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中国基督教研究》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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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华玲
摘要:光绪十七年(1891年)安徽芜湖爆发了民众焚毁教堂产业,攻击英国领事馆的反洋教事件。此案系属“长江教案”之首案。本文结合多种史料,对案发始末、涉外资产破坏程度、西人的反应与诉求,以及清政府的应对举措,进行相应考察与论述。
关键词:芜湖;光绪朝;教案;政府应对
光绪十七年(1891年),长江沿岸城市陆续发生了民众暴力反洋教案,史称“长江教案”。[1]“长江教案”,首先从安徽的芜湖燃起。[2]时芜湖,作为一个拥有78000居民的繁荣城镇,是长江沿岸重要通商口岸城市,驻有领事,中外商民会集。[3]因当年四月,由传言教堂有“迷拐”并杀害幼孩等情节为导火索,最终引发民众焚毁教堂产业,攻击英国领事馆的暴力案事。[4]
学界针对光绪十七年“芜湖教案”的研究,此前主要见之于“长江教案”的整体考察中,而专门针对此教案所进行的论述,似并不多见。[5]本文拟结合中西双方相关史料,对本教案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求方家指正。
一、案发
在光绪十七年爆发教案之前,芜湖当地百姓与教会教士之间的关系,按法国神父夏鸣雷(Henri Havret)、滕伯禄(Petrus Debrix)的描述,芜湖是他们在安徽省教务的管理中心,在过往的几年里,天主教教士在芜湖都是“平安无事”的。
“各教士本人和他们的基督徒(教民)都没有同百姓闹过任何纠纷,也从未发生过任何事情,会使得我们遇见到最近这场(指代芜湖教案)突如其来的,和未经招惹的暴力行为”。[6]
据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洋人将“芜湖教案”定性为:“突如其来”、“未经招惹”的“暴力行为”。以下,笔者主要参见清政府审讯案犯供词、民国报刊所载时文、美以美会华约翰致《字林西报》主编函,以及《字林西报》所刊载的时乘“德兴号”(Tehhsing)轮船到达芜湖的夏鸣雷(Henri Havret)、滕伯禄(Petrus Debrix)神父的叙述,对相关“芜湖教案”的历史记忆进行梳理与拼接。
光绪十七年三月十四日,有哥老会头目蒋溎仿等,由“想发洋财”而起意“要到各码头毁闹天主堂”。因“人少不敢动手”,遂策划先“预备匿名揭帖,捏造教堂害死小孩,挖取眼睛的话,遍处张贴,……哄动众人,乘势混入堂内放火抢掠,得赃就逃……脱身事外。”他们原意首闹扬州,却苦于“文武官员弹压严紧,闹不起来”。于是只得“雇坐划船,于四月初头到芜湖”,准备约同芜湖在会的人,先散谣言,贴揭帖,完成未尽之扬事。也正恰在此时,芜湖当地“适有教妇迷拐小孩的事”。蒋溎仿等得以顺利“乘势鼓众”,行“捣毁教堂,抢劫财物”事。[7]
此处所提“教妇迷拐小孩”事,正是法国神父夏鸣雷、滕伯禄所叙述的:光绪十七年四月初三日(1891年5月10日,星期天)下午,两位华人修女走出教堂,在穿过离道台衙门不远的运河南区的一条街道,“对两个儿童讲话,轻轻抚拍他们的头部”,却突然遭人殴打,并被揪住拖到保甲局,说“她们使用迷药麻醉儿童,使他们成为哑巴和聋子”。[8]
当晚,保甲局官员将两个女教民转移到了知县衙门。民众一路跟随,等待知县判决。午夜,知县传原被告到庭。女教民否认曾对幼孩施用过迷药。县官判决,“几时幼孩们恢复了说话能力,两个女犯人即可释放”。光绪十七年四月初四日(1891年5月11日,星期一)下午两点,两个幼孩开口说话,知县释放女教民。
但是,事情并没有因此停歇。光绪十七年四月初五日(1891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一时,一个陌生女人来到天主堂“大喊大叫”,要求教士们“交还以前偷去的她的孩子。”并称被偷孩子们的尸体“都还在天主堂的围墙以内”。[9]民众怀疑教堂“又施狡狯”,他们“攘臂直前,势如潮涌,声若山崩”。[10]就在“暴民人数加多,开始围攻教堂围墙”时,教士们赶往领事处恳求保护。下午三时,“一位武官前来营救,他抓了打手中的一个人,此人正在用石头砸一扇侧门。……知县也在教士们的请求下,极为费劲地挤进暴民人群,站在交通的大门口,高声训斥这一群喧嚷叫骂的暴民。官员们还声称,宁可被踩死,而决不放弃职责。事实上,他们确实坚持到了最后”。四时,知县告诉教士们“已无法约束暴民”。领事再向道台求助。道台知情,却“无人前来”。五时,“暴民”开始把石头砖块扔到围墙里面来。知县遣人通知教士前去不远的英国领事区避难。五时三十分,教堂正门旁边的一扇小门被砸开。教堂内的三个欧洲教士逃走,教堂里“只有一些华人佣工稍为抵抗后,大门便被砸毁,围墙被推倒,群众涌进,不停地呵斥叫骂”。有人用铁锨把院子里一些坟墓打开,墓中东西被当做谋杀的“确实罪证”。腐烂难以辨认的尸体,被宣布为“被洋人切碎过的中国人的残骸”。于是群众们“打毁房子……拿来煤油,见物就烧,到处点火”。黄昏时分,群众进入英国领事馆,破坏了围墙与场地,领事及妻子逃走。道台则同时带兵抵达,包围并保护了领事馆。“暴民”还想攻击海关办公楼和员司的宿舍等成片建筑物时,遇到了税务司及僚属的抵抗。晚上,欧洲教士登上太古轮船公司的一条大船,后改搭一只小船前往镇江。据他们当时“亲眼”所见称,“教堂的所有房子正燃气熊熊火光。”
二、涉外资产的破坏程度
在“芜湖教案”中,因民众暴力所对洋人资产造成的破坏是毋庸置疑的。主要涉及到法国天主教堂、海关司员宿舍、英国领事馆等建筑。但是破坏的程度究竟如何,在目前所见的历史记述中,也是众说纷纭。
如据当时乘“德兴号”(Tehhsing)轮船到达的夏鸣雷(Henri Havret)、滕伯禄(Petrus Debrix)神父所提供的叙述,即《字林西报》1891年5月18日刊登的《芜湖闹事》中称,教士们在搭船前往镇江避难时,“亲眼”所见,“教堂的所有房子正燃气熊熊火光。”至14日抵达镇江后。他们才又听说了“火烧之后,是彻底而可耻地抢劫财物”,以及“有两位教士的坟墓已被撬开”等情形。[11]
1891年5月20日,美国驻华公使田贝在致布莱恩函(第1304号)中称,“接到来电报道,天主堂已遭焚毁,英国领事馆受到威胁,海关的一些建筑物略有损坏。”[12]但在当月22日,他又称据他接到的报告,“暴民放火烧了天主教会的所有产业,包括孤儿院、大教堂、以及海关人员居住的属于教会的一些房屋。”并且,“在放火前,房子已先遭抢劫。”而对于英国领事馆是否有“被抢”,他则是不能确定的,“这一消息是否属实,仍有一些疑问。”[13]
而在1891年5月14日,美以美会华约翰致《字林西报》主编的函中称,在事发当日“黄昏时分,群众进入了英国领事馆,领事和他的妻子被迫连忙化装仓皇走避”的同时,“道台带同兵丁到达,包围了领事馆”,使得领事馆在“围墙和场地……备受破坏”的情况下,还是“免遭捣毁”。而当“暴民”的注意力转到“包括海关办公楼和几乎全部员司的宿舍等成片的建筑物”时,却遇到了“大胆税务司”和他“勇敢的僚属”们的抵抗。“每人配备着步枪刺刀,街道上设置路障,并安排巡逻。”面对“暴民摧毁海关的决心……保卫人员不得不三番五次集合,在税务司的带领下,向暴民们猛冲猛打,使得他们当中的许多人现在能够知道一支步枪的份量了。”由华约翰的陈述中可见,“暴民们”当时是进入了英国领事馆,破坏了局部的围墙与场地,领事馆在中国官兵的保护下并没有被捣毁。至于海关办公楼和司员宿舍等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华约翰在此却并未明说,只是花了大量文字强调了税务司及其僚属在保卫他们产业过程中的勇敢。但是,在双方纠缠了“三番五次”后,伴随着光绪十七年四月初六日(1891年5月13日,星期三),英国领事下令“外国居民一律撤到德兴号轮船上”。也就从事实上说明,税务司及其僚属们“在几乎长达48小时内一直守卫不懈”后,还是放弃了抵抗。[14]至于人走楼空的海关建筑后来会被怎样,那就不得而知了。
再有见5月22日到达芜湖的英国海军中将理查兹爵士致海军部文中所描述的,据其所见,“当时占有河堤与英国领事馆之间一片土地的法国耶稣会的华丽建筑全部被焚。该处已成为废墟,被毁的法国财产其价值想必可观。”值得注意的是,他明确提到了当时英国领事馆的情形。“我到该地时,领事馆仍在中国军队警卫之下。”并指出“事件发生时除花园被毁得寸草不留,并有一段围墙被推倒外,领事馆内幸无损坏。”随后又道,“据说他们没带走任何贵重物品,当时所有家具联通教堂宏大的图书馆一起都被付之一炬。”[15]
综上,笔者以为,论及此次芜湖教案中当地外国产业建筑等受损程度,法国天主教堂被洗劫焚毁,必然是为最严重的;其次应是包括海关司员宿舍在内的部分建筑,应与天主堂所受破坏相近;至于英国领事馆,因为清朝官兵的及时赶到,应仅仅是受到稍轻的外围性破坏。
三、西人的反应与诉求
“芜湖教案”发生后,面对“暴民”的攻击,洋人们内心实则是害怕的。如时任美国驻华公使田贝(Charles Denby )[16]所言,“大家在中国极为担忧的是,在一些口岸里,一个事先商定的反洋人的全面暴动密谋已经酝酿成熟。”[17]对此,他们向本国政府及清政府提出诉求:
一方面,呼吁本国政府提出武装保护;
在1891年5月18日《字林西报》刊登的《美以美会华约翰在致<字林西报>主编函》的末尾,华约翰就呼吁:“我们一直翘盼英国和法国的炮船的开到”。[18]5月20日,美国驻华公使田贝在致电美国海军舰队司令中,亦要求派遣一艘军舰前往镇江,藉以保护住在那里的美国人。[19]尽管此次“芜湖教案”中美国教会并未受到直接伤害。
另一方面,就教案所造成的破坏向清政府提出诉求;
可以说,洋人们一直认为,清政府在应对“教案”等反洋暴力活动时,一直都是“偏袒暴民”的。因为“在已往四五年当中”,“不只一个案例里”,各国代表曾向总理衙门和地方当局“开出暴行与攻击的首犯和教唆者的名单”,却“没有见过哪一个中国人因参加对外人的攻击而受过惩处的实例。”煽动打杀驱逐洋人的匿名揭帖,长年累月张贴在府县城而不撕去,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甚至于辖区内发生反洋暴力事件的官员们,“不但没有因为他们的失职而受过处分,反而以他们的治理有方而受到嘉奖。”[20]因此,“芜湖教案”发生后,洋人们迅速且强烈地提出了保护教会、惩罚“匪犯”以及调整在华海军部署等要求。
如美国教会虽未受到直接攻击,但当美国接到英国领事于5月16日拍来的电报,说“暴民曾扬言定于本月31日讲该差会的房子打毁”。田贝还是选择“立即通报总理衙门,要求保护美国教会。”[21]22日再次强调,“各外国代表已经下了决心,以最近芜湖闹事为背景,不仅向中国政府要求赔偿,还要求对为首闹事者从严惩处。”[22]并且,鉴于此次芜湖教案发生时,英国当时在东方的22艘船舰中,“没有一艘在上海或长江流域”,所有其他国家的舰队也同样如此,“只有德国人有一艘炮艇碇泊在汉口”的状况,提出“各缔约国的海军兵力可随时就便部署,使其能迅速抵达受威胁的地点。”[23]
与此同时,尽管洋人们多认为“很难找出这类闹事爆发的任何真正原因”,[24]并将“芜湖教案”定性为“突如其来”、“未经招惹”的“暴力行为”。但这终究没有影响他们对于教案爆发原因的探索。而首当其冲的就是有关教堂凌虐婴儿的“古老借口”:
“……无父母的婴儿在天主教修女管下备受凌虐的这种如出一辙的古老借口,却不时被人利用来打毁有益而无害的孤儿院。这是1870年天津乱子的根源,也是这次芜湖骚乱的显著原因。”[25]
可以说,其实洋人们的判断大致是正确的。因为从当时清政府审讯涉案“匪犯”的供词中,可以清楚看出,为了“发洋财”,又苦于“人少不敢动手”,于是在预谋抢劫芜湖等地教堂的策划方案中,明确步骤:首先,“预备匿名揭帖,捏造教士害死小孩,挖取眼睛”;其次,“遍布张贴”揭帖,“哄动众人”围攻教堂;第三,“乘势混入堂内,放火抢掠”;最后一步即“得赃就逃”,“脱身事外”。 [26]
综上,案发不久,各国外交代表委员会便与清政府总理衙门即于1891年5月25日举行了会晤。[27]双方确定:
“芜湖的为首闹事者应予惩处;仁慈堂两名本地修女曾被指控以巫术迷人,应予解除监管;玩忽职守的官员应予以处分;应颁发诏谕斥责教士与教民的共计,并责成地方官负责保护外国人。”[28]
四、清政府的应对举措
当1891年5月25日,法德英代表各缔约国与总理衙门就“芜湖教案”会晤决议制定后,清政府便开始了“芜湖教案”善后的具体工作落实。
1、缉凶犯;
对于光绪十七年四五月间长江沿岸城市教案频发的状况,清政府认为其原因是在于“盖由沿江各省游勇会匪所载多有”。[29]并将教案犯事者,定为两类人群,“半由会匪从中主谋,游手之徒相率附和。”并且,根据已有经验判断,此类人等“犯事以后,四散逃逸,真犯十不获一”,于是,光绪皇帝谕令:
“地方文武,随时留心,实心查缉。如有访获会匪首要,一面严行惩办,一面准将出力员弁照异常劳绩,随案奏请优奖。……凡地方良民,有误买匪徒保家伪票呈缴地方官者,免其治罪。其有向充会匪,自行投首,密报匪首姓名,因而拏获者,亦一律宥其既往,准予自信。”[30]
光绪十七年十月,“芜湖教案”所涉主从犯在各方压力下已各论刑惩处:
“王光金、傅有顺二犯,均系匪党豫谋滋闹焚抢之犯,按照承办会匪章程,批饬立予就地正法,传首江宁、镇江、上海等处示众。其余附和之犯,各按情罪轻重,分别监禁枷责。”[31]
2、惩印官;
对于照会中洋人指责清政府在处理反洋闹事上,无论“事先防范”亦或“事后镇压”上,“俱有疏忽职责之处”。尽管,总理衙门对此并不认可,称:地方官员在对教士案件中,“从来没有不采取适当措施谋求解决”;总理衙门在接到此类案事后,“也总是敦促”地方官“采取适宜的行动”。针对芜湖一案,当时的“弹压”及随后的“逮捕”,“凡属可能做到的,无不一一办到。”即便有时“耽搁”,那也是“客观情况有时不免造成”的。[32]
但事实上,在总理衙门进行完必要的外交手段的维护与反击后,清政府内部还是针对“芜湖教案”的发生,将芜湖关道成章、芜湖县知县王焕熙等官员,以“疏于防范”名,先后撤任调省。[33]但颇有意思的是,此处“知县王焕熙”,却也正是法国神父所极力赞扬的那位“挺身而出,捍卫该天主教会的第一人”的知县官。而对于外国使节们一直不断要求的“贬黜一些满清官员”一事,清政府却屡以“应由地方当局办理,而非朝廷之责”为由,拒绝采取针对满员的惩处。[34]
3、议赔偿;
此处所谓赔偿,笔者以为可大致分为直接银两赔偿与间接土地赔偿:
其一,清政府需付出111000银两以赔偿各国损失;
最初,江苏候补道蔡钧奉命会同署理芜湖道彭禄,与教士商议芜湖教堂焚毁屋物等项,但因领事、主教均驻上海,遂未果。随后,复由江海关道聂缉椝就近与法总领事华格臬等妥为筹商议结。“芜湖教案”应赔之款,计核教堂被毁房屋等项,共给库平银111000两,饬由署芜湖关道彭禄先行筹拨款项,转给教士收领。[35]
其二,清政府需雇用工匠重修被毁的天主堂,[36]满足传教士要求的两块土地等要求;
清政府令将芜湖教堂西北毗连处一名为“八角亭”之高地,“由地方官会同教士妥酌办理自围后,不准起造房屋,出入闲人,并由华官派人看守,自行管理”。并且,还准许教士在教堂左近随时与百姓妥商购地,而地方官则需按照条约帮同办理。[37]
4、杜后患;
其一,要求册报稽查所有教堂;
自各国与清政府订立条约以后,洋人在华“建堂设教,载在条约”, 虽说清政府无法置之度外,但具体到“各省教堂共有几处,具体设在何处”等事项,各地方官根本就是“无案可稽”了。加之,教士们于经堂外另设的育婴、施医各处,皆概名为“教堂”。这就导致一旦遇有诸如此次聚众滋扰教堂案,各地衙署根本无法及时应对。对此,清政府饬令,各地方官员需将其辖境内“共有大教堂几处,小教堂几处,堂属某国、某教,各堂是否洋式抑系华式,教士是何名姓,系属何国之人,是否俱系洋人,堂内有无育婴施医各事”,分别确查,按季册报,以凭稽核。[38]
其二,督办巡防保甲工作;
芜湖为长江往来要冲,五方杂处,良莠不齐,在此弹压巡防,本即在在所需。而此次“芜湖教案,近在江边”,因未见“长江水师一官一兵上岸协同弹压”,当年七月,长江水师“亟需整顿”的要求被提出。[39]而与此同时,清廷又以“保甲为弭盗良法”,饬令按“水陆两途”,“民分三等”的方法,“赶紧”在芜湖设局开办保甲事宜。
“惟除暴安良以保甲为最善,芜湖县当长江要卫,为通商口岸,华洋商民辐辏,匪徒混迹其间,……饬令沈秉成等,赶紧筹办,会议章程,条例具禀,设局开办编查巡缉之要,不外水陆两途。陆地,绅富商民分上、中、下三等,一体确查户口,按造门牌,其中小本营生,外来佣趁在于僻处空地,江口河边,广结草庐,类繁且杂,与各处客栈饭铺,皆易藏奸。此等棚民,均详询其籍贯生业,而令具结互保。若投宿过客,则盘诘其来去,令其登簿呈查。其他僧寺道院,饬各报名住有几人。如有闲房出租,外客寄宿,随时具报备查。至于烟馆、博场,为藏垢纳污之处。……江口内外孔船,多以载人装货为生,时有讹索攘窃比匪为奸情事,饬令编号清查,择立帮头约束,取具连环保结。洋号剥船水手,多非善良,往往恃有护符逞强生事,则通知领事官及洋商执事人等,传谕该船户,一律编查取结,不得藉词抗阻。来往轮船到埠,上下搭客,纷如不法之徒,……遴委文武员弁,募用勇役等人,昼则分查,夜则会哨,要隘酌立巡卡,以阻宵小。水口添设木档,以限匪船偷渡。所需薪粮经费,设法筹措,毫不取之于民,以杜籍端扰累。……附近荻港鲁港等处,无常保,则由该道等另派委员严办。”[40]
十月,刘坤一、沈秉成等又以“巡防吃紧”、“无营调拨”为由,奏请添募精健壮丁一千名,遴委得力将领统带,教练成军,“巡查镇压,兼以防护教堂”,得清帝硃批允准。[41]后并增派记名提督谭桂林管带老湘后营前赴芜湖,择要常年驻巡,以资保卫。[42]
除此以外,鉴于长江沿岸教案多衅于育婴事件,清政府还不遗余力地推广育婴堂,以期试图消弭教案频发之诱因,并强调“芜湖通商口岸,良莠杂居,尤关紧要。”[43]
当然,尽管当年随后接连发生的长江沿岸城市教案已经说明了,清政府为消弭“芜湖教案”影响而采取的这些举措,并未起到根本意义上的作用,但我们也不能否认,从客观角度而言,它们又确实曾对教案后的芜湖当地治安的维护,起到过一定程度的积极影响的。
[1] 光绪十七年(1891年)长江沿岸城市陆续发生反洋教案,四月初五日(5月12日)芜湖法国教堂被毁;四月二十九日(6月5日)湖北武穴教堂被毁,金教士、海关铃子手柯林被击毙;是月,丹阳城乡天主育婴各堂被毁;五月初二日(6月8日)无锡天主堂被毁,波及金匮、阳湖、江阴、如皋等第,德法英美等九国公使联衔照请总署,保护在华外人;七月二十九日(9月2日)宜昌教堂被毁。(参见《清末教案大事年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6,中华书局,2000年,第724页)
[2] 参见蔡少卿:《中国近代会党史研究》,中华书局,1987年,第225页。
[3] 参见《田贝致布莱恩函第1034号》1891年5月20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55页。
[4] 有关传教士来芜湖的最早记述,应起自于同治十三年(1874年)。时法国籍天主教传教士金世玉(Joseph Seckinger)在沿江一带购得土地,建了几间简陋的房屋,作为被宁国府驱逐的神父来芜的避难所。随后,又在不断购地中,正式建造了住院与教堂。参见芜湖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芜湖市志》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765页。
[5] 如翁飞先生的《芜湖教案》(《安徽史学》1984年第2期)即是对教案始末的考察,吴善中《哥老会于光绪十七年“长江教案”》(《扬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中也有涉及“芜湖教案”如何发生的内容。周媛《浅析驻外公使在芜湖教案处理中的作用》(《黑龙江史志》,2010年第7期)则是从薛福成等人在清政府处理教案事宜中的作用切入进行的论述。
[6] 参见《字林西报》1891年5月18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61页。
[7] 此据涉案之曹义祥、唐玉亭(即唐帼发)、成椿泩、陈三(即陈长庚)等人供词而知。参见(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五辑(二),1977年,第735-740页。
[8] 由此,可以说,芜湖教案的导火索,是与晚清众多反洋教传闻的“中心题材”——“迷拐”相契合的。所谓“迷拐”,不同于一般的“诱拐”,是特指用“迷药”甚至“妖术”拐人,有学者曾指出,“迷拐”等情事可谓为反洋教传闻的“中心题材”,是教案发生的一般性诱因,更是重要且直接的激发因素,犹如强力的“酵母”,甚至可视为教案的“亲衅的根苗”。参见王斗瞻:《1870年天津教案》,《近代史资料》1956年第4期;董丛林:《“迷拐”、“折割”传闻与天津教案》,《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
[9] 尽管笔者依据目前所见材料,并不能判断此事是否确实由蒋溎仿等人策划而起,但喊称教堂园内有小孩尸体这样的事情,与蒋氏一行在随后的丹阳教案中煽惑众人的方法是一致的。参见曹义祥供词,(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五辑(二),1977年,第737页。
[10] 参见《芜湖闹事实情》,《益闻录》1891年5月2日。
[11] 《字林西报》1891年5月18日《芜湖闹事——法国教士叙述》,转引自《田贝致布莱恩函》第1311号,1891年5月25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63页。
[12] 《田贝致布莱恩函第1034号》1891年5月20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55页。
[13] 《田贝致布莱恩函第1309号》1891年5月22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59页。
[14] 《通讯——美以美会华约翰致<字林西报>主编函》1891年5月14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63-265页。
[15] 《英国海军中将理查兹爵士致海军部文》1891年7月27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6,中华书局,2000年,第533-534页。
[16] 田贝(1830-1904),光绪十一年(1885年)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任美驻华公使。
[17] 《田贝致布莱恩函第1034号》1891年5月20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55页。
[18] 《通讯——美以美会华约翰致<字林西报>主编函》1891年5月14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65页。
[19] 《田贝致布莱恩函第1309号》1891年5月22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58页。
[20] 参见《各外国代表致总理衙门照会》1891年6月8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69-270页。
[21] 《田贝致布莱恩函第1034号》1891年5月20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55页。
[22] 《田贝致布莱恩函第1309号》1891年5月22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59页。
[23] 《田贝致布莱恩函第1309号》1891年5月22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59页。
[24] 笔者以为,之所以洋人觉得“很难找出任何真正原因”,主要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平日里教会与当地百姓之间鲜少冲突,“可以说,百姓对教士并无不满”。(参见《田贝致布莱恩函第1309号》1891年5月22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59页)甚至,在此次教案中受到最严重利益损害的法国神父也认为此次教案“毫无征兆”。对此,笔者在开篇首段中既已有提及。可见,包括外籍神父、政府官员在内的洋人们,他们都认为,这几年长江沿岸城市的百姓与驻华教会人员之间都是相安无事、和平相处的。
[25] 《田贝致布莱恩函第1309号》1891年5月22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59页。
[26] 参见曹义祥供词,(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五辑(二),1977年,第735-736页。
[27] 中方代表:庆亲王、许庚身、孙毓汶、徐用仪、张荫恒诸大臣;洋人方面,则由法、德、英三国的代表驻北京各缔约国出席。之所以是法德英作为缔约国代表,是因为“自各国与清政府订立条约以后,英重通商,法重传教,各自侧重点不同。此次芜湖等教案,多是法国教堂被毁,英国只有武穴一案,德教无损。但三国使臣仍相互邀结,无非在于藉此得收意外之利”。参见《总署收安徽巡抚沈秉成文》光绪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五辑(二),1977年,第919页。
[28] 《田贝致布莱恩函》第1314号,1891年5月28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65页。
[29] 《庆郡王奕劻等奏陈各省教案叠出请旨饬各督抚迅筹办法折》光绪十七年五月初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2,中华书局,2000年,第478页。
[3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2,中华书局,2000年,第480页。
[31] 《两江总督刘坤一等奏报芜湖教案商办完结情形折》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二日,《清末教案》2,中华书局,2000年,第504-505页。对此,在田贝致布莱恩函中也是有体现的。“中国政府已采取积极措施惩处芜湖的闹事者,其中二十多人已被逮捕。据说其中的两个头目已被斩首。……另已悬赏缉捕为首肇事之人。”《田贝致布莱恩函》第1317号,1891年6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68页。
[32] 《田贝致布莱恩函》第1316号,1891年6月4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5,中华书局,2000年,第267页。
[33] 《两江总督刘坤一等奏报芜湖教案商办完结情形折》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2,中华书局,2000年,第504-505页。
[34] 《英国驻华公使华尔身爵士致英国外交大臣索尔兹伯理侯爵电》1891年7月27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6,中华书局,2000年,第524页。
[35] 参见《清德宗实录》卷302,光绪十七年十月辛丑条。但此项赔款,旋因“近来(芜湖)库藏之绌”,而款项又“为数过巨,责令全赔,委属力有不及,且恐藉口筹款,延缓结案”等情,“芜湖教案”此次“照从前教案,应为动支关税项”的赔款,于光绪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更改为“先在关税下动拨,一面分认摊款”。也就是说,“芜湖教案”所应赔之111000两,由道县等共分认一半——即银55500两,分7年半摊缴归款。而其余一半,因实属无可设筹,则照此前教案,由关税项下动拨,准作正开销,以清案款。(参见两江总督刘坤一:《奏报动项修补芜湖教堂事》光绪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09-044)但剩下的一半偿款,因种种因素的影响,仍久久无法落实。光绪二十一年,芜湖关道袁昶以“东洋事起,货滞税绌,益以筹捐军饷,艰窘为难”,禀经署两江总督张之洞奏准,于七年半期满时,展限五年期——即原定由道按月赔银500两,芜湖县按月赔银100两,当因芜湖县委实无力赔缴,由道按月代赔银50两,是关道每月实应赔银550两,统计每年赔缴银6千余两。(参见《湖广总督张之洞奏为关税艰窘请将芜湖教案赔款展限片》,《清末教案》2,中华书局,2000年,第596页)光绪二十五年,安徽巡抚邓华熙又奏请将赔款再展限五年。“嗣后该关道岁可少摊银二千余两,尽数并入酌提归公之款,共凑成银八千两。”依此,芜湖县则可毋庸再由该道代赔一半,各按在任月日分限措缴。参见《安徽巡抚邓华熙奏请将芜湖教案赔款再展限五年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2,中华书局,2000年,第892页。
[36] 《民国芜湖县志》记有“天主堂,在鹤儿山麓,光绪初,法国教士创建,十七年,因讹言四起,为愚民所焚,旋由政府偿款另筑。”参见鲍寔纂,余谊密修:《民国芜湖县志》卷41,庙祀志·寺观16,《安徽府县志辑》41,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41页。
[37] 《光禄寺卿薛福成奏陈法使来华欲就教案索赔底数情形片》光绪十七年八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2,第493页。
[38] 《总署收安徽巡抚沈秉成文》光绪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五辑(二),1977年,第919页。
[39] 寻其原因,一是“因兵丁多不在船,临时不能齐集”;二是“因水师兵丁亦多半在会者也”。(《詹事府詹事志锐奏请整顿水师密查入会之兵片》光绪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清末教案》2,中华书局,2000年,第487页)对于第二个原因,即长江水师兵丁当时多半在哥老会的说法,笔者曾见有学者提出,哥老会的名目约于咸丰之前既已出现,而其蔓延与发展,是与湘军的创立与解散密切相关。(参见蔡少卿:《中国近代会党史研究》,中华书局,1987年,第217页)而曾国藩亦曾有言论,承认过湘军内部确实盛行拜哥老会。按曾国藩之说法,湘军拜哥老会原因在于“一曰,有事则免受人欺;二曰出营离散之后,贫困而遇同会,可周衣食,孤行而遇同会,可免抢劫。因此同心入会。”参见(清)曾国藩:《复刘崑》同治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曾国藩全集》30,岳麓书社,2011年,第142页。
[40] 安徽巡抚沈秉成:《奏为遵旨派员督办芜湖大通地方保甲情形事》光绪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977-070。
[41] 确实,当时安徽省防营自节决裁减以后留存马步水陆勇丁仅5504员,其数视他省为最少,安徽北路为“捻逆旧巢”,是为“民穷俗悍,劫掠频闻”,那么分防驻兵,势所不能抽动;中路拦江矶、前江口等处分扎勇队,“有扼守炮台筹备江防之责,亦属未可调移”;南路为四府一州千余里需巡缉;省城滨江,为根本重地,驻有马步练军,遇有调遣,即虑空虚。
[42] 《两江总督刘坤一等奏报芜湖教案商办完结情形折》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2,中华书局,2000年,第504-505页。
[43] 安徽巡抚沈秉成:《奏为遵旨饬令皖省因地制宜广设育婴堂事》光绪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977-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