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中国基督教研究》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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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oday’s world, the role of religion in building a robust civil society in a nation has been increasingly recognized. More and more scholars are doing research on religion and civil society. In China, too, the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ligion and state, and religion and society in general has also been on the rise. But the study of the Catholic Church in civil society building is very much lacking, and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Catholic Church in greater China is even scarcer. This study is an attempt to fill up the gap. In this paper, I intend to illustrate what we know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tholicism and civil society all over the world in general and in greater China in particular. I will try to explain why some Churches are more active than others in one way or the other. Some of the major factors we consider include structural, cultural, and personal. Finally I explore what our planned project can do in the future in understanding these issues. Such a study will not only help us understand the role of the Catholic Church in civil society building in the four areas of greater China, but help the Church, 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 in general understand how they might coordinate their own policies toward one another and together contribute to the building of a civil society.
公民社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可,宗教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也被研究者们逐渐重视了起来。本文根据我们刚刚开始的一个关于上海、香港、澳门、台北的天主教与公民社会的调查的设想,[1] 试图从学理上来探讨天主教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我首先介绍一个国际的视野,然后是一个两岸四地的视野,再后是一个理论的视野。最后是我们关于两岸四地天主教会的公共参与比较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的研究不仅帮助我们在学理上了解天主教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就是对政教关系、对天主教和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的关系的了解也会很有帮助。我们的研究对天主教、国家、公民社会组织各自如何协调和处理相互的关系,如何更有效的鼓励公共参与、培育公民社会,也会很有帮助。
天主教和公民社会:一个国际的视野
从一个全球的视野来看,天主教在公民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因时因地因事因人而异。正如Cansanova (2001a:432)所指出,天主教在1963年之前是反对人权的观念的。而人权观念则是公民社会的奠基石,特别是关于自由、平等、信任、参与等观念(郝志东2012)。然而在1960年代中期,天主教召开了由全球主教参与的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天主教进而变成了全球人权运动的先锋,在1970到1990年代的第三波民主运动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天主教还是为数不多的质疑资本主义全球化、要求市场经济的道德化和人性化、要求国际分工以及世界资源分配的公平化的声音之一(Casanova 2001a:433)。尽管教会自己是否是一个公民社会组织,仍然可以讨论,但是教会在佛朗哥威权统治下的西班牙和共产党统治下的波兰,的确起到了一个培育公民社会平台的作用。在巴西和南非也是如此(Casanova 2001b)。在这些地方的民主化运动中,他们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一个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
在拉丁美洲,天主教会是穷人的关系网络之一。修女、平教徒和各种神职人员都参加了各种社会整合的过程,包括民族国家的建立、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等等(Romero 2001:482, 485)。在巴西,教会以及与教会有联系的平教徒组织的一个中心职责就是维护人权。1975年,Evaristo Arns大主教对政府刑求犹太裔记者Vladimir Herzog致死的事件表达了强烈的抗议。天主教是20世纪末民主化浪潮以及改善监狱受刑人条件的主要推手之一(Cleary 1997)。
如果说在全球人权状况上、在尊重人的神圣权利上面,天主教扮演了一个进步的角色的话,那么 在其他问题比如同性结婚以及堕胎问题上,天主教扮演的则是一个保守的角色。在意大利,从理论上讲梵蒂冈和意大利主权互不隶属,如果有任何作用也只是咨询作用而已。但是在梵蒂冈影响下的保守党派却能够成功阻挡仅仅是部分承认同性伙伴关系的议案(Fabrizio 2007)。而在美国,天主教和福音派基督教会联合共和党形成了一个有宗教色彩的右翼保守派,共同反对同性结婚、反对堕胎(Schwarz及Tatalovich 2009)。
天主教与公民社会:一个两岸四地的视野
中国社会的天主教情况如何呢?和其他地方的天主教相比,他们是倾向自由还是倾向保守呢? 天主教在1500年代,就是从明朝时期利玛窦他们那一代人算起,开始较大规模地向中国传教,断断续续也已近500年。当时的澳门是天主教在远东传教的总部。但是从礼仪之争到义和团之变再到中国革命,天主教的传教历史充满了磨难。2000年有120位从清朝到民国年间殉难的外国传教士和中国信众,被约翰保罗二世封为圣人,就从侧面反映了天主教在华传教的艰辛。这些被封圣的人士多数在拳变时期殉道(Madsen 2003:483)。1949年,梵蒂冈不允许中国天主教徒和新政权合作,而新政权又决心将教会置于国家管制之下。于是,天主教上海教区主教龚品梅,因为要求农民教徒“不得承认分得土地所有权”,“不得参加斗争地主”,并且宣传中国抗美援朝是“不正义的战争”等等罪名,和180名其他神父、教友一起在1955年被以反革命集团罪名逮捕判刑(上海地方志办公室 2011)。有些人死在狱中,龚品梅主教则在坐牢30年后获释。由此可见,在建国初期,至少上海天主教区在龚品梅的领导下,并没有对社会变革噤声。而是积极地充当了反对者的角色。
但是,天主教公共参与的结果非常惨烈,于是也并没有能走多远。在文革中,更多的教堂被毁,神父被关,教友被斗。即使在改革开放时期,天主教还是被一分为二:在约1300万的教友中,800万是忠于梵蒂冈的地下教会,500万则属于官方认可的天主教爱国会。迄今为止,梵蒂冈和中国政府的关系由于祝圣问题仍然比较紧张(Madsen 2003:475; Yang 2006)。
如果说现在中国的天主教没有能够像其他国家的天主教那样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话,他们现在争取自主性的斗争对于公民社会的建立,也有积极的意义。Chan 和 Lam (2002)的研究指出地下教会由于挑战国家的权威、争取自主性,已经有了公民社会的一些基本特点。另外他们和梵蒂冈等国际组织的关系,也会使他们在有条件的时候在民主化和人权运动中扮演比较积极的角色。当然这也可能正是政府严格控制宗教发展的根本原因。不过,中国的神学院和神父们在欧洲、美国接受培训,教会接受来自香港、台湾、美国等地天主教人士的访问(Madsen 2003:474, 478)也都为天主教在未来的全球公民社会运动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奠定了基础。不过,政府对天主教的政治活动仍然百般防范,从而使他们非政治性的公共参与也受到很多挫折(Madsen 2003:482-5)。
和大陆相反,港澳的天主教并没有受到任何限制。香港的天主教会从1950到1980年代从殖民政府承包了社会服务来做。不过他们和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从1980年到1997年间发生了变化。一些教会领袖和平教徒开始参与社会和政治运动(Leung 和Chan 2003)。这已经接近了公民社会建设的精神。陈慎庆(2012)观察到1980到2000年,教会组织参与了多项社会运动,做了不少基层动员的工作,宣传平等和正义。换句话说,天主教会在香港的公民社会建设中扮演了一个积极的角色。看来他们会继续保持一个独立公民社会组织的地位,但是与此同时他们也会和大陆和香港政府保持稳定的伙伴关系(梁洁芬2003)。
他们除了建教堂之外,还建立了慈善组织,包括医院等。1582年建立的圣保禄学院是东亚最早的西式大学之一,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西式大学。教会学校曾经占澳门中小学的三分之二,就是在1990年代也占了50%。现在多数的社会福利计划是教会所组织的。在1966年的12-3事件中,教会学校抵制了当时不少的左倾运动对他们的要求,包括学习毛主席语录,并且罢课以抗议左派人士在他们学校的墙上涂抹革命标语。
但是正如梁洁芬(2003)所指出的,天主教会在1999澳门回归后,和香港天主教会的民主运动倾向正好相反,在政治方面异常低调,和政府关系比较和谐。不过他们办了一份周报,每期对政府的工作都多所批评,尽管该份报纸的影响很难说有多大。耶稣会还建立了利氏学社(利玛窦学社),积极推进文化交流和中国研究。天主教葡萄牙大学和天主教澳门教区还合办了圣若瑟大学。所以说,尽管在政治方面,天主教的角色不是十分明显,但是在社会发展上,澳门天主教的角色还是非常重要的(见Zhong Zhijian 1998)。
另外,天主教关于爱、人格、人的尊严等等方面的训导,他们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工作,为穷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提供了不少奥援(陈汉辉 2012)。这都是公民社会的建立所不可或缺的资源。他们在政治上的不积极以及和政府的合作主义,都会减少他们作为公民社会组织的力度,但是他们对普世价值的执着使得他们有了积极参与民主运动以及天主教现代化的潜力。
和大陆相同,国民党刚到台湾时多宗教也多所限制。不过因为天主教自己的反共立场,他们就和政府保持了良好的关系。在反攻大陆的事业上,天主教的于斌主教和政府的立场是一致的。在大陆的天主教在1949年之后的三年内便有150位神父和教友遇难的时候,台湾天主教的反共立场不是不可以理解。不过在1980年代,天主教和政府有了矛盾,一位外籍神父因为和其他神父和教友一起支持劳工和其他弱势群体的权益而被驱逐出台湾。天主教和政府的关系有些紧张(关于上述讨论,见瞿海源2012;郭文般 1999)。在1979年的美丽岛事件中,一些天主教人士同情民主运动,并帮助将陈菊等人隐藏起来。
现在台湾的天主教正在寻找自己的立场。比如在统独问题上,天主教的立场如何?是否还坚持用孙中山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从教会的普世性质来看,他们在中国大陆的民主化运动中可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天主教本土化运动完成之后,他们和大陆的关系是否渐行渐远?抑或根据天主教普世的价值,而在大陆的民主化运动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在台湾的人权运动和经济平等运动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总之,两岸四地的天主教在公民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因时因地因事因人而异。在当代中国,他们争取自主独立的运动或许就是对公民社会建设的贡献。香港天主教会的政治和社会参与是走得最远的,但是在教会领袖变更后,他们是否还会像从前那样积极投入,还有待观察。澳门的天主教会看来多数情况下是在回避政治问题,但是他们在教育、福利等社会领域的贡献是有悠久历史的。台湾的教会中台湾民主化之后还有什么政治角色可以扮演,还未可知。不过他们已经更多地介入了社会服务。
天主教与公民社会:一个理论的视野
对两岸四地天主教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我们应该怎么看呢?学界有世俗化和去世俗化的讨论。从公民社会的角度来看,世俗化可以被看成是“社会和文化的一部分摆脱了宗教制度和宗教象征的控制”(孙尚扬引自贝格尔 2008)。或者说宗教变成了个人的私事,不再对宗教以外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这也是韦伯所讲的世界的祛魅化和理性化,是Casonova所讲的私人化,也是政教分离的现实(关于更多对世俗化和去世俗化的介绍,见孙尚扬 2008)。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世俗化理论有一定的道理。中国革命胜利以后,中国的天主教的确被边缘化了。他们和梵蒂冈的联系被切断,另外的一些教会组织则被迫转为所谓的“地下教会”。政治归政治,宗教归宗教。澳门天主教信徒的比例从1970年的15.4%下降到2004年的4.1%,尽管这可能和葡国人和土生葡人在1999年澳门回归后离开澳门有关,尽管菲律宾等地的家佣也逐渐在增加着天主教的人数。澳门天主教在澳门回归后在政治上也没有以前那样积极。
但是大陆中国的地下教会的扩大和对制度的抗衡,香港天主教会的政治参与,澳门天主教持续的、大量的的社会服务,台湾天主教的日益增多的社会服务,却也从反面说明了天主教抵抗世俗化的一面。而且天主教关于民主、人权的观念、他们的社区建设,也都是公民社会的基石。或许我们可以说天主教的世俗化和去世俗化是同时存在的。正如我们在文章开头所讲,天主教在两岸四地公民社会中的作用是因时因地因事而异的。
那么,是哪些因素导致天主教在公共参与上的这些变化呢?这里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结构、文化和神父个人的作用。从结构的因素来说,宗教市场理论会认为信徒的奉献和志愿者精神通常和宗教的多元化有关(Borgonovi 2008)。这也是人们通常在美国观察到的情况,即宗教组织的成员参与志愿者活动的积极性通常都比较高 (Tocqueville 2004 [1835, 1840]; Bellah 1992; Wilson and Janoski 1995; Wushtnow 2004)。杨凤岗(2006)的三色市场理论,讨论的也是结构的因素,即国家规管作为一个自变量,是影响人们的宗教行为的主要因素之一(也见Finke 1990; Chaves 和Cann 1992)。正如Szonyi (2009:315)所指出,“国家对异教组织的镇压使得这些组织的市场得到限制,但是国家对制度性宗教的镇压反而会起到一个使这些组织进一步扩张的作用:非制度性组织比较容易受国家压力的影响,【而制度性组织则不然】”。
以此类推,结构的因素会对天主教的公共参与产生一定的影响。换句话说,国家对宗教的规管,会影响他们公共参与的程度。一般来讲,规管越严,天主教的公民参与越少。比如,中国大陆政府对公民社会组织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会不可以像澳门那样成立自己的学校,更不用说其他政治和社会活动的参与了。港澳台的宗教管制比较宽松,所以这些地方的天主教活动的余地就比较大,无论是政治还是社会参与均如此。但是这个看似不言而喻的问题其实并不是不言而喻的。澳门的天主教在政治参与方面就没有香港的天主教那样积极,尽管澳门政府对教会几乎没有规管。不过尽管在规管方面较松,不是说没有结构方面的其他原因。比如,回归前教会和澳葡政府的关系就比较密切。回归后华人政府和大陆中央政府的关系,与回归前的澳葡政府和大陆的关系非常相像,也自然影响到天主教和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关系。所以说结构的因素肯定是影响天主教与公民社会关系的因素之一,但是具体如何影响,影响的大小,则是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
另一个因素是文化。这里至少有两种文化。郭文般(1999)指出传统中国文化将宗教看作私人的领域,是士大夫灵修的功夫。这一现象支持世俗化理论。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的天主教神父们可能也会将天主教看作私人的领域,而对社会工作不愿意过多参与。这一点从澳门和台湾的比较中似乎可以看得比较清楚一些。台湾的天主教1949年以后至少在本土化之前是以有大陆背景的神父为主。而主张参与政治和社会的神父则以外籍神父为主。主流天主教反对玛利诺会少数美籍神职人员在1979年的美丽岛事件中支持党外运动。他们支持政府对玛利诺会那些外籍神父的压制,包括不允许他们再入境。在1989年的马赫俊神父事件中,尽管天主教神父对支持劳工运动的这位爱尔兰籍神父被驱逐出境一事有不同意见,但教会基本没有采取和政府抗争的态度。和谐占了主导地位,而不是政治和社会参与。澳门天主教的传统也是外籍神父的传统,所以社会参与的程度就高一些。所以社会参与程度低或许是和中国文化士大夫传统有一定的关系。
另外一种文化是天主教文化。从天主教的社会训导来看,天主教强调宽容精神,但这既可以是对政府的宽容也可以是对社会运动的宽容。二者或许会有矛盾。澳门的天主教强调人格尊严、平等、仁爱、人与人的团结互助等社会训导,注重对老人、妇女、青少年的服务(陈汉辉 2012);而香港的天主教则强调正义、和平、人权、民主,从而注重民主运动(陈慎庆 2012),至少曾经是这样。另外天主教的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也有很多契合之处,比如敬老爱幼,团结互助等等。换句话说,天主教的社会训导有不同的方面,而且即使是相同的方面,人们在实践上也会有所不同。当然这种不同或许和上述不同地区的结构的不同有关系。
其实,或许还有一个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即主教、神父的个人因素。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三个因素。从两岸四地的情况来看,从1949年之后上海的龚品梅主教,到台湾的于斌主教,还有1980年代到2000年代香港的陈日君主教,都以积极参与政治为己任。于是在他们的带领下,该地的天主教在当时和政治的关系就比较密切。相反,澳门的天主教主教历来和政府关系比较密切,所以对政府批评较少,从而凸显了澳门天主教在社会服务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当然,即使是主教在政治上 比较积极,下面的神职人员和教友也不见得就愿意跟从。所以还有上面我们谈到的文化问题。而且在龚、于、陈等位主教之后的主教如何处理教会和政治的关系就又另当别论了。
总之,结构、文化、神父个人的作用这三个因素应该是影响天主教公民参与的重要因素。而且三者如何互动,比如神父如何诠释天主教的社会训导,如何发动教友和结构互动,更是一个比较复杂但很有意思的研究问题。
两岸四地天主教会与公民社会课题所需研究的问题:以上海、香港、澳门、台北天主教的公共参与为例
公民社会通常被定义为国家和市场之间的第三空间。如果说国家是政治社会,市场是经济社会,那么公民社会即是市民社会,即在政治社会(国家)和经济社会(市场)之间的一个社会。这个第三空间的作用是代表公民利益,与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协商、合作、争取公民利益。这个公民社会的主体是公民社会组织,即代表社会各种阶层、各种行业、各种利益的各种各样的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非政府组织。由于这些公民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最终是普通老百姓,于是它们应该秉持人人平等的理念,为政治、经济、社会的公平公正努力,并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在与国家和市场的互动中保护公民利益。
那么教会在多大意义上是这样一个公民社会组织呢?这就要看教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公民社会的建设。拿天主教来说,教堂或者其他教会组织在多大程度上注重自己的教区建设,比如教友的灵修;在多大程度上注重公共参与,比如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对政治和经济社会的不公不义发声,或者组织争取正义与和平的活动,等等。这些公共参与既可以是教堂自己组织,也可以是他人主办。
那么是哪些因素决定了教会公共参与的程度呢?如上所述,这里至少有三个因素需要考虑。第一是结构的因素。从结构上看,教堂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独立于国家和市场而存在。第二,从文化上看,教堂在多大程度上注重人的尊严、自由、人权、家庭、妇女权益、环境保护、劳工利益等等价值观。教友们在多大程度上认为政治和宗教应该分离。政治交给政府,宗教只是应该注重教友的灵修,而不应该去关心国家是否民主、社会是否公平、环境是否得到保护。第三,从教区主教的因素上看,或许主教自己对上述结构和文化的解读以及教会的社会训导的执行方式,是天主教会公共参与的关键性因素。1950年代上海的龚品梅主教,台湾的于斌主教、1990年代香港的陈日君主教、澳门的陈家俊主教,行事风格各不相同,于是其所领导的教会与政府的关系、公共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也各不相同。所以说,或许至少是这三个因素在同时决定着天主教会的公共参与。
那么我们在研究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的天主教与公民社会时,可以先从这几个方面着手去调查两岸四地的同与不同,以及影响天主教公共参与的因素。当然在研究当中,我们或许会有其他发现,一来可以纠正我们的假设中的错误,二来可以补充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如前所述,我们相信对两岸四地天主教与公民社会的研究,会对天主教本身的发展、两岸四地的政教关系、两岸四地的公民社会建设,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只有从学理上了解了这些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社会组织包括教会才能够更清楚地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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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课题由本人协调,由普度大学的中国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以及澳门大学资助,作者在此表示感谢。参加者有华东师大的徐连明、台北大学的郭文般、香港浸会大学的陈慎庆,以及澳门大学的陈汉辉。课题组的各位成员在本文所讨论问题上都提了不少建议,作者也在此表示感谢。本文虽然反映了课题组成员的一些观点,在多数地方也注明了这些观点的出处,但总结为作者自己所作,所以如果有任何错误,自然由作者自己承担。







