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中国基督教研究》201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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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晓蓉(西南神学院)
题记:他,22岁到巴黎大学时,写信给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作为一名中国人,我有一个祖国要拯救,我有一群人要启蒙,我有一个种族要高举,我有一个文明要现代化”。[1]
他,56岁出版《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时,他对自己钟爱的法学这样定义:“智慧属于清晨的曙光,而科学属于傍晚的暮光。法学,它是人与神的知识。”[2]
他的名字:吴经熊(1899~1986),一名经雄,字德生。现代中国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的法学家,曾被称为“中国的孟德斯鸠”,也以诸多精妙的判决赢得“判决宝座上的所罗门王”之称。38岁时,基督信仰根植进他的生命,他的法学思想与人生轨迹华丽转身……
当代美国最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哈罗德·J·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其所著的《法律与宗教》一书里,他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谈“法律”与“宗教”,并提出“尽管这两方面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一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3]
然而中国的法律传统最初乃执行道德的工具,从某种角度来说可谓附加了刑罚的“礼”,为了礼教而设的实践性法制。这样的法律不太关乎信仰,也不要求其神圣性。基督教传播来华,对中国的文化、医疗、科技、教育等有不同层面的影响,但对于法制这部分,如同进攻一个核心性的坚固营垒,难度大,耗时长。“为什么煊赫如经熊者——全国法律学术界、司法界、律师界的领袖,立法的主要领导者——不能在运用法律拯救中国方面取得较大的成功?”但影响毕竟在不可阻挡地发生。本文聚焦在吴经熊深受基督信仰影响的法学思想,以期窥斑见豹。
一、吴经熊的信仰之旅
吴经熊在民国人物中,既是学贯中西的清流学者又是名扬天下的双料才子的三位中的第一位(吴经熊、林语堂、胡适),尽管在大陆三人的知名度刚好是反过来的。
1、天纵奇才的人生
吴经熊,浙江鄞县人(现为宁波鄞州区)。宁波人文积淀丰厚,历史文化悠久,丰裕的江南水乡,得天独厚的海港城市。南京条约后成为重要的对外开放的通商口岸。在这种时代背景,吴经熊的父亲吴传基只受过三年的私塾教育,先做学徒,后来成了米商,到四十岁时成了银行家,五十多岁时成为本地银行乾丰钱庄的总经理,并担任首任宁波总商会总理。这为吴经熊的孜孜求学提供了经济基础。而且在辛亥革命前后,英语已经是中国所有学校的第二语言,吴经熊9岁上小学时即已开始学习,并深喜欢之。后又得以学习法语、德语等。这为吴经熊两度留学海外,与世界法学名流交往、学习、切磋打开方便之门。
1917年春,吴经熊和好友徐志摩同入天津北洋大学法科。时间不长,北洋大学法科被并入北京大学,吴经熊回到上海,准备在上海找个学校继续读书。正好这之前的1915年东吴法科成立,挂靠在东吴大学旗下(东吴大学是1900年由美国基督教监理会创建的私立大学,乃中国第一所西制大学)。东吴大学法科其实是一所教会学校,院长兰金是一名敬虔的基督徒,他想方设法向学生引向基督信仰,宗教课程当时是被作为必修课的,《基督宗教的上主与世界观》为指定教材。吴经熊在这里第一次读到了圣经就很喜欢,加上兰金的言传身教,1917年冬吴经熊成为一名基督徒(该宗派属循道宗),那年他18岁。
1920年夏,吴经熊在东吴大学毕业后留学美国,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学习,1921年获法律博士学位,后赴巴黎大学、柏林大学、哈佛大学访学。1921年5月,吴经熊在国际和平卡耐基基金的资助下来到了巴黎大学。“我尽可能地多读多写,尽量仔细观察,深入思考,因为作为一个中国人,我要拯救我的国家,启蒙我的民众,振奋我的民族,使中华文明跟上时代的步伐。” [4]在此期间吴经熊并与霍姆斯继续通过书信交流。
1922年初吴经熊来到德国,在柏林大学师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首创人施塔姆勒,施氏着重于法律的概念和逻辑,提倡客观正义法律概念的建构和法律原则的推演。而霍姆斯的法律哲学重实用、洞见、经验,警醒系统性思维对洞见的遏制。在两位观点不一、甚至有些较大张力的大师之间,吴经熊努力让两者的观点有更高的综合而青出于蓝。
1923年秋,吴经熊从欧洲回到美国,以研究学者的身份进入哈佛法学院。追随罗斯科·庞德而得社会学法学的精要。庞德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法”"这种现象,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不同的思维模式。
1924年5月,吴经熊归国后执教东吴法科。1927年4月1日,东吴校董会在收回教育权的呼声高涨的背景下同意法科教务长的辞呈,并改东吴法科为东吴法学院,决定由吴经熊担任院长,时年他才28岁。吴经熊执掌东吴法学院的十年,是东吴法学院的黄金时代——吴经熊作为学术权威撰写学术论著、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带领师生翻译西方法学名著,引领法学时代潮流。尤其在三十年代初期,东吴法学院内可自由讲授各种法律,包括苏联的或法西斯的法律;人们未必非要同意所讲的一切内容,可在了解的基础上批评。
1929年吴经熊任上海特区法院院长,在任期间很多公义、良善、准确等皆备的精判决让人拍手称赞;1933年任立法院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1945年任国民党第六届候补中央执委,1946年任驻罗马教廷全权公使、制宪国民大会代表等。他的司法实践内容及其丰富——担任律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开了一种可贵的追求公义的社会风气;在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担任推事时,试图将“中国法律霍姆斯化”,以坚持和维护司法独立原则;担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法律顾问,试图将工部局的行为纳入到中国法制的轨道。担任联合国制宪大会中国代表团法律顾问,组织起草《联合国宪章》的中文文本[5]。
吴经熊精力充沛,主持和参与众多法学的学术活动。其贡献概括起来主要主要有:一、在理论上建树,考察、梳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评介西方法律思想,创建法律哲学思想,研究中国法制进程。二、文献编纂,汇编和校对不少的法学论著,编撰和校勘法学工具书。三、搭建推进法治的媒体平台,主编《法令周刊》,主持上海法学编译社,支持《法学季刊》等。
1950年,吴经熊出任美国新泽西州西顿哈尔大学法学教授。1966年,移居台湾,出任中国文化学院(今中国文化大学)教授。获美国波士顿大学哲学博士、台湾中华学术院院士。他一生的著作二十多部。涉及法律、哲学、诗歌、宗教、自传等,《法律的三度论》、《施塔姆勒及其批评者》、《超越东西方》、《法律哲学研究》、《内心悦乐之源泉》、《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自然法与基督文明》等。他所全心贯注所翻译的圣经及《圣咏译义》,文字优美行云流水,深彰中国文言之美,并蕴《诗经》之风范。
2、信仰路上从辗转到坚定
纵观吴经熊的一生,就如他在其自传《超越东西方》的后记“在我回顾自己五十年的人生历程时,觉得它就像一支曲子,其中关键音是爱。我的一生都为上主之爱所环绕。我人生所有失落的书叶都为祂的爱手所拾起,装订成为有序的一册。实际上,爱的神使一切的事都变得甜美了。”[6] 吴经熊18岁信主,初信时很火热,21岁到美国留学后信仰冷淡下来。38岁时神奇地峰回路转,重回基督怀抱,虔诚、笃定,晚年在学术上对中国哲学与文化的研究增多,但对基督信仰至死不渝。那是1937年,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上海沦为孤岛,吴经熊于他的同学袁家璜家中避难,袁家夫妇均为天主教徒,对其影响颇大。在他读圣女小德兰的《灵心小史》时,感觉好像句句是经他自己心里发出来的。于是对教理和人生真义,恍然有悟。
那时,吴经熊经历了婚姻、情感、理想、国家等的多种迷惘和危机。他一生钱最多的时候大抵是1930年从法官转做律师的三年期间。他每晚都出去应酬,沉湎于酒色和算命看相。从小两家父辈就定亲的妻子李友悌不识字,和自己差距太大,吴经熊曾一两次提过离婚,但又感良心不安。上帝的手奇妙!就在妻子答应他四十岁可娶妾的约快到期的时候,他皈依天主教,娶妾的事自然化掉了。妻子不再因他外出的放荡而哭泣,孩子们不再因父母吵闹而冷漠。他的眼光与前截然不同了:“我更多看到她那美好的内在品德。以前是觉得她配不上我,现在是感到自己配不上她。”“每次我与妻子一道跪在领圣体的围栏边时,我都感觉到一阵阵的喜乐和赞叹涌过我的心里。我们感到我们的婚姻本身好像每天早上都得到更新,而每次更新有加深了我们的爱”。[7]
在个人理想和家国抱负上,吴经熊曾有热诚的法律救国观。1924年5月吴经熊回国时写给霍姆斯的告别信中:“去启蒙,去使卑微者高尚,使无乐者欢乐,使工人获得基本工资,使无房者有住处,掌握生命并将它引向更纯净的通道——这些问题是我要致力于解决的。”[8]那时他乐观地相信中国将要步入法律的文艺复兴时代,这将改变一个古老的民族。回国后一连串的光鲜履历就能知道他也在如此致力不菲。他在法律践行中一直标举正义为法与法学的最高准则,强调“法律以争讼为发源地,以公道为依归处”,追求法律图景是一个统一的规则体,统一的意义体。然现实的情景是:“纸面上的法律规则与当日中国的社会现实在许多问题上之扞格不投自不待言,欲借助立法而强行改变现实以达成事实与规则的一致,如“吴氏宪草”希望藉由立宪而实现权力制衡、民主政制,也同样非一蹴而就。”[9]当然还有比这些更深层的,吴经熊说自己偏爱平等胜于严法,精神胜于文字,仁慈胜于正义,没有人比我更欣赏罗马人的格言:“最高的正义也是最大的不义”。[10]
当吴经熊首次读到圣经里圣保罗的话“文字令人死,精义却叫人活”时,他就就知道自己注定了要成为基督徒,这种体验就跟一见钟情、堕入情网一样。他追求什么样的精义呢?在圣经原文“精义”二字括号里为“圣灵”。耶稣复活之后,请求圣父赐下圣灵为保惠师。保惠师的意思是在审判时为人做无罪辩护的那一位,和见证、赦免一类的词语同样为法庭用语。法学家的吴经熊对此似乎心有灵犀。在他约1937年写下的一则札记:“我当法官时,曾认真地履行我的职责,实际上我也是如此做的。但在我内心深处,潜伏着这么一种意识:我只是在人生的舞台上扮演着一个法官的角色。每当我判一个人死刑,都秘密地向他的灵魂祈求,要他原谅我这么做,我判他的刑只因为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为我的意愿。我觉得像彼拉多一样,并且希望洗干净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尽管他也许有罪。唯有完人才有资格向罪人扔石头,但是,完人是没有的。”[11]吴经熊重回基督实乃上帝不可抗拒的恩典,也是他人生与思想熟虑的必然——能解决罪的深层问题的根本之道:唯有基督并祂钉十字架,人因这耶稣基督里所彰显的上帝的爱而感动而转离罪恶,拥抱光明。
吴经熊描述自己对天主教的皈依是“盲目地搬到在门槛上,全身被摔进了光明之屋”[12]。对于他的个体生命而言,“我在1917年成为基督徒时,感到自己仿佛一夜之间成了皇帝,因为现在我可以直接崇拜上主了。被授权成为天之子了。我之投入基督教的怀抱,乃是一场巨大的信仰革命,他从一个绝对专制王朝忽然变成了共和国的政治革命是同等的。”[13]对少有大志的他来说,更多的人效法基督,公义才真的能从天而降、平安才真正从地而生——从法律救国到仰望耶稣基督,吴经熊的理想不断被提升,以致他能超越时代性的语境,而重新为法学思想开一新路。吴经熊对蒋介石说,他的后半生只在教育、文化界了。对于他在不到四十岁做出的这一巨大转向,有人遗憾,有人叹息,有更多的不解。
二、吴经熊所经历的法律思想与法制实践的困局
吴经熊从一开始站在东西方文化对话的高度来研究问题,也因其一直怀着对推进中国法制的理想而所致。
1、求学路上的博采众长,竭力追寻
在吴经熊早期的文章《中国古法典与其他中国法律及法律思想原始资料选辑》中,吴经熊提出中国法律史上有类似于西方不同法学派的论说,“中国发展出一个自然法学派,以老子为鼻祖;一个以人本学派,孔子为首,文王为典范;一个实证学派,以商鞅为领导人物;而最后一个历史学派,代表是班固。” 从而提出中国法律思想足以接受近代的社会法理学。在他五十六岁时出版的《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的研究》一书仍念念不忘将中国文化理念以西方法学思想来重新阐释。比如:在《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一书中他写到——“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此一论述如何接近于圣托马斯之法哲学理论——而在那之中,永恒法、自然法和人法构成一连续之序列。“天命之谓性”实指天意天恩之绸缪——也就是永恒法之代称;“率性之谓道”,合乎于“圣托马斯所谓之理性造物对于永恒法之参与”,而这一“率”之道或参与之本身,实乃自然法之体现;而于自然律法之精纯提炼,实乃是文化之功力。它包括了人为法及其之礼仪。[14]这类虽有过度诠释之嫌,其初心可鉴,怎样让西方社会本位论的法律精髓可以带给中国、造福中国。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就可见吴经熊的法学思想深受当时不同的世界性法学家的教导与影响。启蒙运动后自然法学逐渐衰落,19世纪流行的法学理论是纯粹法学和概念法学,认为永恒不变的法律概念,根源于法律理念本身。这些概念经逻辑演绎而对不同的案件隐含了自身的规则。对此,霍姆斯反对这种观念,在实用和实证主义里重视经验与实践。施塔姆勒则强调除分析法律概念,还应建立正义的学说,即法律理念的学说,从而让高悬的法律理念引导人和法治都朝向正确的反向。为综合并超越两位大师的一些相左观点,吴经熊提出法律的概念是法律的形式,而法律的知觉是法律的质料。在其背后,我们可以籍着理智直观而达到法律的物自身,概念与知觉合于一个统一的、和谐的宏观。“我们的焦点越高,我们越进入内在自我的深处。一直到我们发现法律的终究基础与存有的终究基础是相同的,而法律的意义就在于导源于宇宙之来由与去向。”[15]1923年秋,吴经熊到哈佛法学院后,受庞德的影响,越发重视法律的本质,注重研究影响法律的社会与心理因素。但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吴经熊的法学思想还较少有终极追问与依靠的凭据,然冥冥之中其所学所思已经逐渐在将他往这个方向不断地引领。
2、中国现代法制建设在西化、本土和时局中的挣扎
纵览中国现代法制建设:在西方法制的影响下有一定的学习、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分为两大派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立法的形式不同。但整体来说,注重反映当时当地的民意,综合了生活中的习俗、文化、宗教信仰等多种因素。“自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无论是在南京临时政府,还是北洋政府或南京国民政府,都相继展开了一些立法活动,通过各种形式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释例等,最终确立了由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等组成的‘六法体系’的架构。”[16]但任何变革都无法离开本土和自身语境。比如:“《大清民律草案》常被人指责盲目抄袭别国民法的痕迹过重,相比之下,《中华民国民法》在总结清末变法修律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取舍更理性一些。”[17]一方面政府继承清末传统,在政局动荡的情形下,仍继续进行地方民商事调查……另一方面在法典中直接继承和吸收了广泛存在于民间、相对比较成系统的传统民事习俗。
吴经熊参与制定《中华民国民法》,并进行建言、解读及宣传。他在不断探索着一条汲取中西方法制传统精华的路:1933年,他在立法院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的任上公布《中华民国宪法第一草案》(被称作《吴氏宪草》),体现出对西方政治体制的模仿和改造。1936年5月5日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国民大会行使中央政权,中央治权由总统及五院行使;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兼行政首脑,总揽行政权,并统率军队;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他又主持制定《五五宪草》和参与制定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吴经熊的实践对现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纸面上的法律规则与当日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实在法及其实践与吴氏心目中理想的法律和当日中国行动中的法;中国的人生和人心与移植而来的西方法意和人心。这三组关系,可以说任何一组均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产生其来有自钩深致远,其解决亦同样遗大投艰,举一隅而三反。”[18]中日战争、中共之争,时局动荡,人心文化……“我不快不宁的原因之一是对国家的混乱状况不满。”[19]在这种情势下,吴经熊皈依天主后他的法学思想似乎终于找到了至高的依托,以中西方文化比较之法,建构起自己的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法学体系。
三、基督信仰对吴经熊法学思想的标杆作用
这种建构不止于法学思想理念,也深深植根于吴经熊心之所系的中国法制建设。现实的扞格不通让他紧紧依靠信仰来反省思索,以期突破,有意无意间他在上主的启示中接通了两千年的宝贵源流,而又在时代语境中有了新的拓展。他的儿子吴树德在为《正义之泉源:自然法研究》在大陆出版时的前言中所写:“吴经熊不完全接受霍姆斯主义式的法律命题:一种主要根源于实用主义、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法律体系。他从功能上又从形而上的角度理解理性。通过这个他分别看到法律科学的演化以及圣灵的造化……他将自己本国传统资源中的精华部分,带到他所受洗的宗教以及普遍性道德里”。[20]
1、对神学家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的承接
各邦各族的经典中唯有圣经直接将世人全都圈在罪中,“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圣经 罗马书3:11)义者只有一个,那就是独一的上帝本身。祂是创造的主、生命的主、一切的至高的主宰,和审判的主。“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圣经 阿摩司书5:24)世人皆为是罪人,就都需要被拯救、被管教、被引导、被判断。上帝在耶稣基督里赐下这样的恩惠,并籍着圣灵来带领罪人。历世历代的神学家在这个启示的根基上不断地思想、追寻着公义与法,国家、社会与人的正当秩序和生活。
奥古斯丁逐渐抛弃了以前那种希腊-罗马式哲学式的对于人的知识能力和道德能力的自信,而注意到预定先于善行,恩典在人达到美善中的作用。“他将人类区分为罪人和选民,认为人类历史各个阶段都处于“两城”对峙、“两民”交杂的张力之中。上帝之城乃是末世论意义上的,是爱的团契,不能简单的将上帝之城等同于教会,也不能将地上之城等同于某个国家。教会和国家一样,是圣人和恶人混杂,选民和弃民共处的。”[21]由此,奥古斯丁一再强调罪是人类奴役制度之母,所以不同层级的法律必须产生。具有应用在国家中时,奥古斯丁严格地区分了社会和国家这两个概念。认为人有天生的社会性,但不是天生的国家性。国家是由爱世物不爱上帝的自私的个人组成的自私的集体,它违背了上帝创造的正当的爱的秩序,只是人堕落后的产物。国家的主要功能:一个是作为对人的罪的惩罚,一个是作为维持尘世秩序与和平的必要措施。其作用仅仅是维持外部的秩序,而从来就不能使人内心更新。
为此,法律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手段,奥古斯丁相应地将法律分成两类:世俗法与永恒法——法律产生于上帝,是上帝统治人类的方式。统治外部的有形之法是世俗法,而统治人内心的法是永恒法。永恒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引导万事万物。永恒法乃是正义和公正的神圣源泉。一切世俗法都必须服从永恒法的支配。世俗法乃“虽是公正却能随时间而加以适当修改的法律。”[22]它是基于人类理性而创制的,但它也是不稳定的,可以因时而设、因时而废。因为它受时间与变迁限制,人要了解正义,全凭人生经验。而且世俗法作为有形的法,仅仅规定和禁止外在的行为,很少关心纯粹的内心活动。“不可否认,有时一颗罪恶的心要比一个损害后果还要危险得多。”[23]
奥古斯丁所提出的“永恒法”的概念,是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转化为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理论的关键所在:他以“永恒法”替代了先前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法”的概念,使上帝成为“高级法”的直接来源。那么这时的“自然法”就指向人类凭借理性而领悟的那一部分永恒法。奥古斯丁对自然法理论的重构,使基督信仰的神学思想成功地融入法学理论当中,并占据了主导地位。
托马斯·阿奎那对于国家的看法,相对来说比奥古斯丁乐观。他较多受亚里士多德“人是政治动物”的影响,认为国家是从家庭中自然地生长、发展起来的最高级的社会组织形式,并在原则上可以满足作为公民的人之需要。就任何国家制度而言,最保险的办法就是法治。阿奎那认为法律乃是“由管理社会的人,为公义而制定和颁布的理性条例。”“法是行动的法则与尺度,使人行动或限制其行动;因为Lex源于Ligare,约束人的行动。”这种关于法律“具有理性、旨在服务于公众和公开化”,标志着法律思想发展的一个新阶段。[24]为此,阿奎那将法律分为永恒法(神的自然法)、自然法(人的自然法)、人法(人的成文法)和神法(神的成文法,主要是《圣经》)这四种类型。这种划分方法很独特。虽然只有一种类型直接涉及人类,却指出了人法乃是整个神圣统治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不合法的统治者主要不是破坏人的权利和体制的人,而是一个反抗上帝借以统治世界的整个神圣体系的人。”[25]
永恒法起源于上主的智慧的永恒计划,是上主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人类无法直接认识这个上帝的计划,通过上帝的启示和人的理性才了解永恒法的一部分,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也是沟通永恒法与人法的桥梁,是人以其理性对永恒法的参与,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人法是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但不得违反自然法,更不得违反神法。凡违背自然法的法律皆不成为其法律而是“恶法”,人民可以不服从。除了自然法和人法,还必须有神法来指导人类的生活,才可达到自然理性的境界。阿奎那还从神学的立场出发,试图尽可能密切地联系神法来阐述人法,并把论证的重心放在人法是从自然法派生出来的。这样阿奎那坚持自然法是人类的普遍理性,这也有利于人类的自我保存和发展——“自然法代表了正义,是人间‘正义’的本源。西方的人权意识与观念深刻地植根于自然法传统之中,认为生而为人即有天赋的自然权利。”[26]这一思想奠定了托马斯主义的思想框架,启发了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思潮,影响了新托马斯主义,对西方法治实践至今仍有影响,尤其对美国和德国的宪法体制而言,它成为不可缺少的理论资源。
托马斯•阿奎那不仅相较奥古斯丁进一步推崇理性在自然法中的重要作用,还对在奥古斯丁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有新的超越:提出道德、美德与可变的自然法的思想,这是对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然公正思想、自然法的绝对不变性的修正。为此阿奎那深刻而系统的阐发了善和美德,提出美德是那些直接通往善或终极目标的习惯:“美德的活动就是理性的运用,以避免行为方式的极端化。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德意味着对邪恶的规避……善行不是推理过程,而是自发的人格之外化,故需要养成美德的习惯。”[27]虽然经过七百多年之后,反自然法占据上风,但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由德国什坦姆列尔和其后的拉德布鲁赫等提倡“内容可变的自然法”,“日新月异的自然法”,又使自然法得以“复兴”(主要指相对自然法)。
2、超越东西方:《正义之源泉:自然法之研究》中的新视野
从吴经熊的阅历来看,他的自然法思想较少源于复兴后的相对自然法,更多因着基督信仰和对天主教教义的理解,结合当时中国与世界的法律思想与实践的新探寻与新拓展。在1955年出版《正义之源泉:自然法之研究》之后,吴经熊写了一系列与自然法相关的书:《自然法:一个比较研究》、《孟子的人生观与自然法》、《中国哲学中的自然法与民主》、《自然法与基督文明》、《自然法哲学之比较研究》。诚如其子吴树德在前言中所写:“这是一部试图去拯救那些对于当代世界具有攸关所需的尝试;一种激进地看待人生阴暗面的眼光,对那黯淡的而失去荣光的法律界和法律职业,并疾呼要从给予根与新叶以生命的本源处去理解。”[28]
怎样给予根与新叶以生命的本源处去理解呢?吴经熊写道:“永恒法是根基,自然法是树干,人法之不同部门则是其枝叶。自然法为人法之基础,还构成了人法最为重要的源头。”[29]对此,他还在书中专门配了一株大树的图画。似乎用此方式将“法”的生命体生动呈现在人眼前,这既有别于奥古斯丁、阿奎那的逻辑思维,又符合东方人的直观思维,同时又暗合了圣父、圣子、圣灵的位格性的一种表述:国际教父学学会会员、“三一论”研究专家李锦纶也提出过一株树来类比“三一”(圣父为主干、圣子为树枝、圣灵为枝叶),两者似乎有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吴经熊的自然法思想较前辈更带着一种质朴而活泼的生命性,也从中呼吁唯有敬畏神圣、尊重生命,法律界才可能恢复荣光。
“无论在何处只要秩序存在,就会有法律,整个宇宙秩序正是神圣理性所从定之律令。而天主,既是它的创造者,也是它的立法者、法官与国王。祂统御整个被造界,据其为了所有善的神圣意愿之筹划——这一番筹划称为永恒法。这永恒法既是物质界秩序,亦是道德理性秩序的源头。”[30]于此,吴经熊与奥古斯丁、阿奎那一脉相承:“永恒法是神意之筹划,因此它也是绝对完美的。自然法,在另一方面,仅是永恒法在人自热理性上之印记罢了,它是有限的,并不能成为绝对之完美。”[31]吴经熊多处引用阿奎那的话,推崇托马斯将人类之善分为的三个层次:1、生命是一种善。2、繁衍与教育后代是一种善。3、了解有关上帝之真理、及平静、和谐地生活与人类社会的自然倾向。并将其自然法思想总结为“对于圣托马斯来说,自然法基本箴规就是人之自然理性之直接表述……任何保证宗教上以及智识上之自由的,任何能在社会中确立正义、和平与秩序之事物,都属于自然法。”[32]
吴经熊在书中对自然法从伦理、良心、衡平、公正、真善美等维度,以及心理学、司法哲学与普通法史等角度予以检验和论证时,以洋溢着热情的诗性文笔呼呼:“在上帝之中爱与智慧合一。”“普通法,不仅建立于正义之上,也根植于恩典之中。”[33]进而多方论述信仰、理性与法学思想之间的关系,如:“理性中有信仰,信仰之中亦有理性,正如在其他任何地方:斜照普照,影与影交叠,无以分疏。”“思辨理性处理原因与效果,而实践理性则主要关系目的与方法。前者目标为真的问题,后者则以善为目的。”“法律所属之实践理性,在确定性之问题的定位上有别于思辨理性。”从而不断提醒人仰望至高者,高举真正的公平与正义,让人当如同敬畏上帝一样尊重之:“公平之心正如树一般,其扎根于大地之中,而一项真的权利其是深植于自然法与正义之中的。”[34]
当落实到具体的法律与道德应用,吴经熊显示出与他的高度,书中引用了许多先贤的论述与名言。如:被誉为“英国法学之王”的布拉克顿所说的“”上帝是正义之作者,因为正义就在造物主的权柄之中。”弗兰克·席德所指出的“自然法乃上主之律令,即所有事物必须做什么;而道德法则是上主关于人之精神存在应如何运作之法律。”[35]这种显示不为彰显其博学,而让人看到上帝的启示给予法学思想的带领是何等重要和宝贵。由此,吴经熊在1949年没有留在大陆,他越发认识到“基督宗教驰骋于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上。一方面它认为私人财产权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应为实体法所规定与设计的。”“天主教社会伦理之基乃人之尊严。而这一理论直接地反对法西斯主义与共产主义。”[36]
如果将之理解为吴经熊的宗教狂热,那就与之相去甚远。那种儒家的济世理想始终在吴经熊的血脉里,即便他在晚年写的《禅的黄金时代》也是为着中国传统哲学文化的精华怎么样能在当下的时代发挥出来。为此吴经熊对《中庸》的开篇语“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都可做出天才的法学解读,但他绝不是也从不局限于某种国家至上或文化主义,吴经熊的心里始终有一种集合东西方之长而有超越东西方的世界理想。为此他说:“将基督宗教称作西方的,这对它是不公平的。基督宗教是普世的,实际上,在一些事上西方要向东方学习。因为,从整体来说,东方在自然沉思方面走的步子要比西方在超然沉思方面远……东方太早进入了沉思阶段,西方却还在推理理性阶段拖拖拉拉。东方是小偷,西方却是天父的不肖之子。但这个儿子应该可以向小偷学习很多东西”。[37]
因此,对论及自然法在相应的文化处境中的合宜理解与运用,他带给中国人前所未有的广阔视角和法律神圣性,并真挚的盼望着自然法能真切而活泼地体现在具体的家国与生活中,从而更新生命,更新民族:“一个伟大国度将给予人类一个宽宏而十分新颖之范例,一个总由高尚正义与仁慈所指引的民族范式。”[38]这不仅是对于中国,也是对上主所喜悦的邦国的美好期许。
[1] 吴经熊《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张薇薇译, 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
[2] 同上
[3]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
[4] 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07月。
[5] 孙伟的《吴经熊法律实践研究(1917-1949)》,《苏州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
[6] 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07月。
[7] 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07月。
[8] 同上
[9] 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10] 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07月。
[11] 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07月。
[12] 同上
[13] 同上
[14] 吴经熊《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张薇薇译, 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
[15] 田默迪《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16] 《简明中国政治制度史》讲座——民国系列之二十,撰文:李惠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17]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柴荣、博士生李浩《中国近现代民法思想之衍变》,2018-09-21 11:27日的《人民法院报》。
[18] 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19] 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07月。
[20] 吴经熊《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张薇薇译, 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
[21] 康晓蓉《奥古斯丁的“国家观” 》,2016年9月,《基督时报》。
[22] 石安洲《奥古斯丁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云南大学法学院,该文为“法律图书馆”收藏。
[23] 同上
[24] 王哲《论阿奎那的法律思想》,《国外法学》,1984年03期。
[25] 同上
[26] 刘素民《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
[27] 王哲《论阿奎那的法律思想》,《国外法学》,1984年03期。
[28] 吴经熊《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张薇薇译, 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
[29] 同上
[30] 吴经熊《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张薇薇译, 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
[31] 同上。
[32] 同上。
[33] 同上。
[34] 同上。
[35] 同上。
[36]吴经熊《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张薇薇译, 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
[37] 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07月。
[38] 吴经熊《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张薇薇译, 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