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对欧洲反犹主义宗教根源的一种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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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中国基督教研究》2021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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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吉林大学)

 

 

摘要:西方反犹主义有很深的基督教根源,但《新约》是欧洲反犹主义的最终宗教根源吗?本文区分了“反犹成分”和“反犹性质”这两个概念,进而对“《新约》反犹主义论”这一见解展开批判,从全体性的视野分析其片面性,从自身同一的认识标准揭示其内在矛盾,并对“超越性领域”与“内在性领域”、“上帝的主权活动”与“伦理规定”做出“理性区分”。《新约》虽在“超越性领域”中有一些反犹成分,但在属“内在性领域”的伦理规定中并无反犹教导,故它不是实质上的反犹主义。基督教反犹主义的真正根源不是《新约》,而是基督教世界各时期的“时代精神”。于是,《新约》反犹问题便有了一种解决之道,犹太教与基督教在此问题上的和解也成为可能。

关键词:反犹主义、宗教根源、基督教、《新约》、反思

 

 

鉴于犹太人的独特历史,特别是他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悲惨遭遇,对欧洲反犹主义及其形成原因的研究自然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但反犹主义的形成原因错综复杂,其中既有宗教因素,更有历史、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共同作用。由于犹太人和欧洲人都有浓厚的宗教意识和宗教传统,故当我们对反犹主义追根溯源时,很容易将宗教因素视为最终根源,进而将基督教经典《新约》当做欧洲反犹主义言论的“罪魁祸首”,认为《新约》是“历史上危害最大的反犹主义书籍”[1]。于是,《新约》便被定性为反犹主义性质,也被视为基督教反犹主义的最终宗教根源。

学术界普遍认为《新约》具有反犹倾向或反犹成分,这特别表现在《马太福音》和《约翰福音》的部分经文中。[2]圣经权威学者巴特·埃尔曼比较了圣经的各种古代抄本,并证明圣经在早期抄写成书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反犹太的经文改动”[3]:当时基督徒与犹太人产生剧烈冲突,两教关系陷入破裂,早期教会便兴起了反犹主义,圣经抄写者自觉不自觉地沾染着这种反犹情绪或倾向,并因此改动了部分经文。现代学者还运用历史批判方法来具体地研究《新约》的反犹问题,并认为:《马太福音》中的反犹言辞反映了安提阿的“马太社团”与当地犹太教领袖之间的神学争论和宗教冲突(主要是关于犹太律法与耶稣教导两者间的关系问题之争执),作者马太便将这种冲突和争论投射到耶稣所生活的世界中,并有意夸大耶稣与犹太领袖之间的矛盾;[4]《约翰福音》则受到“约翰社团”与当地犹太权威的冲突、犹太领袖将基督徒驱逐出会堂等事件的影响,故对犹太人采取了反犹主义式的消极评论。[5]

由此可知,《新约》确实有一定的反犹成分、反犹情绪或倾向。但“反犹成分”与“反犹性质”是有重大差异的两个概念,前者只关涉量上的规定,但后者却涉及到质上的定性规定。故我们考察《新约》的反犹问题时,必须对这两个概念做出明确区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否则就会陷入极端化而有失偏颇。

“《新约》反犹主义论”就是这种有失公允的片面认识,它因《新约》有一些反犹成分或反犹言论,便从本质上将其定性为“反犹主义的书籍”,并视其为一切反犹主义迫害行动的最终宗教根源,从而完全忽视了《新约》在否定反犹主义、抑制反犹主义等方面所蕴含的积极成分。[6]此外,“《新约》反犹主义论”还隐藏着某些潜在的危害性,它可能会加剧犹太人和基督徒、犹太教和基督教之间的敌对情绪,不益于两大宗教的和解与宽容。根据“《新约》反犹主义论”的认识,要从根本上遏制或消除基督教反犹主义,则必须首先修改《新约》并删除其中的反犹言论。[7]但这种修改《新约》的要求不仅会伤害基督徒的某种宗教情感,还可能从反面再次激发基督教世界对犹太人的不满和敌视,甚至会导致某种新型的反犹主义。

有鉴于此,本文力求从全面的视野来反思“《新约》反犹主义论”,揭示其片面性和内在矛盾,并尝试为《新约》反犹问题提供一种解决之道,从而寻求犹太教和基督教在该问题上的某种和解。

 

一、“《新约》反犹主义论”的片面性

 

“《新约》反犹主义论”主要是从四大福音书中找出一些反犹言论,但大都孤立看问题,并没有综观它们的前后语境,也没有对其精神内涵进行全面的理解。现在我们就以理性的精神和整体的视野来审查《新约》的反犹成分,并对以下问题进行反思:《新约》的“反犹成分”是否足以证明其“反犹性质”。

根据“《新约》反犹主义论”的认识,我们大致可以将福音书中的反犹言论归为三类:“被上帝抛弃论”、“恶魔论”、“杀害基督的凶手论”。

(一)“被上帝抛弃论”

《马太福音》特别倾向于这种反犹言论,认为犹太人已无药可救,完全被上帝弃绝,从而彻底与上帝的救恩无份。[8]这种激烈的反犹情绪特别体现在《马太福音》第8章:“我又告诉你们,从东从西,将有许多人来,在天国里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一同坐席;惟有本国的子民,竟被赶到外边黑暗里去,在那里必要哀哭切齿了。”(太8:11-12)[9]“本国的子民”无疑是指犹太人,“从东从西”可能暗指犹太以外的外邦人,故此语确实表达了“犹太人不信耶稣便与天国无缘”的一般意义,但却未直接明言“上帝完全弃绝犹太人”、“犹太人彻底与救恩无缘”之类的绝对判断。而且,就在这句话的前一章,却记载了与众不同的耶稣言论:“凡称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进天国;惟独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进去。当那日,必有许多人对我说:‘主啊,主啊,我们不是奉你的名传道,奉你的名赶鬼,奉你的名行许多异能吗?’我就明明地告诉他们说:‘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太7:21-23)犹太人因拒绝耶稣的神学教义故被马太贬低为“与天国无缘”,而有些基督徒,他们虽然接受耶稣的神学教义、口称耶稣为主且从事传道赶鬼等侍奉工作,但因其“作恶”也会被耶稣弃绝。这就显示出“上帝抛弃犹太人”这一认知的复杂性,人之所以被耶稣或上帝抛弃,并非单因他是犹太人的缘故,道德伦理行为方面的善恶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

《新约》其他书卷也支持这一认识,譬如,保罗就严厉地警告希腊的哥林多教会:“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林前6:9-11)[10]这就较为明确地告诉我们,“与天国无缘”不单指拒绝耶稣的犹太人,甚至也包括某些相信他、跟随他的犹太人或者外邦人,信徒因为“作恶”也极有可能被上帝抛弃而与天国无份。这就为我们理解“犹太人是否被上帝弃绝”这一问题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平衡或类比,以致于基督徒应当谨慎行事、为人良善、不可作恶。既是如此,基督徒岂能以“犹太人被上帝抛弃”为借口来厌弃、憎恨和迫害犹太人?按理说当然不能,否则他们自己就成为与天国无缘的恶人。

另外,犹太人是否彻底失去上帝的救恩?《新约》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路线[11]:《马太福音》与《约翰福音》倾向于认为犹太人已彻底与上帝的恩典隔绝;但“保罗书信”却提供了更具全面性、辩证性和平衡性的神学认知,特别是在《罗马书》第9-11章,保罗认为上帝并未弃绝犹太人,而是为其“留有余数”,信实守约的上帝会继续向以色列人发慈爱、施行拯救,他们仍可能得救并最终成为上帝的选民。只不过保罗所说的拯救方式确实有些吊诡,上帝先是因为犹太人拒绝耶稣故而暂时抛弃他们并将救恩赐给非犹太的外邦人,然后又借此激起犹太人的“嫉妒”或“发愤”,最后才再次施恩拯救他们。[12]这集中体现在《罗马书》第11章中的“橄榄枝比喻”。保罗认为,上帝将“旧枝子”(以色列)折下来是为了让“野橄榄”(外邦人)得以被接上:“你(指罗马的外邦基督徒,笔者注)就不可向旧枝子夸口;若是夸口,当知道不是你拖着根,乃是根拖着你。你若说,那枝子被折下来是特为叫我接上。不错,他们因为不信,所以被折下来;你因为信,所以立得住。你不可自高,反要惧怕。神既不爱惜原来的枝子,也必不爱惜你……而且他们若不是长久不信,仍要被接上,因为神能够把他们重新接上。你是从那天生的野橄榄上砍下来的,尚且逆着性得接在好橄榄上,何况这本树的枝子要接在本树上呢!”(罗11:18-24)保罗用此比喻的目的,很明显是要劝勉外邦基督徒不要轻看或蔑视犹太人,更不要虚骄自大,反而应当心存谦卑,要敬重犹太人,并盼望有一天上帝能重新将他们接上。故保罗随后便说:“等到外邦人的数目添满了,于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罗11:25-26)所以,从“被上帝抛弃”这方面来论证《新约》整体的反犹性质,这在原文根据或神学理论方面都有重大缺陷。

(二)“恶魔论”

这类反犹言论主要集中在《约翰福音》,尤其是以下章节:“你们为什么不明白我的话呢?无非是因你们不能听我的道。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你们父的私欲……出于神的,必听神的话;你们不听,因为你们不是出于神。”(约8:43-47)在约翰笔下,耶稣对犹太人的批评性论断达到了顶点,称其“以魔鬼为父”、“不是出于神”。这种绝对论断是《新约》反犹言论的巅峰,也是《新约》反犹情绪的最大爆发。它表现出极端的二元论观念,即将犹太人划分为完全敌对的两大阵营:“出于上帝”、“出于魔鬼”。在约翰眼中,犹太人要么相信耶稣而成为上帝之子,要么拒绝耶稣而成为魔鬼之子。反犹主义者便以此为由,将犹太人当作魔鬼般的万恶之人加以仇视和迫害。[13]

从理性来看,魔鬼本身的实存问题完全属于不可知的超越性领域,而“魔鬼之子”同样如此,后世反犹主义者借此来迫害屠杀犹太人,多是由于迷信、无知和疯狂。况且,犹太人乃是实存着的、有血有肉的社会群体,他们是人而绝非魔鬼或魔鬼之子。至于《约翰福音》中“魔鬼”一词究竟指什么、有何属灵意义,这都是神学、释经学或信仰领域的事情,与本文的讨论无关。

我们在此须关注的焦点乃是:耶稣在行为上如何对待这些被称为“魔鬼之子”的犹太人。毕竟耶稣的榜样对基督徒而言具有绝对不可替代的影响力,倘若他对这些犹太人直接施加暴力性的惩罚或明确教唆信徒应当对之加以迫害,则《约翰福音》或《新约》便是实质上的反犹主义。但在《新约》中,我们完全找不到这类型的反犹行为或反犹暴力,也没有关于这类暴力恶行的伦理教导,相反,福音书却向我们展示出一种极为重要的区分,即耶稣明确区分开“魔鬼”和“被鬼所附之人”,并加以完全不同的对待。他对“魔鬼”通常都是斥责、驱赶,而对“被鬼所附之人”则是怜悯、搭救、赶鬼、医治并使他们身体状况好转。[14]由此可知,耶稣只是否定、拒斥“邪恶意志本身”——宗教表象或感性的语言便是“魔鬼”,而对“被鬼所附之人”却是满有仁爱之心。他的这种伦理举动自然为后世基督徒树立了善待犹太人的榜样,而绝非鼓励反犹式的迫害行为。

此外,我们还需注意的是,《约翰福音》也将十二使徒中叛教的犹大直接称作“魔鬼”、“撒旦附身”。“耶稣说:‘我不是拣选了你们十二个门徒吗?但你们中间有一个是魔鬼。’耶稣这话是指着加略人西门的儿子犹大说的,他本是十二个门徒里的一个,后来要卖耶稣的。”(约6:70-71)“耶稣就蘸了一点饼递给加略人西门的儿子犹大。他吃了以后,撒旦就入了他的心。”(约13:26-27)但根据《约翰福音》的描述,耶稣或其他门徒根本没去惩罚或报复犹大的这一叛教行为,耶稣在十架上受难时也没提及这类事情,复活后更是没有,仿佛犹大及其叛教行为完全不是福音故事的一个重点,对基督教也根本构不成伤害和威胁,故对之加以忽视。这种现象是四大福音书的共同点,只有《马太福音》稍微描述了犹大的悲惨结局(太27:3-5),但他是在懊悔后自己上吊而死的,并非是耶稣或其他基督徒加害致死。

除了叛教的犹大,耶稣甚至也称其所爱的门徒彼得为“撒旦”(魔鬼之王)。《马可福音》和《马太福音》都记载了这同一件事:“从此,他教训他们说:‘人子必须受许多的苦,被长老、祭司长和文士弃绝,并且被杀,过三天复活。’耶稣明明地说这话,彼得就拉着他劝他。耶稣转过来看着门徒,就责备彼得说:‘撒旦,退我后边去吧!因为你不体贴神的意思,只体贴人的意思。’”(可8:31-33,太16:21-23)彼得不想耶稣死掉故好心劝阻,但耶稣竟狠狠责备他是撒旦(魔鬼之王),这可比责备犹太人是魔鬼之子要厉害得多。彼得后来还“三次不认主”[15],即便如此,耶稣并未弃绝他,反而在死里复活后对其显现,还做了早餐(饼和鱼)给他吃,在“三问彼得爱主之心”后,耶稣完全接纳了他,并吩咐他“牧养群羊”[16],后世罗马教宗的权柄都是源自使徒彼得。

由此可见,耶稣所说的魔鬼并非单单针对犹太人,也可指跟随他的门徒(犹大和彼得)。而对这类被称为“魔鬼”或“被鬼所附”的犹太人,耶稣本人的举止并没有任何反犹恶行,他反而以宽容、仁爱之心接纳他们,这无疑是极具吊诡性的事情。不过,这确实驳斥了基于“恶魔论”的一切反犹迫害,并使之丧失了《新约》经文的理论支撑。因此,从“恶魔论”的角度来说明《新约》的反犹性质,这与《新约》的其它重要内容不相符。

(三)“杀害基督的凶手论”

关于耶稣之死的这类反犹言论,其中涉及“犹太人想要杀害耶稣”、“四处嘲笑和辱骂已被钉在十字架上的耶稣”、“淡化罗马当局的责任”、“完全将罪名加在犹太人身上”等内容。至于犹太人是否参与杀害耶稣、《新约》里面的描述是否真实等问题,目前的历史研究还无法证实或证伪,我们有限的理性只能将其悬置起来、存而不论。但仅仅从《新约》的描述就直接断定其反犹性质,却有失偏颇。我们必须全面审查耶稣受难这一重大事件,不能只看一些细节,更要看耶稣本人在受难时的反映。只要对四大福音书有些全面的了解,我们便会抓住以下内容:

在客西马尼园被捕时,耶稣要求门徒不要动刀抵抗那些前来捉拿他的犹太人,并说“收刀入鞘吧!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太26:52)。在受审、被打、被讥笑辱骂时,他常常沉默不语且没有任何反抗性、报复性的行为。当被钉在十字架上时,他竟然还为杀他的人祷告,求他的父神宽恕这些无知的人,因为耶稣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路23:34)在耶稣死里复活后,他并没有为自己报仇伸冤、以牙还牙、以恶报恶,更没有教导门徒去为他报仇雪恨,反而吩咐门徒要将福音传遍世界,好使万民作他的门徒,且是从“从耶路撒冷起直传到万邦”[17]

这些描述明确无误地表明,耶稣已经胜过了仇恨,完全摆脱了“以牙还牙”的复仇心理。其实,早在受难之前,耶稣就教导过门徒:“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太5:44)故从《新约》所描述的这些内容来看,一切反犹恶行都不符合耶稣教导的伦理原则,也与耶稣生平所展现的美德不相符。基督徒既是效法耶稣基督的榜样[18],自然也当宽容、原谅且爱犹太人。现代基督教学者也认为,耶稣的死及其十字架对于基督徒来说,其主要意义在于“爱”、“宽恕”[19],这“爱”和“宽恕”既是上帝对人的爱与宽恕,也包括人对他人的爱与宽恕,而绝非对犹太人的仇视、怨恨或逼迫。故从“杀害基督的凶手论”这方面来寻找迫害犹太人的借口或说明《新约》的反犹性质,这不符合耶稣的伦理教导和四大福音书的诸多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新约》反犹主义论”与《新约》许多重要内容不相符,“被上帝抛弃论”、“恶魔论”和“杀害基督的凶手论”这三类反犹言论都无法证明《新约》整体的反犹性质,更不能成为《新约》煽动反犹迫害行动的文本根据和理论依据。故“《新约》反犹主义论”具有极大的片面性。

 

二、“《新约》反犹主义论”的内在矛盾

 

我们在前面对“《新约》反犹主义论”的片面性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现在则要扩展考察范围,将其扩展至犹太教的经典——即《希伯来圣经》或《旧约》。国内学术界通常只将反犹主义的考察局限在希腊人、罗马人、基督徒等非犹太人世界,但少数学者已意识到犹太文化甚至犹太教自身的反犹因素[20],只是并未对《希伯来圣经》进行反犹主义式的分析或缺乏全面彻底的分析。

若根据“《新约》反犹主义论”的标准来考察《希伯来圣经》,特别是摩西五经,我们便会发现以下悖论:摩西和犹太上帝“雅赫维”都是反犹主义者,摩西五经和《希伯来圣经》同样是极具危害性的反犹书籍。

摩西五经是犹太教经典中的经典,摩西本人也被视为犹太历史上最伟大的先知和领袖,他不仅率领犹太人出埃及,更是直接创立了犹太一神教。但是,他对犹太人也多有批评、厌恶,且这种批评、厌恶的严重程度完全不逊于耶稣。比如,在进入迦南地之前,摩西就说:“你们在那地住久了,生子生孙,就雕刻偶像,仿佛什么形象,败坏自己,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恶的事,惹他发怒。我今日呼天唤地向你们作见证,你们必在过约旦河得为业的地上速速灭尽!你们不能在那地上长久,必尽行除灭。耶和华必使你们分散在万民中,在他所领你们到的万国里,你们剩下的人数稀少。在那里你们必侍奉人手所造的神,就是用木石造成,不能看、不能听、不能吃、不能闻的神。”(申4:25-28)因此,按照“《新约》反犹主义论”的认识,摩西这些言论无疑是反犹的,因他预言了犹太人的悖逆、侍奉假神和偶像、对上帝不忠、失去迦南地、速速灭亡、流散到万国,且这是他们罪有应得的恶果。摩西这样的警告或预言不止这一次,一共有五次之多。[21]

此外,在摩西眼中,以色列人几乎在本性或本质上都是悖逆、不忠不义和败坏的。他说:“自从你出了埃及地的那日,直到你们来到这地方,你们时常悖逆耶和华。”(申9:7)“自从我认识你们以来,你们常常悖逆耶和华。”(申9:24)“因为我知道你们是悖逆的,是硬着颈项的。我今日还活着与你们同在,你们尚且悖逆耶和华,何况我死后呢?……我知道我死后,你们必全然败坏,偏离我所吩咐你们的道,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申31:27-29)由此可见,摩西五经具有明显的、严重的反犹性质,摩西本人更是一位反犹主义者。

不仅如此,就连犹太上帝也都是积极的反犹主义者。据摩西五经记载,摩西曾多次预言并警告以色列人,倘若他们悖逆败坏、不遵循上帝“雅赫维”的律法典章,则上帝必严加惩罚。上帝的这种惩罚或咒诅却又极为严厉和残酷,其咒诅范围广且逐级加重,从土地、农作物、果树到牲畜、儿女,从各式各样的疾病瘟疫到父母食儿女之肉、国破家亡、暴尸荒野等等。[22]而且这些惩罚不是在人死之后的末世报,而全都是对犹太人今生今世的直接惩罚,即现世现报。所以,按照“《新约》反犹主义论”的认识标准,犹太上帝乃是实实在在的反犹主义者,他通过摩西所发出的启示和咒诅具有明显的反犹性质。

再者,诸多犹太先知书同样有明显反犹性质的经文。比如,大先知以赛亚就责备以色列人时常犯罪悖逆、说谎行恶、败坏堕落、毫无公义诚实:“嗐!犯罪的国民,担着罪孽的百姓;行恶的种类,败坏的儿女!他们离弃耶和华,藐视以色列的圣者,与他生疏,往后退步。你们为什么屡次悖逆?还要受责打吗?你们已经满头疼痛,全心发昏。”(赛1:4-5)“因为他们是悖逆的百姓、说谎的儿女,不肯听从耶和华训诲的儿女。”(赛30:9)“你们的手被血沾染,你们的指头被罪孽玷污;你们的嘴唇说谎言,你们的舌头出恶语。无一人按公义告状,无一人凭诚实辨白,都依靠虚妄,说谎言。所怀的是毒害,所生的是罪孽。”(赛59:3-4)这些言辞几乎表示以色列人在本性上就是悖逆败坏、罪孽昭彰、邪恶不义的,故以赛亚的这种批评与摩西在《申命记》中的态度是一致的。而其他先知如耶利米、以西结、何西阿、阿摩司、弥迦,不仅严厉斥责以色列和耶路撒冷的罪孽与不义,更预言其不悔改的悲惨结局。从先知们的言论来看,犹太人遭受巴比伦之囚、耶路撒冷被毁和其它各样祸患,这都是他们自身罪孽的恶果,从反面彰显出上帝的公义。按照“《新约》反犹主义论”的认识标准,则犹太先知书也是反犹性质的危害书籍。

综上所述,如果坚持“《新约》反犹主义论”的认识标准,则势必会导致以下结论:若耶稣的言论有反犹性质,则摩西的言论更是不折不扣的反犹主义,犹太上帝则是一个近乎残暴的反犹主义者;若四福音书有反犹性质,则摩西五经也是反犹主义的;若《新约》是反犹主义的宗教根源,则《希伯来圣经》同样如此。如此看来,摩西和犹太上帝都是反犹主义者,摩西五经和《希伯来圣经》都是反犹性质的典籍,犹太教竟是反犹主义的宗教根源。

但若是这样,那就太可不思议了。因为摩西五经和《希伯来圣经》本是犹太宗教文化所赖以维持下来的精神泉源,它们是犹太人精神生命的根本,但现在这生命的泉源竟成为反犹主义的、成为否定犹太人迫害犹太人的根源。赋予生命的泉源同时也毁坏着生命,肯定性的源头同时又是否定性的,这是完全的自相矛盾和自我否定。笔者认为,上述结论便是“《新约》反犹主义论”无法逃避且不能解决的内在矛盾。我们相信,犹太人自己对上述结论都是不能承认和无法接受的。

 

三、理性区分:拨开《新约》反犹主义的迷雾

 

通过前面的考察,我们已较为全面地分析了“《新约》反犹主义论”的片面性及其内在矛盾,但这种片面性和矛盾性只是从消极方面证明了它的非真理性。截至目前,我们的考察还只是消极的和否定的方面,并未就“《新约》的反犹主义性质”这一问题做出积极、肯定和正面的解决。

从理性的视野来看,基督教《新约》和犹太教《希伯来圣经》都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内容,圣经本身就是一部错综复杂的、充满矛盾性和神秘性的文化典籍。但是,理性在这种矛盾性和神秘性面前也并非是毫无办法,康德关于宗教和理性的认识就为我们启发了一个解决之道。康德对知性和理性做出了重要区分,他认为,人类客观有效的认识都是知性式的,其运用的有效概念只能是知性范畴,理性的推理能力不能产生客观有效的认识而只能导致先验幻相。上帝概念就是理性推论所产生的理念对象,上帝这一理念超越了我们有限的知性或理性(康德广义上的理性概念也包括知性),故我们的有限理性不能对上帝本身的这种“超越性内涵”做出客观有效的考察,亦即理论理性的考察。但是,我们却可以对上帝的某种“内在性内涵”做出实践理性的考察,而这种“内在性内涵”在世俗经验中便体现为该宗教的道德规定或伦理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对宗教领域内的道德伦理规定进行实践理性式的考察。

借鉴康德关于宗教和理性的上述认识,我们便可以对“《新约》的反犹主义性质”这一问题做出某种理性的区分,亦即合理地区分开上帝的超越性领域和内在性领域、上帝自身的主权活动和上帝为人所规定的伦理原则。笔者认为,判断宗教文献是否为反犹性质的标准主要在于内在性领域的伦理原则,而非超越性领域的上帝主权活动。因为伦理原则或伦理规定直接关涉到对待犹太人的现实行为,其中若含有反犹主义的元素或教导,自然极易诱发反犹运动。但是,一旦超出伦理规定这一领域,而直接涉及到天国的奥秘、选民与救恩、上帝的超越智慧与判断、上帝的隐秘计划和安排等完全属于上帝主权的超越性领域,则应停止运用“反犹主义”概念,理性应当将这部分悬置起来,既不做肯定判断,也不做否定判断,因为上帝的主权活动及其超越性领域完全超出了有限理性的考察范围。

因此,倘若在上帝的超越性领域和主权活动中有某些反犹言论,但其内在性领域的伦理规定却没有反犹教导,则该宗教文献虽然有反犹成分或倾向,但实质上并不具有反犹性质;若其超越性领域没有反犹言论,但伦理规定中却包含有诸多强烈的、明显的反犹教导,则该宗教文献就具有实质上的反犹性质。现在,我们就根据这种“理性区分”来做积极、肯定和正面的考察,并为《新约》的反犹问题提供一种解决办法。

首先,就“反犹主义”这一术语的内涵来看,它主要指基于不正确的观念而厌恶、憎恨、排斥、仇视犹太人的思想和行为,并认为犹太人从本质上、历史上、种族上、自然属性上都是一个邪恶的、理应受到谴责和迫害的劣等民族。[23]由此看来,该术语主要是针对经验世界的有限存在者而言,并且是基于对犹太人的历史同情而加以使用的,故它具有很强烈的人道主义色彩,是一个以犹太人为中心的人权概念。因此,“反犹主义”这一概念是属于经验世界的有限知性概念。按照理性的区分原则,它可以用来考察上帝的内在性领域、宗教的伦理道德规定,但却不宜用来直接考察上帝自身的超越性领域和主权活动,否则就会遇到“《新约》反犹主义论”所无法解决的矛盾。

其次,就“《新约》反犹主义论”而言,其论据“被上帝抛弃论”和“恶魔论”所涉及的宗教问题基本都属于超越性领域,“杀害基督的凶手论”则是有关耶稣之死这一历史事件的理论争执,这三者都与基督教的伦理规定无关,也与基督徒应当如何对待犹太人的伦理责任无直接的逻辑关系。

最后,我们必须对四福音书中耶稣言论的超越性成分(或神性成分)和内在性成分(或伦理成分)做出理性区分。根据《新约》的记载和基督教传统,耶稣就是基督、救世主、弥赛亚,是神人二性的统一体,既有完全的人性也有完全的神性,也是“三位一体”上帝论中的圣子,他就是上帝自身,他与犹太教上帝“雅赫维”具有同等的神性和本质。耶稣作为上帝,他就是绝对无限的存在者,他同时具有超越性和内在性,其超越性就在于其无限的神性,其内在性就在于其肉身中的人形人性和伦理教导。

当耶稣判断或批评犹太人“不信他便与天国无缘”、“不听从他就是魔鬼之子”时,当他预言耶路撒冷“没有一块石头留在石头上不被拆毁”时,他并不是以有限实存者的身份而是以绝对存在者的身份在说话。至于谁能得救进天国、犹太人是否绝对失去了上帝的救恩、他们是不是魔鬼之子、耶路撒冷被拆毁是否出于神的咒诅,这都属于超越性领域的神性成分,是绝对存在者自身的审判、智慧和隐秘计划,简言之,这些都是上帝自身的主权活动。上帝的主权活动属于超越性领域,其中虽有反犹成分,但却与基督徒应该如何对待犹太人无关。而在伦理规定这一内在性领域中,耶稣对门徒的教导和吩咐主要是爱和宽恕,包括“爱人如己”、“爱仇敌”、“为逼迫自己的人祷告”,另外也要求门徒“遵循天国旨意”,亦即追求和平、公义、温柔、谦卑、忍耐、良善等美德[24],这种伦理教导自然也当延伸到犹太人身上。

事实上,《新约》在对待犹太人的伦理责任这方面并没有做出直接的和明确的规定。“新约既没有明文指令,也没有明文禁令教我们如何对待犹太人……连新约作者本身都几乎没法用规范来陈述他们的想法”[25],但《新约》中却无疑包含有“要爱仇敌、弃绝暴力”的明确要求,以及“彼此接纳”、“合而为一”、“超越种族分歧”的教导[26]。另外,不管基督教与犹太教在某些关键性的神学问题上有何种程度的差异、冲突,基督徒行事为人的伦理规定绝非是以仇恨和暴力来迫害犹太人,“即使——或特别是——在逼迫的状况下,十架仍必须是管制基督徒回应的尺度准则”[27]。《新约》所宣讲的中心和基督教最核心的基要真理都始终是“被钉十字架的弥赛亚信息”,此信息不仅继承了“神向以色列人有立约的爱与赦免”这一传统,更是彰显出基督教《新约》的伦理精神——赦免、宽容、爱仇敌,这种精神亦即“十架伦理”或“十架精神”。因此,《新约》的“十架伦理”根本不是反犹主义的,也不能成为基督教反犹迫害行动的理论根据或神学根据,它反而要求去“爱犹太人”、“原谅犹太人”并与之和睦相处,从而否定了一切迫害犹太人的非人道行为。

故可见,《新约》中的反犹言论几乎都属于上帝的主权活动这一超越性领域,并没有涉及到基督徒的伦理责任。而《新约》的伦理规定不仅没有反犹言辞,其“爱和宽容的精神”还直接否定了一切反犹主义的迫害行动,并孕育着抑制反犹主义、与犹太人和解归好的精神动力。

通过上述理性区分,《新约》反犹问题便有了一种解决之道:《新约》虽有反犹成分或倾向,也有不少反犹言论,但这些都是在超越性领域或某些神学争论中的事情,与基督教的伦理规定无直接关系或逻辑关系;而在《新约》的伦理规定中,不仅没有反犹教导、反犹成分,还内在地包含着否定并抑制反犹主义的积极因素。因此,《新约》虽有一些反犹成分,但从理性的视野来看,它在实质上和整体上并不具有反犹性质,也不能成为基督教反犹迫害行动的绝对根源,犹太教与基督教、犹太人与基督徒之间的和解也得以可能。

既然基督教反犹主义的绝对根源并非《新约》,那么其真正的根源又是什么?笔者认为,这真正的根源就在于基督教世界各时期的“时代精神”或“民众精神”,这种精神既决定了人们对待犹太人的具体态度,也支配着人们如何理解《新约》中的反犹言论和犹太人问题。但受主题和篇幅的限制,这一问题只能另撰文讨论。

 

 

 

 

A Reflection on the Religious Roots of European Anti-Semitism

 

HUANG Wei (Jilin University)

Abstract: Western anti-Semitism had deep Christian roots, however, is the New Testament the ultimate religious root of European anti-Semitism? This paper distinguished two concepts: the “anti-Semitic element” and the “anti-Semitic nature”. Then we criticized the “theory of the New Testament’s anti-Semitism”, analyzing its one-sidedn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niversality, revealing its inner contradictions from the self-identical criterion of understanding. Finally we made a “rational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ranscendent domain” and the “immanent domain”, between “God's sovereign activity” and the “ethical prescript”. Although the New Testament has some anti-Semitic elements in the “transcendent domain”, there is no anti-Semitic teaching in the ethical prescript which belongs to the “immanent domain”, so the New Testament is not substantially anti-Semitic. The real root of Christian anti-Semitism is not the New Testament, but the "Zeitgeist" in various periods of the Christian world. Thus we found one solution to the Issue of the New Testament’s anti-Semitism, and the reconciliation between Christianity and Judaism on this issue could be possible.

Keywords: anti-Semitism; religious roots; Christianity; New Testament; reflection

 

[1] 徐新:《反犹主义解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25页。

[2] 关于《马太福音》和《约翰福音》中的反犹言论或反犹情绪,美国著名的新约学者海斯做了较为全面和客观的分析,见海斯:《基督教新约伦理学》,白陈毓华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第560-570页。

[3] [美]巴特·埃尔曼:《错引耶稣:<圣经>传抄、更改的内幕》,黄恩邻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192-201页。

[4] Peter M. Marendy, “Anti-semitism, Christianity and the Catholic Church: Origins, Consequence and Response”, Journal of Church and State , 2005, Vol. 47, No. 2, pp. 291-292.

[5] Ibid., p. 293.

[6] 见徐新:《反犹主义解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25-32页。

[7] 同上,39-40。

[8] 见[美]海斯:《基督教新约伦理学》,白陈毓华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第560-564页。

[9] 本文的圣经引文及其章节均采用汉语和合本标准。

[10] 也可参见《加拉太书》5:19-21和《以弗所书》5:3-5。

[11] 基督教教会在历史上主要受《马太福音》和《约翰福音》的影响,忽视了“保罗神学”中的辩证平衡观,后世迫害犹太人的悲剧与此有重大关系。见[美]海斯:《基督教新约伦理学》,白陈毓华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第554、573页。

[12] 详见[美]海斯:《基督教新约伦理学》,白陈毓华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第545-554页。

[13] 徐新:《反犹主义解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28、74-85页。

[14] 有关耶稣区别对待魔鬼和“被鬼所附之人”的记载,详见《马可福音》5:1-15、7:24-30、9:14-27,《马太福音》4:23-24、9:32-33,《路加福音》4:31-35、13:10-17。

[15] 见《马太福音》26:33-34、69-75,《马可福音》14:66-72,《路加福音》22:54-62。

[16] 见《约翰福音》21:1-19。

[17] 见《路加福音》24:47-48,《马可福音》16:15-16,《马太福音》28:19-20。

[18] 麦格拉思:《基督教概论》,马树林、孙毅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25-126页。

[19] 同上,第144-150页。

[20] 这方面的论文有三篇。刘洪一:《西方反犹主义的文化分析》,《徐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第31页;殷得元:《透析反犹主义背后的犹太自身因素》,《安徽文学》2008年第11期,第325-326页;张勇:《论宗教因素对反犹主义历史的影响》,《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1卷第2期,第103-105页。

[21] 详见《利未记》26:14-39,《申命记》4:25-31、9:4-24、28:15-68、31:16-29。

[22] 见《利未记》26:14-39、《申命记》28:15-57。

[23] 徐新:《反犹主义解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2页。

[24] 见《马太福音》5:3-10、5:21-26、5:38-48、6:1-4、6:14-15、7:1-5,亦可参见《加拉太书》5:16-26。

[25] [美]海斯:《基督教新约伦理学》,白陈毓华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第578-579页。

[26] 同上,详见第579-582、584-588页。

[27] 同上,第5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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