,以及法官秘书方福枢、杨寿林等。

[96] 高文彬:《回忆东吴校友参加“东京审判”》,转自盛芸:《盛振为先生之办学理念》,《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12页。

[97] 万静波,吴晨光,谢春雷:《被遗忘三十年的法律精英》,《南方周末》,2003年1月9日。

[98]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教育的摇篮:东吴法学院院史研究》,http://law.suda.edu.cn/19/15/c1050a6421/page.htm

[99] 沈关生:《为国争光的“东吴”法律人》,http://slq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151

[100]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教育的摇篮:东吴法学院院史研究》,http://law.suda.edu.cn/19/15/c1050a6421/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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