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中国基督教研究》201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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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益兴(温州大学)
摘要: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发展的研究是目前学术界的热门课题之一,而宗教信仰对非正式制度的许多领域均有涉及和影响,故对此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回顾了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指出它对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及深远的影响,但学术界目前对非正式制度地研究尤其是宗教信仰的研究却鲜少。接着本文着重于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基督教新教信仰对经济的影响研究。文章通过三个层面即:工作伦理、契约精神、市场的意识形态,研究新教信仰对经济影响的机理和渠道,并得出结论: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新教信仰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最后,根据本研究的结果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对在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建议和启发。
关键词:新教信仰 非正式制度 工作伦理 契约精神 意识形态
引言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制度经济学研究在中国日益成为显学,同时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践中,我们也学习和借鉴了成熟市场经济体的许多制度,特别在中国的资本市场建设过程中,可以说大量的规章制度都直接或间接地引荐于发达经济体。但遗憾的是,这些在发达经济体发挥良好的制度,在中国经济的实践中却收效不多。这也让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在中国陷入了一种尴尬的状态。中国经济要持续、健康地发展需要有良好、规范的制度安排,但引入成熟经济体的制度却不见效。原因何在?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中国在引入制度的过程中,忽略了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分成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1],中国目前引入了大量成熟经济体的正式制度,但我们若深究可以发现任何成熟经济体的正式制度都是基于其非正式制度的背景而设计。也就是说,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紧密相联的,犹如有机体那样,脱离了母体的任何肢体都无法行使其原有职能,若要强行移植,排斥效应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2]!故此在考虑要引入制度之前,我们必须深究其母体——非正式制度是怎样的。
非正式制度的范畴很广,本文旨在探究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宗教信仰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对于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国内已经起步,但对于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宗教信仰对经济发展之影响的研究却鲜为少见,本文希望能在这新领域有些许的探索,以期待为整体非正式制度研究添砖加瓦。文章的内容框架如下:第一部分,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发展的理论回顾及本文的探索点;第二部分,新教信仰作为非正式制度影响经济发展的渠道与机理研究;第三部分,本研究对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启示。
一、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文献回顾
尽管社会科学界关注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才近30年的历史,但早在古典经济学时期,经济学家的论著中就已涉及两者密切的关系,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Adam Smith,1759)就断言:“诸如宽容、自由的欲望、良心、责任、正义感等道德情操,应被视为市场秩序不可或缺的基础”[3]。约翰·穆勒(John Mill,1848),这位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兼哲学家认为经济发展取决于各类制度、社会关系和人们的习性。马克斯·韦伯(Max Web,1904)比较研究了各大宗教后,得出结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模式只有在质料和精神都已实现时,才能求得发展而宗教信仰在经济发展中具有自发性和独立性。后来的学者认为,尽管他的结论有失偏颇,但韦伯深刻地揭示了经济发展所必须的文化信仰因素及其贡献。同时期老派制度经济学[4]家凡勃伦(T.Veblen,1899)和康芒斯(Commons,1934)等明确地区分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且指出非正式制度如惯例、习俗、伦理道德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之后的新制度经济学(NIE)研究者中,诺斯(D.North,1994)对于非正式制度的研究最为突出,他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将非正式制度命名为“非正式约束”。[5]并强调,“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从最原始的社会到现代最发达的社会中,它都存在且发挥作用。观念、有组织的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都在型塑社会与经济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6]
进入21世纪后,相关的研究不断深入,威廉姆森(Williamson,2000)在其研究中就提出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的作用可能比正式制度更加重要,因为前者形成和变化的时间要远远超过后者,因此它的影响也会持续更久。Nannicini(2010)在意大利不同地区的调研之后,他发现信任传统等非正式制度,与意大利不同区域经济有高度正相关关系。而Gorodnichenko 和 Roland(2011)他们比较了个人主义的伦理观对正式制度辅助作用要强于集体主义伦理观。
随着国内学术界不断与国际学术界的接轨和融合,国内的学者也开始涉足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发展的研究,在社会学领域,李培林(1993、1995)提出了“社会潜网”的概念,以及“社会结构及其转型”是资源配置的“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的理论[7],用来解释非正式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其社会基础。
而经济学界中,很多的学者都对非正式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林毅夫(1994)强调了非正式制度安排尤其是意识形态的人力资本功能。 张维迎(2003)则认为,信誉或者信任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道德基础。王文贵(2007)、唐绍欣(2010)他们经过研究之后得出类似的结论:在人类行为的约束体系中,非正式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地位与作用,在正式制度形成和得以实施之前,人们的经济行为往往依赖于非正式制度来维持和约束。陈顺源 、徐现祥、高元骅(2015)在中国经济奇迹的一文中,指出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共同起作用,而且着重论述了“关系”这一中国社会的习俗对民营企业合约地签订起到了“无可估量”的作用。
综上所述,国内外相关学者的研究均表明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只是研究非正式制度的具体范畴各不相同,有些学者着重于整体地描述:非正式制度对整个制度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被忽视的影响;有些学者则是集中于某一种具体的非正式制度形式来研究它对经济的影响,如信任、意识形态、伦理观念等。但很少有学者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来研究宗教信仰因素对经济发展地影响,尽管伟大的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有过重要地论述,但之后学者对此的跟进却寥寥无几,跟进者也都是从社会学的路径来探讨韦伯观点是否具有正确性(如Tawney,1926; Sombart,1962; Marshall,1980; Adams,2001)。国内学者的研究就更少,并且都是基于宗教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宗教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如李向平,2008;杨凤岗,2007;高师宁、杨凤岗,2010)。由于宗教信仰牵涉到非正式制度中相当多的范畴如伦理道德、习俗惯例和意识形态等,所以对于它的研究应该是迫在眉睫又十分重要。当然由于它的特殊性和庞杂性,本文仅针对基督教[8]中的新教信仰,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来研究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希望能在此领域有些许的探索与突破,也为今后其他学者的研究做好铺垫和基础。
- 新教信仰作为非正式制度影响经济的渠道和机理
非正式制度包含的内容有伦理信念、文化传统、惯例习俗、意识形态等。新教信仰作为非正式制度它是如何影响经济?它影响的渠道和机理如何?本文将论述新教信仰通过对以上这些非正式制度范畴的影响从而作用于经济的发展。
(一)新教信仰产生现代经济所需要的工作伦理
伦理信念和伦理观具体到工作领域,称之为工作伦理。它一方面具有自身的价值,可以完善人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具有促进经济绩效的功能;经济增长是不同要素组合生产、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结果,无论是多少种生产要素都需要人的操作才能实现。故此人的工作伦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同样的工厂规章下,为何工人存在不一样的效率,除了自身的技术、个体的素质差别外,其中对工作的态度和观念也是一项重要的因素。而新教信仰在历史中产生出的工作伦理[9](PWE,新教工作伦理),不仅深深改变了当时的欧洲经济面貌。也对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成型起到了积极地作用[10]。
新教工作伦理(PWE)其中最让人津津乐道地莫过于“天职观”,德语Beruf(天职、职业;相当于英语的Calling/Vocation:神召、职业)原先是一个宗教的术语,意指“上帝安排的任务”。但在新教领袖马丁·路德将《圣经》翻译成德文时,创造性地将该词与世俗意义的“职业”一词的用法联系起来;从此,“天职”这个词不仅指上帝委派的工作,而且指上帝委派的这项工作是要在世俗的职业中实现的。正如路德他自己所言“若能尽职尽责地做好日常事务的每一件事、每一份工作(无论他是纺线和农场耕耘),都要比修士的祈祷和严谨的生活更为值得称许”[11]。这种有关工作和职业革命性的突破,意味着工作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有不同工种之别,只要他所做的是为了圣神的目的,一切合法的工作均有高贵的价值和意义。总之工作是一项不可推却的职责。
“这样,虚掷光阴就成了万恶之首,并且在原则上是最不可饶恕的罪孽…时光无价,虚掷一寸光阴就是丧失一寸为上帝之荣耀而效劳的宝贵时辰!”[12]信徒在工作中表现出积极努力和不懈怠的精神状态,都是出于新教工作伦理的驱使。他们视劳动为一种天职,并且谨记《圣经·新约》的教训“不做工者不可吃饭”[13]。路德之后的第二代新教领袖约翰·加尔文也有相类似的论述:“(人)是要从事某些工作,不可逃避职责,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一切懒惰不干活的行为是与自然秩序背道而驰的。而人们却可以在工作中得到真正的快乐和满足”[14]。故此这种强烈的工作伦理一代又一代地驱使欧美国家各行各业的工作者拒绝安逸与舒闲、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在自己岗位上付出。他们不太在乎自己从事行业的属性,但他们却很在乎能否精于自己的行业,这与新教工作伦理息息相关[15]。
(二)新教信仰强调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契约精神(或法律传统 )
新教信仰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积极作用另一途径是:作为非正式制度中的契约精神(或法律传统)。文化传统对经济的发展有推进或延缓的功能,制度经济学借用生物学的演化术语“路径依赖”来充分表达了这一概念。布坎南(J. Buchanan, 1986)指出:“文化演化进而形成的传统是我们不能明确加以分析,但对身处在此传统中的人却始终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受其约束和规范”。[16]在对中东欧转型国家研究的过程中,学者们指出中东欧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对其转型顺利与否产生了重大地影响,其中最被研究者提及的是法律传统或契约精神[17]。转型比较成功的国家如捷克和匈牙利,它们原先是奥匈帝国统治地区深受新教契约精神和法律传统的影响;而转型相对困难的如阿尔巴尼亚、波黑等巴尔干国家,它们原先受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宗法传统影响较深。我们固然不能断言法律传统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成功与否的唯一决定因素,但我们至少可以说它是其中一个很关键的因素。新教信仰产生的法律传统或守约精神不但对转型国家,同时它也曾对成熟的发达国家有过很重要地作用。
那么这种契约精神与守约传统与新教信仰又有何联系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探讨这一传统的形成原因。
1.新教信仰继承传统基督教的教义,确信上帝是一位有秩序的神明。他不允许秩序的混乱,所以要求人守约不可破坏秩序。在旧约圣经创世记有关宇宙万物之由来的记载中,圣经作者描述宇宙万物不是杂乱无章,而有着强烈的秩序和规则,根本的原因在于上帝本身是一位秩序者[18]。在新约圣经,当圣保罗劝诫当时教会的生活要有秩序和条理时他就明确地提到:“上帝不是混乱之上帝”[19]。新教是从旧教(天主教)改革而来,新教信仰能突破旧教束缚的第一个关键口号就是“唯独圣经”,他们认为只有圣经才是最高的权威和标准,所以新教信仰对于圣经的尊重可想而知。既然圣经记载的上帝是有秩序的,是守约的,那么新教徒们就自然有动力去做一个守约尊重秩序的人。这在后来的清教徒[20]中有很典型的体现。他们在对上帝秩序的信仰与守约责任之间建立了关联。“我们中间但凡有人订立合约,就必须负有遵守之义务,若不遵守此原则结果就是混乱!”[21]
2.新教信仰强调上帝与人的关系是通过契约的方式确立。《圣经》由《新约》和《旧约》组成,“约”的英文译为“testament”,就是“圣约、誓约”的意思。被新教徒奉为圭璧的《西敏信条》第七章第一条指出:“上帝与其子民的关系是用立约的方式显明。”[22] 人或者是守约,或者是违约。守约者蒙祝福,违约者受咒诅,无人例外。圣经明言:“我(上帝)要为他存留我的慈爱,直到永远,我与他立的约必要坚定。我也要使他的后裔存到永远,但倘若他的子孙离弃我的律法,不照我的典章行,背弃我的律例,不遵守我的诫命,我就用杖责罚他们的过犯,用鞭责罚他们的罪孽。”[23]
因此对于新教徒来说,这种从宗教信仰而来的契约精神也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人们不应轻下诺言,而一旦许下诺言就要信守承诺。受此影响的新教国家人士对于契约的签订和履行是相当谨慎和重视。对他们来说可以自由地做任何一件事和订立合同,但他们必须去承担做出这个选择之后的结果,这就是契约精神的雏形。正如哈佛大学的法学教授哈罗德·伯尔曼所言:“人们享有自由意志和是否缔结合约的权利的前提是自愿承担的义务,既已选择就必须履约”[24]。
3.鉴于人的罪性和堕落的原因[25],新教信仰着重法律和契约的约束力。新教信仰明确地提出任何人不论其道德水准有多高,他始终是一个会犯罪之人。圣经从第一卷书《创世记》开始到最后一卷书《启示录》,都显明人会犯罪的事实:“人在地上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旧约·创世记第6章5节)“人从小时心里就怀着恶念。”(旧约·创世记第8章21节) “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旧约·耶利米书第17章9节)因为众人都犯了罪…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新约·罗马书第5章12和19节)。
因此新教信仰影响下的人对于有权力之人的信任是有限度的,而更强调对法律或契约的认同。所以约翰·洛克(John Locke,1690)这位清教徒的后代、英国政治哲学家,其名著《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主要就是倾向自由主义的加尔文学说[26]。新教领袖加尔文强调人原本自私,这是洛克理论的基石。正因如此才需权力间地制衡,这是社会契约论的应有之义。[27]同时新教强调的原罪论也推动了历史上成文宪法的制定。成文宪法能把社会契约具体化,并通过书面形式让社会契约不易遭到破坏,新教国家英国于1653年通过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国家成文宪法《政府约法》(Instrument of Government)[28]。
可以说基于以上三个因素大大促进了新教信仰的地区和国家在法律传统这一非正式制度的建设和提升。因为新教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法律的实施已不是人们摄于权威的、单纯的、被动的遵守,而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某种超验目标地信靠和实行,即这种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正是西方契约精神之源。神学家阿奎那对此更有精辟的表述:“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王不能不接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地、毫不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29]于是西方就有了这样的法律格言:“若不是法律许可,国王一无所能。”正是基于这种信仰,法律才成为了约束权力、保护权利的重要力量。而这样的契约精神和法律传统是现代市场经济所必不缺少的。
(三)新教信仰衍生出了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特征
意识形态研究在中国之前局限于政治学、哲学和社会学领域,但新制度经济学独辟蹊径,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意识形态具有的经济功能。其实在历史上已有多位巨擘曾就两者的关系做过精辟地阐述。马克思(1867)通过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分析,指出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会对生产力的发展即经济发展起到一定地影响;李斯特(1841)在其巨著《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描述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两组力量:物质—精神、社会—个人,两组力量相辅相成;韦伯则(1904)强调了宗教因素导致了东西方经济朝不同方向的发展模式。
但直到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1994)才正式地将意识形态纳入主流经济学研究范式,并成为其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石之一[30]。意识形态是人们建构关于何为经济社会的一种信念体系,即对社会的经济系统该如何运行、怎样规范的一套观念。它是非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识形态具有降低交易费用、减少组织成本、克服“搭便车”现象、整合观念、强化人力资本外溢效应等经济功能。宗教信仰不仅会深深地影响人们的意识形态,而且更有甚者(如P.Berger,1991)就将它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方式,因此它一定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作用。那么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新教信仰对经济的发展会产生哪些作用呢?它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又是如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互动呢?
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要具备如下的市场意识形态特征:市场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市场具备充分的竞争而不是垄断、对于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市场秩序具有法制性。
市场秩序的法制性在以上契约精神和法律传统已有论述,在此不赘言。在其余三个层面,新教信仰对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特征均有推进地作用。新教信仰脱胎于旧教(天主教),它反对旧教的另一关键口号就是“人人皆祭司”。因为在当时的天主教系统中,人唯有通过圣品阶层才可以临近上帝,换言之,圣品阶层就垄断了人与上帝之间的通道。因此在人与圣品阶层之间形成了不平等的角色。普通人不如圣品阶层,圣职要高于俗职,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的,工作与工作之间也有高低之分。但新教运动打破了这种不平等的观念,它的口号就是“人人皆祭司”,所有普通大众无需经过圣品阶层都可以直接临近上帝。即普通大众与圣品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只有工种之别。与此同时,这一口号不但提倡人与人的平等,同时也提出不同工种之间也是平等的,圣职与俗职是人为的划分与割裂。 故此被看做世俗工作的工商经营与修道院祈祷可以是具有同等的价值和意义。在“人人皆祭司”这一口号的推动下,人们可以平等地进入各行各业进行商业的竞争,因为每一个行业都是有价值的。同时主张“人人皆祭司”的新教也产生了在基督教中竞争而非垄断的情况。原来的旧教即使到21世纪也只有一家——罗马天主教,但是新教系统始终没有形成垄断的格局,总是不断地有新的分支和派系出现[31],因为它的口号决定了,它的竞争性而非垄断性。即没有一个人可以垄断对上帝的认识,那么推演到市场,就是没有一家企业或一种产品可以垄断整个市场,有能者力争上游,市场的原则永远是“在前的将要在后,在后的将要在前”。[32]
另外,新教信仰从原来的基督教信仰继承并强化了对私有产权的尊重和保护[33]。新教十分倚重圣经,所以对圣经中的重要章节也特别地强调,几乎所有的新教领袖都会注重摩西十诫[34]的解释。摩西十诫赋予了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尊严,并强调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十诫中的第八诫训导人们:不可偷盗[35],即未经所有权者同意私拿他人的财物是犯罪。而第十条诫命甚至训导人们不可贪恋他人的财产,即觊觎他人的东西也是有罪的。在摩西十诫中不但详细地、预先假定了财产所有权,而且其精神贯穿于整个摩西律法,并适用于整本圣经。
在圣经新约部分,耶稣及其跟随者不但没有谴责私有产权制度,反而强化了它的合法性。《新约》重新肯定了十诫[36]。这种基于圣经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到了新教改革时期就进一步得以强化,马丁·路德在对十诫之第八和第十诫命的解释中就强调,不但不可侵犯他人财产,反之还要尽力保护。他明确地说,“不准任何人剥夺、损害别人的财产,禁止向他人行任何带有损害和不义性质的事情;我们既不可以对邻居的所有物起贪婪之心、也不可以同意、纵容和教唆这样的事发生。反之,我们要加以制止和防范来保护他人的财产”[37]。也正因为新教改革地区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使得当时西欧地区资本累积、技术创新和专利发明不断得以强化和深入,这也为市场经济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三、对中国新常态的启示
宗教与经济看似毫无瓜葛的两样事情,通过非正式制度这一纽带可以紧紧地相联。宗教信仰通过其对工作伦理观、法律传统和意识形态等渠道来影响经济地发展。这对于步入新常态阶段的中国经济有何启发呢?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已经结束,经济发展模式再也不可能、也不应该回到依靠粗放式发展的旧路。中国经济的新常态要求经济发展必须从技术创新、制度优化层面着手。而要促成技术创新、制度优化我们不得不面对非正式制度对其的影响。中国当然不是依葫芦画瓢般地照抄欧美的经验,一是中国的现实制度决定了,我们不可能通过发展宗教的方式来提升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的影响;二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价值体系本身具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非正式制度要素,只是我们还缺乏深入地挖掘和合理地应用。因此本研究具有以下的借鉴价值。
第一,在引进国外先进的制度时,我们不可盲目地相信在国外行之有效的制度就一定
在国内也通行无阻。我们要研究这些制度为何行之有效的非正式制度的背景,以便在引进后整合、消化和吸收,照搬照抄的方式不但行之无效而且还会浪费时间、精力和财力。
第二,对于我们所缺乏的而市场经济完善与发展所必须的非正式制度要素如契约精神、平等和竞争意识,我们必须培育。中国本届政府已经意识到培育契约精神和竞争意识的重要性,在中共十八大就格外突出“依法治国”的方针,在其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同时不断强化和塑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竞争氛围。这些尽管都是在政府层面开始推动,但如此密集又高规格地重视,说明中国从上至下都意识到培育我们所缺乏的非正式要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三,尽管中国历史传统与文化价值体系中缺乏契约精神、平等和竞争意识,但我们应该可以从中挖掘出适合经济发展的其他非正式制度要素。韦伯曾对东方的宗教对于经济发展有诸多批评的言论,但随着学者们深入研究,发现在中国的儒家传统中勤劳、努力、节俭等的工作精神与新教工作伦理相差无几;而且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东亚地区的工作伦理甚至强过欧美地区的新教工作伦理(张苏串,2014)。另外,儒家和中国文化中强调对教育和知识地尊重对提升东亚地区的人力资本有相当大的贡献。从孔子到历代儒学大师无一不以从事教育培植人才为己任。儒家这种重视教育和培养人才的传统,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儒教经济文化圈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陆耀明,2013)。当然有关中国历史传统和文化价值体系中适应市场经济的非正式制度要素是一个巨大的课题,本文在此仅提及点滴、抛砖引玉,期待后续研究者能以更广博的学识和更精准的方法在此领域拓展研究。
基金项目: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基督教与当代中国经济发展关系研究》(14CZJ015)的阶段性成果。
[1]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出来并通过国家等组织正式确立的成文规则,如宪法、合同、契约等。非正式又称非正式约束、非正式规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约定成俗、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价值信念、风俗习惯、文化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具体可参见,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格致出版社,2014年,第6-7页。
[2] 唐绍欣:《非正式制度经济学》,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9页
[3]王文贵:《互动与耦合——非正式制度与经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页。
[4] 又称为旧制度经济学(OIE)相对于后期的新制度经济学(NIE),诞生于20世纪初,以凡勃伦、康芒斯、米歇尔等为代表。
[5]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50页
[6] 同上,第61页
[7]参见李培林:《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
[8] 基督教有三大分支:天主教、东正教、新教(在中国国内,平常人们提及的基督教单指新教)。
[9] 新教工作伦理(PWE,protestant work ethic),最初来源于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的“新教伦理”一词,但后来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大量国外学者尤其是组织行为学家的不断深入研究表明韦伯所提的“新教伦理”其实更为具体的是指向工作伦理,又由于是在新教国家尤为突出,所以就形成共识称为“新教工作伦理”。
[10] 尽管有学者也曾质疑新教工作伦理对经济影响的观点,如萨缪尔森(K.Samuelsson,1961)、尤穆(W.Eum,2012)等,但大部分的学者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实证层面都给出相当积极的结论。
[11] 路德、梅兰希顿:《协同书》第一册,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82页。
[12] 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0页
[13] 《圣经》(新约)帖撒罗尼迦后书第3章第10节
[14] 大卫·霍尔、马修·伯顿:《加尔文与商业》,四川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0页。
[15]或许我们会质疑:日本是一个非新教信仰的国家,他们也同样通过努力工作、节俭生活成就经济的奇迹和赢得工作美德的赞誉。这是后来学者们研究的结果:新教工作伦理(PWE)具有“公度性”(Commersurability,又称‘通约性’),它绝不仅仅局限于欧美新教国家,它具有跨文化的公度性,只是它首先在新教国家被发现而已。详见张苏串、刘维奇:《新教工作伦理跨文化的公度性研究》,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1期。
[16] 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第116页。
[17] Estrin,S.,“Competi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ransition”.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 V16.No1,2002,pp.94-113
[18] 参见《圣经》(旧约)创世纪1-2章。
[19] 参见吕振中中文译本《圣经》(新约)哥林多前书第14章33节。
[21] 参见John W.Gough,The Social Contract:A Critical Study of Its Development,Oxford,1936,pp.90
[22] 参见:尼科斯:《历代基督教信条》,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年,第325页。
[23] 《圣经》(旧约)诗篇第89章28-32节。
[24] 伯尔曼:《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 第124页。
[25] 这里主要牵涉到在宗教改革时期,旧教(天主教)和新教的在有关“人论”和“原罪论”教义上的一个巨大差异。新教认为人是完全的堕落是没有能力救人救己,旧教认为尽管人是堕落,但没有到一个地步一点良善都没有,具体看参见(美) 艾利克森 :《基督教神学导论(第2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第225-232页。
[26] 伯尔曼:《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第110页。
[27] “洛克的政治观不过是加尔文主义政治理论中长盛不衰、广为流传的思想精华罢了。”Winthrop S. Hudson, Religion in America:An Historical Accou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Political Religious Life,3rd New York,1981,pp.94.
[28] 尽管这部成文宪法在克伦威尔统治时期没有正式其作用,但它后来结出了1689年《权利法案》的果实,《权利法案》连同《大宪章》和《权利请愿书》一起构成了英国宪法,具体详见伯尔曼:《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第110-112页。
[29] 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第123页。
[30] 诺斯制度变迁理论有三大基石,分别是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详见陈书静:《诺斯经济哲学思想研究——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制度演化理论的视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08页。
[31] 16世纪新教运动兴起是就形成了四个派别:路德宗、加尔文宗、安立甘宗、重洗派;之后又陆续分化出许多宗派如卫斯理宗、浸礼宗、公理宗等;到了21世纪林林总总的新教派别不下上千种。详见卓新平:《当代基督宗教教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第12-18页。
[32] 《圣经》(新约)马太福音第19章30节。
[33] 详细请参见施密特:《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84-186页。
[34]十诫又称摩西十诫,根据《圣经》记载,约公元前1500年上帝借由以色列的首领摩西向以色列民族颁布的律法,其中首要的十条规定。以十诫为代表的摩西律法是犹太人的生活和信仰的准则,也是最初的法律条文,同时它在基督教中也有很重要的地位。十诫具体记载于圣经出埃及记20章第3-17节。
[35] “不可偷盗”的诫命禁止人动他人的财产、骗取别人的财产以及由于不在乎和粗心损坏他人的财产。假如一个人由于粗心使别人丧失了牲畜,他必须全部赔偿(出埃及记第21章第33节)。人若是偷别人的牲畜,他必须以双倍、四倍或五倍的价格来赔偿(第21章第37节)。摩西律法强调尊重产权,并根据一个盗贼是否把偷来的东西据为己有,或转售,或毁坏,来加重惩罚。假如一个盗贼被擒获但他无能赔偿,他必须用劳动来赔偿(第22章第4节)。由于疏忽而损坏他人的财产也要赔偿(第22章第5节)。
[36] 参见《圣经》(新约)马太福音第19章第18节;《圣经》(新约)罗马书第13章第9节。
[37] 马丁·路德:《马丁路德文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